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及效率
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及效率,这三者从表面上看似乎关联性不大,而事实并非如此。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是稳定法院实体判决即判力、让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有一个不得不服的最终裁决,这个裁决只要在司法程序上是合法的,它就必须接受为是公正的。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在解决争讼的实践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件之一 ,如果裁判不具有权威性、则司法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功能,而且不可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裁判的权威性正是保障司法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诉讼当事人认识到司法的裁判结果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的时候,才能真正认同司法裁判,并自觉履行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我们享有终审权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正好相反,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20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在小布什和戈尔得票率相差无几,相持不下,使总统的选举成劳民伤财的持久战的情况下,德州最高法院裁决终止人工计票,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5比4维持德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从而导致小布什的获胜。这个结果很难说是绝对公正的,戈尔、克林顿及整个民主党几乎都认为是不公平的,可是仍然表示服从判决,承认竞选失败。法院为何作出这种裁决?原因就是因为长时间不能产生总统已经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这时效率成了第—位,无休止的诉讼会进一步危及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相对牺牲了公正。这就说明公正等于具体判决,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的。
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在我们的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权力和利益都不能挑战法院的判决。 对司法机构的尊重和不干涉不是对法院或法官个人的事,而是对法律的态度。培植民众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威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精髓,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我国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多年,还建立了对法官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度。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司法权威至今并未得到提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新闻舆论的负面影响。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来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
改革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形态下,对人、财、物的调配与使用在宏观上是由国家统—执掌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是各级分级管理,司法体制严重依赖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甚至可以说,司法权只是与行政权相对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的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涉。但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受到挑战,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各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干预当地的司法审判权。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这也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夹缝中求生存。一方面,法律和社会要求法院必须公正;另—方面,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前几年各地法院争管辖的特别多,就是最直接的反映,最高法院为此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地方政府的干涉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改革司法体制就是实行司法中央化的独立方案,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与地方政府彻底脱离,使法院和法官能够真正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学者提出实行司法中央化方案,一方面显然会加重中央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会削弱地方自身的治理。据此提出参照美国的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二元体系,建立我国二元司法体系,将县级法院转化成地方法院,无论在人事,财政等各个方面归地方所有,而将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变成独立的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尽管归属地方,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初审法院,对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审理依然归属中央法院,由此,地方法院在法律上依然受中央法院的监督。但笔者认为:美国司法的二元体系是基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体而设立的,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的法律自成体系,不尽相同。而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各级法院适用的是同—的法律,因而二元司法体系不适合我国。只有真正实现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但由于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自身的缺陷,使得再审案件太多太滥。反复再审不仅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危及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从200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去年全国法院系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0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006件,只占22.6%,这其中浪费的国家和当事人的司法和诉讼资源是巨大的,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遭到了打击,再审正在自毁我们的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确定受理再审之诉的机关只能是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四级法院都有权受理再审之诉,实际上都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进行再审,也就是说是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这在程序上很难保证再审的公正性,即使再审判决是公正的,也难以消除有不公正之嫌,因此,应当由上一级法院来进行再审。我国是实行二审终审,对终审判决不服只能向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当取消审判监督庭,不再受理再审案件。
二、取消当事人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提出上诉就是放弃了上诉权,上诉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不可逆转的。如果当事人对生效一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在再审作出判决后仍然可以提起上诉,这就使得自己重新获得了已经放弃了的上诉权。这有悖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而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这是最高法院拥有的最高司法权威所必需的。
三、对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当判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案外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和检察院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实际上,再审程序的启动大多数来源于法院依职权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这样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就拿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来说,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侵犯;它破坏了法院中立的立场,有损法院公正形象;它导致诉、审合一,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对检察院依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也侵犯了私权,打破了当事人双方一种平等对抗的格局。因此,对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应当严格限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处分的是私权、国家机关不应当主动干预,只有当判决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和检察院才应当主动干预。
再审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须的审判程序,因而在适用时应当严格掌握。法院的判决必须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启动再审程序应慎之又慎。
改善舆论环境,设立蔑视法庭罪
蔑视法庭,是指新闻媒体对有关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不当加以报道或评论,误导社会公众视听,损害法庭的尊严。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这与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体系遭受更大的打击,使法院和法官难以真正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威也难以树立起来。
由于法官和记者职业的不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他们对法庭新闻社会功能的认知有较大差别,法官认为法庭新闻应该是普及法律知识,而记者则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目的是为了提高传媒的收听、收视率及销售量,这正是煽情、有失公正的倾向性报道的根源之—。这种认知上的差距可能是新闻与司法两界冲突的根源之一。在现实情况下,社会公众相当一部分人往往对司法裁判持有疑虑或怀有超出合理怀疑的偏见,这种疑虑和偏见多肇因于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下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但是,在相当程度上也与这些人对司法审判规则的无知或知之甚少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也无法消除这些自发产生的疑虑与偏见的阴影。比如,人们常常容易将客观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官在裁判上所认定的事实相混淆或相等同,这是一种本能的误解。而传媒有各种渠道使他们随时保持与公众的联系,这使他们比法官更为了解公众的心理。然而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分析,不受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整与限制,容易受到个人情绪偏见的影响,其新闻调查所得出的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弱,新闻媒体为了产生“新闻效应”往往会迎合公众的心理进行报道和评论,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认同感,相信新闻媒体的“公正”,造成新闻媒体的权威高于司法的权威。现在有许多当事人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热衷于找新闻媒体“曝光来得到公正。对案件的评论问题是新闻与法律两界最大的分歧,也是新闻司法冲突最根本的原因。
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时,常常会因蔑视法庭或诽谤而受到指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容忍新闻媒体任意对案件事实或诉讼活动妄加评论或先行作出结论,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还会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产生无形的压力,更会对法院的权威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法治社会应当确定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与维系的源泉。 设立蔑视法庭罪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上所应作的必要调整。
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 现在再审案件越来越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越来越难,武力抗法的案件接二连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缺乏对司法的信赖。而没有对法律的权威崇尚的人,只能是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公正评判标准,因而他们总是认为没有得到“公正”,所以也只能是不停地缠诉和抗拒执行。司法改革进行了多年,但一直是在内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司法的权威性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所以,现在必须改革整个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法院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以实现人民法院21世纪的主题——“公正与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