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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数量下降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 祁赞朋
今年1至9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共受理案件线索20件,初查18件,初查后立案侦查7件7人,其中特大案3件,大案3件,国企人员犯罪案件3件,行政机关人员犯罪案件4件,7人中有5人为科级干部。所查办的案件,虽然质量较以往有所提高,但案件数量下降明显,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2%。从更大的范围来看,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7%以上,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30%以上。
    一、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
    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的缩小。我市的国有企业多为老企业,尤其是一些轻工、化工企业,大多破产、改制,从而使管辖范围缩小,客观上使案件数量减少。2001年我院立案侦查国企人员贪污贿赂案件24件24人,2002年为17件17人,2003年3件3人,今年以来3件3人。查处的一些国企人员案件,大部分是发生在改制之前的行为。如今年的3件中有2件是改制以前发生的。随着现阶段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也将不断深入,今后主体范围缩小的趋势将进一步增大。
    2、12小时传唤的制约。12小时的规定,使突破案件的成功率降低,尤其是对贿赂案件的突破制约更为明显。虽然,通过强化初查,也有少数案件能在首次询问12小时内突破,但大多是挪用、贪污案件,以及个别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差的受贿案件。个别不代表普遍,绝不能以偏概全。受12小时影响,办案人员在时间相对不足时,只有急于把初查中掌握的"炮弹"抛出,这么做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影响案件数额的扩大,二是不利于深挖窝案、串案。从目前一些较为成功的案例看,大多都是通过纪委配合或变通监视居住措施取得成功的,这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在目前严格规范参与纪委办案工作和严格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下,12小时制约更加明显。
    3、案件线索少、质量差。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反贪案件线索呈逐渐下降趋势。2002年受理69件,2003年受理31件,今年1至9月受理20件,在线索减少的同时,案件线索质量也相对较差。一是单位举报近两年来为零(单位举报相对讲成案率较大,在2002年有5件单位举报均立案);二是群众举报多是并不知情,只根据表象、推测或道听途说,"水分"较大;三是一些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企业改制中的待遇问题及对领导年薪制不满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致成案率较低。我院2002年为49%,2003年为25%,今年以来为38%。另外,还有一种现象较突出,现存的一些国有企业,多是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然而这些企业在资金流动及材料供应环节,均涉及巨额资金,有较大产生犯罪的空间。这些企业的职工相对"丰衣足食",矛盾暴露不明显,相对其他困难企业而言,群众举报意识不强,反映这些企业人员的举报线索极少。
    4、案件认定难。由于作案手段的日益翻新,再加上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尤其企业改革过程中,对政策理解、执行存在偏差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对一些行为的定性易产生分歧,难以定案。而这些行为按一般大众的心理不查办又不合情理,但是立了又很难定罪。我院近年来先后有7件案件分别请示市院、省院,有的批复就是"不作犯罪处理为宜"。
    5、侦查手段的落后。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二是缺少技侦手段,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利用侦查手段的水平不高。这三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办案中在信息的获取、再生关键证据捕捉、办案效能的提高等都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的趋势下,更加突显。现阶段的办案,主要靠运用侦查谋略来提高办案效果,以及采取银行查询、电信查询、查帐等手段获取涉案信息,很少再有其他技术侦查手段,难以适应现阶段办案的要求。
    6、办案人员畏难心理较大。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加之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办案难度日益加大,多数办案人员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存在较大的畏难心理。在现有办案条件下感到束手无策,尚不能从传统的办案观念及模式中转变出来,过多地归责于客观因素,不能够真正从提高自身素质上来提高认识。体现在办案工作中则表现为三多三少:急于简单查处的多,耐心细致经营的少;顾虑困难的多,坚定信心的少;就事论事的多,谋求扩展的少。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查办案件,很难有好的突破、好的效能。
    二、对策与建议
    1、努力获取案件线索。一是仍然要坚持依靠群众举报获取线索,一方面加大对举报的宣传和奖励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对每个群众举报都要查清查透,以取信于民,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和针对性。二是不断提高干警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要主动出击,多方位收集涉案信息,扩大从社会上获取案源的渠道。三是办案中要深挖细查,加大力度在查办系统犯罪中查深、查透。
    2、进一步强化初查。在坚持秘密初查原则的基础上,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初查工作:一是要扩大初查的视野,不能局限于只围绕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应把视野范围放宽,注意查涉案人员的"他罪",如对一些企业负责人,可以查他是否有单位犯罪嫌疑,对行贿人可以查他是否有偷税嫌疑,通过这些可以抓住他们的一些把柄,在突破阶段既可以用这些把柄"逼其就范",也能为确保"有罪"留有余地。二是初查中尽可能多的占有涉案信息,即使是简单问题,也应在初查阶段查透,尽可能为突破阶段节省时间,提高12小时突破案件的效果。
    3、规范与纪检部门的配合。客观现实证明借助纪检部门的时间办案,仍不失为现阶段较为理想的手段。如何使这种配合更为合法化,应引起高层的重视。我们认为完全可以采取以纪检部门借调检察机关人员的形式,使合作变为"借用",整合侦查力量,提高办案效果。从法律上讲,纪检部门是党的机构,并非政府机构,借调人员完全合理合法。
    4、加强与信息资源部门的配合。要加强与金融、电信、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建议在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与这些部门的信息联网,以便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检察机关获取信息的效能,提高办案效率。
    5、以单行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案前调查权,一定时间的留置审查权,以应对刑诉法12小时讯问的不足。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独立使用技侦手段的权力,这样对贿赂案件就可以采取故意"打草惊蛇"的方法,让行、受贿双方去串供、去订立攻守同盟,从而获取再生证据,有了串供的证据,突破案件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6、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要重视对侦查人员素质教育,有系统、有针对性地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日益多变的客观现实,要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功"的思想,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反贪干警素质培训力度。现阶段的培训应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知识学习进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对行业犯罪规律的了解,以适应对系统犯罪的查处;二是要针对提高办案人员侦查技能进行培训,尤其是审讯能力、突破能力和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实践水平;三是要针对提高办案人员社会阅历经验进行培训,以提高办案人员与不同人打交道的能力。
    
    通联: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 电话:0516-7923015
    地址:徐州市煤港路中段 邮编: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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