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民国时期领事裁判权文献提要

作者:张 群
说明:这是作者就法学所图书馆所藏的民国文献做的一个简要记录,主要限于著作类。发表在杂志和报纸上的论文没有收录。有一些我所图书馆没有收藏的文献,则根据国家图书馆早年编的《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补充,并注明页数。作者对领事裁判权没有研究,只是根据工作之便,随手摘记而已,希望对有兴趣的读者有一点按图索骥的作用。请诸位学界的先生多多指教。E-mail:zhqun@eyou.com。又:本提要将发表于我所图书馆主编的《法学图书馆学刊》(2004年12月出版)。
    
    
    一、《司法交涉记》,长沙李金杜著,关东印书馆民国元年(1912年)十一月出版。200页。书前有奉天提法司彭谷孙的序言。作者是沈阳法院法官,经手办理了不少司法交涉案——即领事裁判权直接干涉或者观审的案件。“是书别为三编,首列公文、公函,次及外事判词,终以司法条约,悉就其与司法交涉关系重要者,择要而刊之。”(见该书例言)。该书所收资料多为光绪三十四年之后至民国元年以前,其中第二部分的外事判词,为作者自己办案所积。这对于我们研究晚清地方涉外司法很有价值。曾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图书馆。
    二、《中国希望条件》(1919年),作者及出版机关不明,也没有任何机关或图书馆收藏的印章,似为巴黎和会之后由中国政府编印出版内部发行的文件。80页。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代表参加巴黎和会时候时所发表的说帖,提出舍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裁撤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权等各项要求。巴黎和会议长、法国总理克雷孟索受和会所托,于1919年5月14日致电中国外长陆宗祥,对于中国所提各项要求“充其量承认此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平和会议权限以内。请俟外国联合会行政部能行使职权时,请其注意”。这是中国在国际上第一次提出裁撤领事裁判权以及其他侵略权益,但迅即遭遇失败。全书要目如下:巴黎和会议长、法国总理克雷孟索致中国外长陆宗祥电,中国希望条件,包括舍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裁撤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权。
    三、《收回俄国法院监所记》。司法公报第二十一次临时增刊,第一百四十三期,民国十年(1920年)出版,204页。1920年前后,俄国国内局势混乱,在华外交也陷入瘫痪。中国乘机收回其在中国东北(主要是中东路)的领事裁判权。这也是中国第一次收回外国在华的特殊权益。本书收录的就是当时进行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来往电报以及北洋政府的命令等。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法院类,分筹备、接收、组织、整理审判、律师、清理旧案等,二是监狱。另外还有告诫、杂录等。正文前有余杭宋所写的序言,简要介绍了收回的经过。曾藏监狱司第二所。
    四、《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1921年)。江庸撰,共28页。这是作者为太平洋会议(华盛顿会议)后援同志会起草的宣言。作者是著名的法学家,对当时的国际情势也很了解,所以虽然只是一本小册子,但颇多真知灼见,值得注意。首先,作者认为:“以历史上及事实上之关系”,无条件撤废领事裁判权“不易达到”。作者主张,如果这种情况不幸发生,则应该采取“渐进主义”,则“无妨附以相当之条件”撤废;一旦这些条件达成,各国就必须撤废领事裁判权(后来的事实证明了作者的预见)。作者还指出,“司法改良之事为全国四万万人民生命财产所关。虽无外界之刺激,亦当毅然行之,不遗余力。”作者还告诫国人:即使收回领事裁判权,其实效亦不要太乐观。因为租界仍在,中国之走向全面独立仍有待时日。全书内容分为五部分:一领事裁判权之历史,二吾国对于领事裁判权经过之态度,三领事裁判权之利害,四提议撤废领事裁判权之办法,五结论。
    五、《关于在华治外法权之华盛顿会议议事录暨议决案》(1921年)。作者及出版机关不明,也没有任何机关或图书馆收藏的印章,似为华盛顿会议之后由中国政府编印出版内部发行的文件。中文24页,英文25页。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各国“允助中国政府,以便实行其所表示改良司法制度、期等于泰西各国之志愿,并宣言:一俟中国法律地位及施行该项法律之办法并他项事宜皆能满意时,即预备放弃其治外法权”。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决定会后由各国派员成立中国法权调查委员会,前往中国进行调查和指导。但该委员会直到1926年才成立前往中国。该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在华治外法权分股委员会第一此会议议事录(1921年11月28日);在华治外法权分股委员会第二此会议议事录(1921年11月28日);关于在华治外法权议决案(限制军备会议第四次大会通过,1921年12月10日)。
    六、《领事裁判权之研究》,陈崇德著,作者自刊,1924年7月,126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七、《领事裁判权与中国》,国民外交丛书社编,左舜生校阅,上海中华书局1924年12月初版,1931年2月8版,67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八、《领事裁判权问题》,郝立舆著,(1)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7月初版,1933年4月国难后第一版,120页,32开,万有文库;(2)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4月版,125页,百科小丛书。(《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九、《领事裁判权及逐渐放弃之办法》,(美)舒尔曼著,北京导报1925年出版,217页。作者系当时美国驻华公使。(《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十、《领事裁判权》,周鲠生等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12月,86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十一、《法权讨论委员会职员表》。法权讨论委员会编。1925年8月出版,13页,50开。(《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4页。)
    十二、《列强在华裁判权志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中国民国十二年出版。69页。该书主要编纂者是著名历史学家、当时在法权讨论委员会任秘书的郑天挺先生。郑先生在晚年写的自传里曾详细记述其编写经过(《郑天挺学记》,三联书店)。在书前,有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张耀曾写的序言,简要论述了张氏对法权问题的观点。该书的编纂主要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历史进行论述。作为中国人写的第一本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著作,该书的编纂体例对后来的相关著作影响很大(读者参阅后列书目可以知道)。其结构如下:第一章领事裁判权之起源及性质;第二章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沿革;第三章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内容;第四章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延长;第五章领事裁判权之弊害及撤废之必要;第六章中国撤废领事裁判权运动之经过。附录有二:一外国侵害中国司法之事实;二收回法权之先例。曾藏司法图书馆。
    十三、《外人在华之地位》。顾维钧著。外交部图书处民国十四年(1925年)五月印行。正文共十九章,分为“无约时期”和“有约时期”两大部分,294页。正文前后均有作者说明。第一部无约时期(自西历纪元后120年至1842年),共七章:第一章,外人至中国之历史,第二章,外人之特权与保护;第三章,采用闭关政策;第四章,观察闭关政策之结果;第五章,外人商务之组合与规程及保护;第六章,法律上之管理外人;第七章,外人之服从中国刑事裁判权。第二部有约时期(西历1842年以后),共十章:第八章,新制度;第九章,在华治外法权之由来;第十章,治外法权之保护;第十一章,治外法权之范围;第十二章,治外法权之限制;第十三章,口岸与租界;第十四章,游历与护照;第十五章,中国内地之洋商;第十六章,耶稣教士;第十七章,外人与外人财产之一体保护;第十八章,无约国人民;第十九章,结论。按:根据作者在民国元年(1912年)的说明,这是作者《外人对华要求权利》一书的序文。因为其资料和目录可以自成一书,而且当时关于外人在华地位问题讨论沸沸扬扬,而有关著作尚付阙如,顾氏遂决定将此书付印。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直到民国十四年(1925年)五月才由外交部图书处印行。
    十四、《上海洋泾滨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中英合载),商务印书馆1926年发行,中文46页,英文47页。中英文内容都由如下三部分组成:上海洋泾滨北首租界章程之沿革,上海洋泾滨北首租界章程,上海洋泾滨北首西国租界田地章程(后附规例)。
    十五、《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英汉对照)》。商务印书馆1926年印行,共315页。据编辑说明,该报告书共分四编,但因为中国派出的主持调查法权委员会的王宠惠,在报告书上曾经声明:“具名于本报告书不能认为对于第一第二第三编所载悉表赞同”,所以中国政府外交部只公布了第四编“各国委员建议案及中国委员宣言”,不欲公布全文。商务印书馆参照日报及杂志,专门从外报编译而成此书,以供研究参考。前三编分别为:第一编治外法权在中国实行之现状,第二编中国之法律及司法制度,第三编中国施行法律之情形,第四编建议。另有附录六则:1、享治外法权各国之名称及条约内有关系之条文表,2、中华民国大总统莅任宣言书,3、关于外国法院之说明书,4、中国新式法院地点及法官员缺一览表,5、新式监狱地点及收容人数一览表,6、调查法权委员会旅行团报告书。附件三则:1、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2、中国委员对于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补充意见;3、中国委员宣言书。英文目录同上。
    十六、《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法律评论社编印,1926年12月出版,216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4页。)
    十七、《法权恢复运动》。唐鸣时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37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十八、《收回沪廨章程详论及其关系法规》。伍澄宇编著,上海国际通讯社1928年6月出版,186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十九、《领事裁判权问题》,外交部条约委员会专任委员刘师舜著,外交部条约委员会民国十八年(1929年)三月印行。正文前有一篇简短的弁言,说明本书的目的在“贯输普通外交常识”,所以“内容但求简要,不务详尽”。事实上,正文分为十章,但只有四十三页,确实只是一本简单的小册子。所论也确乎没有多少出色之处。但是作者在弁言里列举了七种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中外文著作,如《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志要》、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刁敏谦《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这对读者进一步研究是有帮助的。其详目如下:第一章领事裁判权之意义,第二章领事裁判权之沿革,第三章领事裁判权之范围,第四章领事裁判权之范围,第五章领事裁判权制度下之法院,第六章观审制度,第七章上海会审公堂,第八章领事裁判权之弊害,第九章中国收回法权运动之经过,第十章国民政府废除领事裁判权之初步。该书曾藏国民政府立法院图书馆和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图书室。
    二十、《撤废领事裁判权运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9年10月编辑出版,88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二十一、《为撤废领事裁判权告天津民众》,周祖琛著,天津地方法院1930年2月出版,32页。作者系该院院长。(《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二十二、《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运动收回法权写真》,李逢初编,南京中华民国律师协会1930年6月出版。(《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二十三、《签订上海特区法院协定案》(1930年2月17日签订协定,同年4月日实行改组)。外交部1930年编印,31页,中英文本。(《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二十四、《领事裁判权问题》。孙晓楼、赵颐年编著,商务印书馆发行。出版年月没有注明,但从内容判断,应该在1930年前后。全书包括如下部分:导言。第一章领事裁判权本质的讨论,介绍了领事裁判权的意义、术语、种类,并进行了简要的评价。第二章领事裁判权的回顾与前瞻,介绍了领事裁判权在欧洲、非洲与近东方面、远东方面的设置,及其撤废的途径(吞并、法权的转移、分立、保护、片面的撤废、外交交涉等)。第三章领事裁判权蹂躏中国的演进,共分四节。第一节介绍了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形成。第二节考察了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运行。第一款“条约内的中国司法权侵略”,主要介绍了英美驻华法院和其他各国驻华法庭的情况;第二款“条约外的中国司法权侵略”,第一目是上海租界上的特殊司法机关,包括上海公共租界和上海法租界两部分,上海公共租界又分为会审公廨时代、临时法院暨上诉法院时代、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时代。第二目是汉、厦、哈租界上的特殊司法机关,包括汉口洋务公所、鼓浪屿会审公廨、中东路会审机关。第三节中国收复司法权的经过。第一款满清政府时代的努力;第二款北京政府时代的努力,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巴黎和会,二是华府会议,三是法权调查委员会;第三款国民政府时代的努力:一是1928年的努力,二是1928年后的努力。第四节收复中国司法权的建议,包括鲍明、夏晋麟博士、博良律师、萧德威博士、舒尔曼公使、刁敏谦博士、郭秉文博士等。最后是结论。
    二十五、《领事裁判权的撤废问题》。中国国民党广东省宣传部1930年印行,116页。全书共九章:第一章绪言,第二章领事裁判权的意义,第三章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的区别,第四章领事裁判权的沿革,第五章领事裁判权的运用,第六章领事裁判权的弊害,第七章我国领事裁判权运动的经过,第八章各弱小民族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经过,第九章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方法。附录一:(1)中央临时政治会议撤废领事裁判权办法;(2)国府撤废领事裁判权明令;(3)外部撤废领事裁判权宣言。附录二:(1)中国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必要(胡汉民);(2)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过去及未来(王正廷)。曾藏国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品国际交换处。
    二十六、《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案》。中国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编印,民国二十年(1930年)特第一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照会各国政府,就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一事进行谈判。各国态度不一,但多以敷衍拖沓为计。国民政府遂于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宣布自行废除领事裁判权,并责令行政院和司法院草拟管辖在华外国人的条例,交立法院审议通过。这是在条例公布后由外交部印行的专门文件,共六页,收有《国民政府令》(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令》(民国二十年五月四日)、《管辖外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民国二十年五月四日,附英文译文)。曾藏国民政府立法院图书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二十七、《在华领事裁判权论》,梁敬 著,商务印书馆1930年出版,228页。这是民国时期最为出色的一本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著作,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作者先后在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外交部任职,并始终参与裁撤领事裁判权交涉事宜,对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均十分熟悉。作者除参考了多种中外文著作外,还参考了外交部和司法部档案。因此作者能比较广泛的征引有关原始文献,特别是外交往来函电,并根据自己的观察,对有关情况做了一个局中人的说明。是研究中国裁判权问题必读书。全书要目如下:第一章在华领事裁判权之论据,第二章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沿革,第三章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内容与其分析,第四章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实施,第五章各国条约外之侵略,第六章中国对于法权之防护,第七章中国司法改良之情形,第八章中国撤废领事裁判权之努力,第九章各国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先例,第十章我国此后之对策。
    二十八、《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1931年7月28日签订)。外交部1931年编印,15页,中法文本。(《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二十九、《治外法权》,吴颂皋著,商务印书馆民国十八年(1929)初版,民国廿二年(1933)国难后第一版,320页。全书共十章。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外交官的治外法权,第三章元首的治外法权,第四章其他享有治外法权者,第五章外国军队的治外法权,第六章外国军舰的治外法权,第七章领事与治外法权,第八章外中侨民与治外法权,第九章外国侨民在土耳其及其他各国享有之非法的治外法权,第十章外国侨民在中国享有之治外法权。曾藏长沙临时大学图书馆。这本书参考了40多种外文著作(见作者所列参考书目录),对于治外法权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理论上的阐发。但也因此对中国问题似乎顾及不多。从文后所列40中参考书中,中文书只有一本《国际条约大全》,可见一斑。
    三十、《中国领事裁判权问题论》,李治民著,昆明北新书局1934年1月出版,134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7页。)
    三十一、《中外条约司法部分辑览》。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院长郭云观主编,文牍科主任姜震襄辑,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印行,180页。根据主编郭云观的序言,这本书是为上海第一地区法院内部使用编写的——因为该院经常办理涉外诉讼,往往需要检阅条约。全书收录较丰,而且分类很有条理,查检使用十分方便。第一编国际条约;第二编有领事裁判权之条约(附各国在华有无领事裁判权一览表):(1)条约尚未满期者,(2)旧约虽已满期但未订新约暂仍照旧办理者,(3)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新约虽已签订但附有停止条约尚未发生效力者;第三编无领事裁判权之条约:(1)领事裁判权业经撤销或放弃者,(2)自始无领事裁判权者;第四编上海特区法院协定;附录《法律适用条例》等六则。曾藏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厅图书室。
    三十二、 《最后挣扎中之领事裁判权》,杨鹏著,1937年4月出版,22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8页。)
    三十三、《领事裁判权》,南宁民团周刊社1939年3月初版,国难丛刊。(《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8页。)
    三十四、《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汪精卫“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二月专门编印,白皮书第一号,共8页。封面载明:该条约“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订定于南京”。这是关于汪伪政府的最基本的一个条约。除正文外,还包括“附属议定书及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其中,有关领事裁判权是条约第七条。原文如下:“随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新关系之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废其在中华民国所享有之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则应开放其领域,使日本国臣民得居住、营业。”
    三十五、《领事裁判权》(上、下)。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教授英修道原著,(汪伪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纂室1940年编译发行,南京中文仿宋印书馆印刷。共88页。根据序言,这本书上册是英修道所著《列强在中华民国条约上之权益》一书的第六章,“系对于在华领事裁判权作广泛的检讨”,下册为第七章,“系将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作个别的检讨”。这本书是笔者所见的唯一一本汪伪政府出版的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著作。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序言里的如下说明:“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日本近卫首相所发表的声明,其最后一语,即系‘废除中国完成其独立所必需之治外法权’。汪主席发表艳电,亦将此点郑重提出。到去年使一月三十日中日签订基本关系条约,其中第七条日方声明‘日本国政府应撤废其在中华民国所享有之治外法权’,于是这久被搁置而渐被世人忽视的这一个大问题,已获得一个确切的解决途径了。”
    三十六、《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王德昭著,重庆独立出版社1943年2月初版,85页。(《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8页。)
    三十七、《关于收回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案》。〈伪〉外交部1943年4月出版,10页,中日文对照本。(《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三十八、《收回租界与撤废治外法权》,钟仲华著,南京大亚洲主义与东亚联盟月刊社1943年6月出版,46页。作者从事外交能够做多年,对于租界问题和领事裁判权问题教有研究。本书阐述我国的租界问题,分析各国在华治外法权撤废情况。著者只主张收回除日本以外的租界,撤废除日本以外的治外法权。(《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三十九、《外人在华之法律地位》,中央政治学校教授李光夏编著,国际编译社1943年9月印行,46页。这本书有一个很突出的优点,就是引言和弁言写的很好。在董霖所写的引言中,对本书的内容和结构做了很好的概括:“首述不平等条约废除之重要,继对‘外国人’一辞详加阐说,最后分析外国人在中国之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之探究共分三节:第一节为公权利,例如自由权、请求权、参加权等;第二节为公义务,分述守法义务及兵役义务;第三节为私权利,凡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均在讨论之列。全书虽仅三万言,但纲举目张,甚属完备。”在由作者自己撰写的“弁言”中,对于所用参考书做了清晰的说明:“本小册子重要参考书有:国际公约大全,新订中外条约,梁敬 氏在华领事裁判权,吴颂皋氏治外法权,陈顾远氏国际私法,唐纪翔氏中国国际私法论等书;而以参考陈顾远氏国际私法之处为多,附志于此,示不掠美。”这对读者无疑很有指示之助。全书结构如下:第一章不平等条约之废除,第二章外国人之意义,第三章外国人在中国之法律地位。
    四十、《执行收回法权各项须知》。外交部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秘书处编辑室1946年出版,19页。内分13节,解释说明1943年1月11日中国与英美和其他国家签订的收回法权条约。(《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第355页。)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