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存在诸多观点,如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取得说,损失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失控或控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后四种学说,即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和失控或控制说。其中尤以失控加控制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所谓失控加控制说是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01]有观点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实际上等同于控制说,因为“既然财物已经被行为人实际控制,那就表明失主已对财物失去控制,很难想象有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而失主尚未对财物失去控制的那种情况。可见此说的侧重点仍然在于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控制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02]笔者对此深以为然,从这个角度去考虑,失控或控制说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失控说的翻版。因此,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之争,实际上可以归结为失控说与控制说之争。
究竟失控说和控制说何者更能准确地界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呢?先来看控制说,对于大多数盗窃案件,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和失主对财物的失控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此说来解决盗窃既遂与未遂无疑是可行的。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即虽然失主已对财物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却并未实际控制财物,如从行驶的火车上往下抛掷货物,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司法实践中多以既遂论之。此时运用控制说进行解释显然无能为力。失控说立足于财物所有者或占有者一方,以所有者或占有者是否遭受财产损失或者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们说,“行为人既是行为的主体也是犯罪的主体,认定犯罪乃至确定犯罪既遂与否,自然应该从行为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来作判断。盗窃罪也不例外。以财物所有者或占有者是否遭受财产损失或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在方法论上是有缺陷的。”
[03] 况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均是以财物脱离失主的衣袋、提包为盗窃的既遂,而根据“失控非短暂性”
[04]的理论,无论是失控说还是控制说,对这种现象都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可见,失控说或控制说在解决具体的个案时也存在着无法周延之困惑。
既然上述各说均有不足,那么,是不是说在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上就无标准可言了呢?当然不是的。笔者认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原则上以控制说为标准是可行的,也是合乎法理的。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即犯罪未得逞。而“未得逞”显然是针对行为人而言的,就盗窃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取得了他人的财物才可能认为盗窃罪已得逞,未取得他人财物,即便是他人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仍然只能视为盗窃罪未得逞。其次,根据犯罪未遂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应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实际结果,因此,只有客观上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否则,就是盗窃罪的未遂。可见,只有控制说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理论的原则性要求。
既然控制说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为何仍然无法解决所有的个案呢?笔者认为,一方面,现实中盗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正所谓“情无穷,法有限”,单一的控制说在千姿百态的司法个案面前难说“放之四海而皆准”。另一方面,刑法以保护社会法益为根本目的,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应定罪处罚。这样就会出现对大多数盗窃未遂案件无法处罚的现象,显然不利于保护财物所有者、占有者合法权益,对有效地遏制盗窃这种多发型侵财犯罪的高发态势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于失主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尚未控制财物的情形,实际应为实施终了的未遂而实践中多以既遂论之,侧重的是刑法的保护机能。对于扒窃则直接将财物移离被害人衣袋为犯罪的既遂,更加突出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职能。但这样一来,未免使得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运用控制说或失控说对扒窃既遂的解释终难脱牵强附会之嫌。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总体上仍应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出发,结合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和主观目的是否实现及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方为妥当之论。
作者:乔斌 通联: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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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01]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42页
[0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以下
[03] 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193页
[04] 该命题源自民法理论,认为,如果失主对持有物的失控是如此短暂,使得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实现失主永久失去对财物控制的现实可能,危害显著轻微,未达法定程度,那么可以认为,这种短暂的失控不成为事实上的失控。见蔡刚毅:《盗窃罪既遂未遂界定标准新探》,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