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治文明、民主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对于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标志—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条件,只有民主国家才能实现法律至上,法律才能得到彻底的实施,其国家的公民才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司法独立。
关键字: 政治文明 民主 依法治国 法律至上 实施 法律信仰 良好的法律 司法独立
(一)政治文明的概念
所谓文明,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各种成果和财富。所谓政治文明,就是人类在政治领域内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们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文明水平。”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展、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和的过程。政治文明体现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和谐化,其价值目标在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和与和谐。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
在人类的历史上,法和国家的历史同样悠久,而法治即依法而治的问题也由来已久。早在古
希腊的时候,号称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就提出了人治不如法治的主张,而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古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并为后人广泛引用,他推崇依照多数人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提出了法治应该包涵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当代西方国家,依法治国并没有统一确切的解释,但是作为一种美好的理想和一种现实的社会状态,人们对它的基本认识却是一致的:
1.作为民主标志的依法治国是以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为特征的,是专制的对立物。
2.作为理想的依法治国,是指确立法的最高权威,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坚持以理性的、非人格化的、公开而明确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以法治国。
3.作为社会状态的依法治国,是指依法治国总是受到特定国家或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极其传统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出某种特定的状态。它的兴衰和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是密切联系的。
依法治国具有如下特征:
1.法治是国家通过法律限制权力的方式,
2.其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
3.实现正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更深刻的意义。江泽民同志按照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要求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和伟大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政治文明的核心标志—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条件
民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标志,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专制下的“依法治国”,其实质是在“人治”的基础上实施的。古今中外的一切国家,多多少少都可以说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和法西斯独裁国家,这些国家,都利用了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过它们的法律,乃系于君主或独裁者一己的意志,被统治的人民无权加以过问而已。实质意义的法治,则不仅仅是依法治理、依法而治,更主要的,它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国家。“法治如不建筑于民主政治之上,则所谓法治云云,定不免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欺世盗名的工具。惟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能成为真正于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也只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更求充分彻底的实施。”
民主政治之所以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这是因为:
1.专制政治意味着某个人或少数人垄断政治资源的特权,它不可能产生多种多样的政治主体和政治权利的要求,其产生的法律也必然只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丧失了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2.民主政治意味着政治主体的复合性,为了保证政治权利,政治信息等政治资源在不同的政治主体间进行公正、合理和有序分配,必然要求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只有政治文明,才能容纳根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行的合理形式。
3.民主政治确保了权力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专制政治制度下,权力的集中使掌权者肆无忌惮得滥用权力,从而使法律化为乌有,或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实施暴政的工具。
民主政治使国家权力分立制衡,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和异化,这才使法治成为可能。
(四)只有民主国家才能实现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的两重涵义中有一点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说明法
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法律至上。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而言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法律对整个社会都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至上的实质是法律支配权力,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这正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而在专制国家中,统治者的命令就是法律,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专制中并不能实现法律至上。“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而也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才能成为国王。因为只有在民主自由的国家中,所有人包括最高统治者才能都被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下,这就为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共权力,防止腐败提供了可能。
1.有民主国家,法律才能得到彻底的实施
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付诸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不如没有法律。切实地将法律付诸实施,使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而只有在民主的国家,法律才能得到彻底的实施。
2.只有在民主国家的公民才有普遍的法律信仰
普遍的法律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在现代民主国家,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人们遵从法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法律权威性和可靠性使人们从内心崇拜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为,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而这种意识,这种观念,这种理念和文化只有在民主和自由的国家中出现。
3.只有在民主国家,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人们遵从法律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法的公正、正义的信任,所以法律必须合乎理性、正义,而不仅仅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对每一个时代,每一个社会,如果奉行法治,就必须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作为法治的首要追求。但在专制社会里,法律只是少数掌权者意志的体现,并不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在民主国家,法律才能维护社会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才有良好的法律。
4.只有在民主国家才能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司法独立是体现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的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并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适用的原则,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证。
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三点:
1 判权的独立
审判权的行使不以任何其他意志为转移,法官只服从于法律。
2 法主体的公开性
这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居于中立地位,这样才能把法律所体现的自由理性精神具体溶入和贯彻到各案公正的审理中。
3 司法程序的保障性
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道格拉斯法官也提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这三点的实现只有在民主的国家中,因此,只有在民主的国家才能实现司法独立。
因此,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条件,民主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标志之一,这说明政治文明对于依法治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将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法治只有凭靠各不相同且相互冲突的符号和意识形态的协调共存,才能得到更好得维持下去。“当伟大的,盛行的,真诚的理想使某个民族大为激动且变的脱离实际之时,也就是司法制度失去其威信和影响之际。只有民主才能防止产生偏狭且极权的政治统治。”
我们现在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总之,建设政治文明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将使法治运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向政治文明的方向发展,即向理性、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
参考书目: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2003年《中国法理学论文精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