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听证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冯兴吾 刘文辉
内容摘要:听证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很大作用,它本身也是我国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产物。但是,由于听证会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听证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必须加以完善。
    
    关键词:听证 法律 问题 完善
    
    听证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它有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度的透明度、科学性和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降低法律和政策实行过程的阻力。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价格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方面。然而,实践中这项制度显现出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我国听证会制度的问题
    1、听证会的主持方不统一
    听证会有的由其部门主持,有的由部门的主管机关主持。这样就有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先判后审之嫌,也不能对政策制度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可能使公众对听证会产生排斥情绪。价格听证会设听证主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担任。
    2、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
    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不能等同于民主。但有的地方听证会的代表则不具有代表性,有的则是某单位领导指派的,甚至有的地方是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的。
    3、听证会代表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
    听证会代表由于缺乏应有的调查权利,如果涉及听证的内容太专业,他们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资料掌握并进行分析运用,更不必说提出异议。如一位民航业内人士在民航价格听证会后说,这个方案写得“深思熟虑、话中有话”,加上有很多民航专业性的内容,代表“一不小心就会掉到沟里”。
    4、听证会缺乏透明性 
    有的听证会没有媒体的关注,有的听证会在代表的人选上不透明,有的听证会在听证程序上朦朦胧胧、遮遮掩掩,有的听证会成为政府不当行政的遮羞布,有的听证会甚至沦为“婊子”的牌坊。
    5、听证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决策制定者在制度某个方案时必然会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对制度方案的背景了如指掌,而参加听证的人对此都知之甚少。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秀水街听证会,6名商户代表每人总共10分钟阐述观点,更不用说充分质疑这些决策了。
    6、听证会没有规定案卷排他主义
    虽然听证会中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表达异议,但是政府机关却有权按自行方案行事,至于采用不采用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那是政府机关的事。
    7、听证会流于形式
    由于真正了解听证会的人并不多,参与意识也不强,有的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的内容知道甚少,有的听证会代表来不及听取社会公众或本利益集团的意见,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都未形成。
    二、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1、明确听证会的主持方
    应当明确听证会的主持方在什么情况下由其部门主持,由其部门的主管机关主持或者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不同的情况应分别由不同的听证会主持方。
    2、明确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是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一般应有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二是听证会的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产生。如美国肯尼迪听证会的参加人主要来自政府机关与学术界包括交通部部长与部长助理、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总统工资与价格稳定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及一些从事管制改革研究的著名学者。正是这些智囊人物的参加,不但能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还能通过听证的压力,促进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三是提高听证会代表的素质。听证会要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是听证会代表的素质。听证会代表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归纳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
    听证会的目的就在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因此,必须适时公布有关听证会的内容,以便让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有充足的时间充分酝酿,提出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反对不反对、高兴不高兴的不同意见。与时同时,也可以让听证会的主持方听到更多的社会各界的意见,为在听证会上作出修正与维持做好准备。如香港等地的公共事业价格调整听证会的资料,往往在半年甚至更早的时间就通告社会。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结合实际,在这时公布听证会内容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听证会内容的公布媒体。中央、省、市、县应确定一至二个报到电台、电视台、网站作为详尽公布听证会内容的主流媒体,同时,确定其他报刊等媒体为辅助媒体。如我市社会公众可以在“宣城论坛”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二是确定听证会内容的公布时间。听证会内容最好能在听证会召开的90天前公布。这样就能有更多的人知道听证会的内容资料,关心听证工作。有的学者提出在举行听证会前的6个月公布,本文认为就目前的经济、社会、法制环境分析,是不经济的;三是公布听证会的内容。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4、听证会的代表应能充分发表意见
    听证会的代表在听证会上要有充分的时间来发表自己的意见。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听证会代表发言。一般为9-15名代表发言较为理想,其中经营者或决策方的代表占三分之一、消费者和有关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其他代表占三分之一。每名代表的发言不超过30分钟,其中阐明观点不超过5分钟,答辩不超过25分钟;二是听证会的代表要有高质量的发言。高质量的发言是建立在对资料和信息掌握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社会公众的来电、来函、来邮件等意见进行系统整理,送达给听证会的代表,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认真做出听证会代表发言的记录。
    5、明确听证会代表的职责权限
    一是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听证会代表要客观公正地反映群众的意见;二是听证会代表应当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三是听证会代表应当诚实守信;四是听证会代表有权提出质询;五是听证会代表有权对有关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意见;六是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6、建立听证会结果的信息反馈制度
    一是要将听证会获取的意见、资料向有关部门说明;二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听证会参与人进行反馈;三是要公开解释最终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相关资料。
    7、规范听证会的程序 
    一是要求听证的,应当在90天前公布听证内容;二是要在听证的30日前,通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四是听证会由主办部门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担任主持;五是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六是听证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表意见并进行答辩;七是听证会应当制成笔录,笔录交听证会代表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捺手印;八是通过规定的程序反馈。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共宣城市委党校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