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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作者:廖  珺
内容提要: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体现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殿堂。近几年,各级法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的违纪违法案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腐败现象的滋生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本文试从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入手,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司法中央化的独立方案,确保法院和法官能真正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加强对审判工作管理和监督的相应对策,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关键词:司法腐败 防治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体现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殿堂,法官则是正义殿堂的守护神。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的情况是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司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潮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消极因素,也趁机侵入到司法队伍中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法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反腐败工作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的滋生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因此,必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产生司法腐败现象的原因
    
    江泽民同志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深化改革,扩大改革开放,转换经济体制,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 因此,导致法院队伍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法院队伍中少数人员素质不高、思想蜕变,经受不住考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虽然已经取得了50多年的胜利,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思想至今仍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引进,资产阶级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腐朽思想也乘隙而入。在这两种社会形态腐朽、没落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现行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个人收入的偏低等原因,法院队伍中少数意志薄弱的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心理严重失衡,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最终难以抵御金钱、美色的侵蚀,贪赃卖法、徇私枉法。
    
    二、各种社会消级因素对法院审判权和法院队伍的干扰和侵蚀十分严重。党的十五大和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当前人们的法制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在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或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法、各种手段侵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行使, 以致发生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三、由手法院受制干地方政府,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导致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影响极坏。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司法体制严重依赖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权只是与行政权相对分离。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对法官的任免权实际上也是掌握在党政机关手里。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各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驱动和搞所谓的“政绩”,强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地方领导为了本地或本部门利益,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进行干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令禁止受理关于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农民负担等案件,特别是对本地的招商引资企业挂牌特殊保护,规定法院受理和执行这类企业案件,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
    
    四、审判机制和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目前,法院的改革工作正在深化,但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审判机制尚不健全;院长、庭长及监察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监督职责尚不明确,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些薄弱环节,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机。
    
    五、少数法院领导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法院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有的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忽视法院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有的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调查、不处理。领导工作方面的这些原因,导致少数单位腐败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六、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违规收费屡禁不止。一些法院为了解决经费上的不足,或者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的从执行回来的款项中提留,有的向当事人或其他企业拉赞助,甚至私设小金库,上述问题易诱发腐败现象。
    
    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方针。综合法院的实际,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规范行为、健全制度;狠抓管理,严格监督。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素质
    
    第一,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行使权力,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第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官的神圣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所有法官必须接受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 认真学习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增强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遵守纪律、庄重文明的职业道德理念, 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和侵袭,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第三,加强纪律作风教育。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抓好反面典型教育,组织广大司法人员观看警示教育录像,分析犯罪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开展正面典型学习活动,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大公无私、秉公执法的精神,明确努力方向。
    
    二、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司法中央化的独立方案,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与地方政府彻底脱离,使法院和法官能够真正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的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的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 由于司法的地方化,使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各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驱动,借助当地的司法审判权实现地方利益割据。这种“因公腐败”现象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对社会影响极坏。这也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夹缝中求生存。一方面,法律和社会要求法院必须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利益。社会公众反映最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地方政府的干涉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全国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的暴力抗法事件无一不是受到当地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有的甚至动用警察对抗法院的执行。司法权的地方化,严重危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实行司法中央化,法院就能够理直气壮地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扰。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能够有效地解决地方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经济困难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一)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分立后各个审判机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重新配置审判权,分权同时实现制衡。对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的权力进行相应的配置。首先,确立一个案件管理中心,并赋其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负责对整个审判流程的指挥、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其次,其他各环节配置相应的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达到协调和制约。同时,审判流程各环节对管理中心的指挥也应有一定的制约,真正实现管理中心和各环节的衔接与制约。据此,笔者提出建立以立案为中心,强化审判机制管理的新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确定立案庭为案件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以往立案庭只负责案件本身的审查,管理的对象仅限于案件。现在要赋予立案庭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除对案件的审查立案外,还负责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庭审材料的组织、案件的分配、开庭时间的安排、审限管理、结案登记等,真正使立案庭成为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信息收集、反馈等整个审判工作的中心。这样不仅彻底实现立、审分开,更精确地说实现了立案、审查、裁判的合理分开。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同时又负责组织审查庭审的相关材料,并准备庭审工作,所做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工作,对案件无裁判权。而有裁判权的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案件的当事人,只根据立案庭移送的材料及指定的时间开庭审理,确保法官居中裁判的法律地位,与国际上实行的主审法官制相接轨。同样对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权也统一由立案庭行使。这样通过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在执行机构内部积极探索分权制约机制。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权, 而执行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被执行人主体的追加和变更以及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审查裁决权,涉及改变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它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是一种准司法权。这两种权力不能由执行员一人行使,应将执行裁决权分离出来,由执行法官行使。分权制约可以防止不当执行和违法执行。
    
    将执行工作内容划分为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两个方面后,执行实施(包括审判阶段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由执行员执行,执行裁决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员和执行法官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执行员从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和财产分配等执行主体过程。执行法官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续行、暂缓、中止和终结;发出搜查令;对妨害执行行为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涉及实体争议的问题,即对案外人异议、债务人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不予执行或承认准许执行等事项进行审查、处理、裁决。
    
    (三)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逐步精简法官,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我国现有法官20多万名,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名左右,有近5万名法官并不在审判岗位,这是最高法院统计的数据,实际上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还要多。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也不仅仅是断案,大量的精力用于送达法律文书和执行等事务。法官人数太多,难免良莠不齐,总体素质不高。通过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来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立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主要是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秘书、法警)和后勤人员(如司机、电脑技师、档案人员、勤杂人员)的关系,改变当前审判人员大大多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倒三角关系,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长制度,逐步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官,其他法官过渡到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角色,逐步精简法官队伍。
    
    四、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
    
    (一)限制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范围。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法院工作人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法院工作人员受人之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必须制定出相应的规定,禁上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探听案件审理情况,为当事人说情;转交诉讼材料不得直接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 由立案庭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并对材料的来源情况进行登记、负责转送。
    
    (三)认真执行和完善廉政建设有关的制度和规定。认真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布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四)完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好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严肃审判纪律。
    
    五、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同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要及时地解决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所反映的问题,沟通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同法院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告诉和申诉制度、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将外部监督渠道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统一纳入监察部门管理,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发挥作用。
    
    (二)重视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能力。努力创造各种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去。
    
    (三)强化法院内部的监察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除了要接受审判监督外,也要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向监察部门提供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事实根据的,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确有违法审判行为不宜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的,监察部门应建议院长另行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被本院审判监督部门改判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判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
    
    防治司法腐败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只有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新路子,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和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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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liaojun69@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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