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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执法为民

作者:肖  杰
理念”一词早在西方思想史上就已出现,它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而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对司法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 。 司法理念具有客观基础,它是具体的、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抽象的、应然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司法理念也是发展的、相对的和多元的,更不是单一、静止、绝对和永恒不变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可分为司法制度理念和法官理念,而现代司法理念亦被称作法院工作和法官的“灵魂”。一方面,司法理念,法官司法理念的形成对执法为民的实现至关重要,因为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它体现出的公正、独立、公开等等都是人类在一个健康的法制社会中的共同追求。在此背景下,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诚信、中立、平等、透明、文明、公开、效率、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而繁重的现实任务。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正确把握执法为民的含义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既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的最高境界,它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和意义都十分深远。自从党的十六大在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及时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总体要求,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深化和发展。所谓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处体现出人文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实践执法为民的过程中,由于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含义,正确把握执法为民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从我国司法的内在规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来看,执法为民应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包括人民在内的一切公民。一方面,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讲,“三个代表”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贡献就是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这个基础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而且包括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为司法打开了广阔的政治空间;另一方面,“民”之为公民也是司法效力的题中之意。法律效力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决定了不允许对司法效力范围任意裁剪,也不允许对法律效力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厚此薄彼;另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如果忽视司法的内在规律,用纯政治的观念和游戏规则来对待司法,不仅会损害执法公正,而且直接危及司法主权。我们如果狭隘理解和实践执法为民,不仅不能真正为民,而是在根本上“害民”。因此,执法为民事关司法公正,也事关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更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前,我国的“执法为民”应重点在“执法”、核心在“为民”。我们只有在工作中注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方式和方法,准确把握司法的特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践行执法为民的实践中,作为人民法院来讲,我们不能以执法为民之名而主动“服务”,上门找案源拉“赞助”,那样就背离了司法被动性特征。热情服务应是在对业已成讼的案件处理中,要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杜绝工作中的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就是说,我们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在热情服务中既不丧失原则,又把握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办案。
    
    二是司法的中立性和针对性的关系。司法的中立性要求人民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执法的过程中,司法中立就要求执法过程中的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而支持诉讼的另一方。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对诉讼不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对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而作必要的阐明,乃至对判决了的案件作必要的释法工作等。这些举措都是文明执法的必要内容,法院和法官并不是站在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不因为提供了这些服务而必然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而是为维护正义提供平等诉讼机会。
    
    三是司法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规范化管理是将执法过程中的决策、审判和执行、行政、后勤保障等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并以此为载体实现执法为民。一个好的规范化管理体制应是体现了司法特性、与各项执法程序相匹配的。这就要求标准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允许在实际运行中作必要的修正,也就是要采取灵活的办法,但围绕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不能改变,比如在规范庭审活动的同时,对人民法庭来说,可以组织巡回法庭,针对具体的个案到田间地头、村庄集市去开庭,通过简便诉讼程序,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求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的。
    
    
    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以落实执法为民为主旨
    
    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而执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我们要结合中央的党员干部作风整治,结合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和“执法为民”教育活动,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牢牢把握执法为民为这一主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政法会议精神。
    
    首先,要树立执法爱民理念。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事关执法为民的落实。我们要结合中央党员干部作风整治活动,要教育法官树立执法爱民的理念,要强化法官树立“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理念,要组织法官开展“假如我是一名当事人”大讨论活动。使法院法官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环节中坚决抵制存在的特权思想,切实做到尊重、相信、关心、爱护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告状难”和“执行难”。
    
    其次,要完善执法便民举措。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结合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采取过硬措施,完善便民举措,教育干警真正做到便民为民。要比如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实行接访首问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抓好立案“窗口”形象工程,优化服务功能,体现人文关怀,在立案庭为当事人不仅要设专座,还要准备饮水机,纸、笔、墨,并设立醒目的政务和审务公开栏,对受案范围、当事人须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公示;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其他办法,优先立案;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通过以上完善便民举措,从而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要强化执法利民手段。当前,我们要结合这次“执法为民”教育月活动,强化“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意识,通过强化执法利民手段,扎扎实实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此,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利民措施的落实。比如严格立案期限,缩短审限,严格延长审限报批,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欢迎并保障公民旁听,收费项目公开,开展“十佳十差”文书评比活动,严格遵守职业纪律等等。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执法护民方略。在审判和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又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对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既然现代司法理念倡导的执法为民中的“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那么实践执法为民就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益”这一工作主题,在提高执法效益、完善执法管理、弘扬执法民主、推进执法文明上下功夫,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好工作:
    
    其一,打击与保护并重。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生存提供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这是国家和人民对人民法院践行执法为民的最根本要求。
    
    其二,审判与执行齐抓。为人民提供司法帮助,为民解决实际问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根本举措。运用审判职能审理各种民事、商事、行政纠纷,及时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这是执法为民的基本功能,体现出执法最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同时,我们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激励与规范同行。通过司法实现法律的激励作用。执法过程体现着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法律的激励作用,即奖励先进、激励创造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法的这种作用早就被我国古代政治家所认知和应用,管仲曾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兴功”就是奖励人们建功立业,奉献社会,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保护并积极发挥人们的创造性。
    
    其四,服务与帮助统一。为民提供便利和服务。如方便诉讼,指定辩护,减、缓、免交诉讼费,追讨民工工资,提供司法救助,改善执法作风等等。这些是比较直观的、浅层次的执法为民,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它的公民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其五,教育与矫正共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政治上有责任、法律上有义务引导和教育人民表达正确的是非观、公正观和价值观。从而矫正一些人的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因为法律在矫正人们的内心思维和外在行为方面具有特殊的规范作用。而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来解决社会纠纷,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同时,矫正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小康社会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建设小康社会中,不应该丢下行为失范者和心灵扭曲者不管,让这部分人影响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对他们一方面要教育,另一方面要用强制手段来迫其提高。从而使整个社会沿着有序、和谐、稳定的方向去运行,这才是真正、全面的执法为民。
    
    总之,落实执法为民,就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执政兴国”这个第一要务,抓住 “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树立司法立场上的中立理念、司法过程中的真理理念、司法目的上的公正理念,在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上下功夫,做到在审理案件时明察秋毫,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从而通过公正司法来化解民忧,消除民害,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而实现让法律文明关怀、让公民规范维权、让社会正义弘扬的目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3100
    电子邮箱:xj19628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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