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当前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就业时都会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一份有关三方权利义务的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范也与劳动合同大相径庭。本文旨在通过对就业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分析,反省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工作的不足。
关键词: 就业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违约金
当前,凡是属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专科生、研究生在参加工作时都会与娘家--学校,第一次的婆家--工作单位签订一份由学校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或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存在。
但在实践中,作为毕业生常常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迷糊,对其权利义务也不甚明了。
一般而言,就业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基本情况类似简短的个人简历,要求填写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专业、学历等。应聘意见中填写毕业生已于就业单位达成的一致。如"XX愿去XX单位XX部工作"等。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要求填写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单位属性(属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抑或其它)及档案机要传递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中一般由其填写同意接收等。
3、学校意见。
但这并不是三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至多只能算作当事人的自我介绍。真正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是印制在就业协议书扉页和底页的说明及备注。主要规定了:
1、关于签订条件:
毕业生应是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生且体检合格。
用人单位应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2、关于协议的签订
协议签订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应届毕业生择业期间的11月20日至次年5月20日。
协议如增加其它约定条款,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协议的基本条款。
学校在确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章无异议的基础上签署有关意见,协议方可生效,并以此作为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3、关于协议的变更。
一方提出变更协议的,须征得另两方的同意。
在学校未签章前、用人单位签章后,毕业生提出改签协议的,必须在用人单位签章后的15日内提出申请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改签的书面意见
4、协议的解除。
用人单位以毕业生体检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协议的,必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毕业生毕业当年5月20日前)函告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附体检报告复印件,经协商后可解除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须事先与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协商,讲明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在保证毕业生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解除。
5、违约。
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签章后学校签章前,超出时间提出变更协议申请的,学校将按违约处理。
毕业生不将考研、考公务员情况告诉用人单位,录用后又不能去工作的按违约对待。
6、违约金。
协议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除必须征得原协议单位的同意及按双方约定缴纳违约金外,还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毕业研究生缴纳违约金5000元)
毕业生在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后,因特殊情况向学校提出违约申请的,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000元(毕业研究生缴纳违约金8000元)
梳理后,我们可以发现三方权利义务分配如下:
| 权利 | 义务 |
| 学校 | (1)、发放就业协议,以生效的就业协议作为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及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2)、事前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 (3)、决定毕业生是否违约,收取毕业生缴纳的违约金。 | (1)、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做好推荐工作。 (2)、对及时提出变更协议申请的毕业生重新发放就业协议书。 (3)、将毕业生寄交回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
| 用人单位 | (1)、可以毕业生体检结果或特殊情况为由与校方协商,要求解除协议; (2)、是否同意毕业生变更协议的权利 (3)、接受毕业生缴纳的违约金的权利 | (1)、如实介绍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2)、有特殊要求进行体检的,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3)、学校派遣毕业生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毕业生以及其档户关系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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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 | 要求得到协议书的权利(如果这也算作权利的话) | (1)、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保证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2)、在毕业派遣后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 (3)、毕业研究生应按教育部的规定,在指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就业。 (4)、在规定时间内寄交回就业协议书 (5)、变更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6)、应将参加公务员和研究生考试的情况的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中。 (7)、违约后应向学校,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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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概括: 正常情况下:

注:协议书可由用人单位也可由毕业生本人寄(交)回学校,在实际中一般都由毕业生自己交回。
毕业生违约的情况:

单位违约的情况:

不难看出,在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制定上存在严重的利益保护失衡。原本应以学校天时地利人和而占优势重点保护的初次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却在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双重"保护"下,成为"鱼肉"。
1、毕业生同意变更协议的权利被剥夺。 就业协议书扉页明确表示"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但在底页备注中又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或不能接受毕业生的,必须事先与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协商、讲明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在保证毕业生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学校方可接受","对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后又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函告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附体检报告复印件,经协商后方可解除协议。"
由此在实践中造成,只要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好就可以变更协议,解除协议,而是否与毕业生商量,是否取得毕业生同意并不重要。变更协议的两方同意变成一方同意,实际上剥夺了毕业生对协议变更的同意权。
2、毕业生是否必须告知用人单位其考公务员、考研情况? 就业协议书中写到"。。。。凡不告知用人单位情况的,录取后又不能去用人单位工作或违背协议规定的,按违约对待",难道只要毕业生将其考研或考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告诉了用人单位,到时不去工作就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无论是否将其考研或考公务员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进而注明于协议上只要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因考研或考公务员成功免除不来报到的责任(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在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而又不去的情况下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协议书中写这样的话纯属多此一举。
而实践中,一旦毕业生告诉用人单位其正在准备考公务员或考研,换来的,很可能是用人单位拒绝签约。为了获得保障,毕业生只好瞒天过海了。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并不是毕业生诚信的体现。
3、违约条件苛刻。 (1)、违约须征得原协议单位同意。
"。。。。毕业生提出违约的,必须征得原协议单位同意。。。"若单位不同意怎么办?用人单位能否适用劳动合同中违约救济的强制履行?这又涉及到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区别。首先,劳动合同涉及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却有三方当事人:劳动者(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其次,劳动合同为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业协议一般是统一制表,内容极为笼统;第三,违约责任也不同。
既然用人单位根据就业协议,在毕业生违约时只能采取接受违约金的违约救济方式,无权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强制履行等,那么在就业协议书中写上这一条就显得毫无意义。相反,从保护毕业生的角度看,若去掉"必须征得原协议单位同意",在没有减轻毕业生违约威慑力敦促其依约履行的同时,又对用人单位产生了压力,促使其为维护自身利益尽快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2)、超时提出申请也算违约?
协议书备注中规定:"协议书在学校签章前、用人单位签章后,毕业生提出改签协议的,毕业生必须在用人单位签章后的15日内提出申请。。。。超出时间提出申请的,学校将按违约处理。"
违约的定义,是违反合同约定,其结果是导致相对方遭受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和丧失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期待的利益。在毕业生超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是否会产生与毕业生违约一样的严重后果?仅仅因为超时,而让毕业生缴纳数额巨大的违约金,让人很怀疑就业协议书的真正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3)、违约金数额巨大,毕业生难以承受,也不符违约金设立初衷。
违约金设立的初衷是强调协议当事人对合同(协议)的遵守,维护交易秩序。属民法性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违约金的设置一方面是约束当事人遵守信用,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在当事人预计到即使违约也可获得更大利益,实在要求违约的情况下做出让步。使合同当事人都能得到满意的效果。对于初次就业的毕业生来说,择业经验异常匮乏,远不如用人单位丰富,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毕业生一旦未考虑周全,稍有差池草率签约,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据笔者了解,现今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对于违约金的规定一般为3000元,加上毕业生按就业协议书规定须向学校缴纳的违约金3000元(按本科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计,在此之后为5000元,研究生更多)。即毕业生将为自己的一次草率付出6000元的代价。相当于一普通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半年的工资总和。毕业生究竟仍属学生,身无分文,如要违约,违约金皆得父母掏。家境不好的学生极有可能因为高昂的违约金放弃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或者说不能把自己卖一个更好的价钱。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违约,3000元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值一提,间接的使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责任分配极不公平。在束缚毕业生的同时,违约金并未对用人单位产生实质的威慑力量。如果把违约金的分配改为实质上的公平,如毕业生违约交违约金1000元,用人单位违约金为5000元,可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
4、学校是否应该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相对方利益的维护,对其基于合同(协议)而履行义务和可期待利益的补偿。在就业协议书中学校的义务是发放就业协议书,介绍毕业生基本情况,编制就业方案等,都属于其职责范围。并不是毕业生基于合同而对学校的特别要求。如若基于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违约后要向学校缴纳数额不菲的违约金,那岂不是成为,毕业生要为学校履行其应做的职责而交钱?
笼统的就业协议书涵盖不了用人单位的各种具体要求,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用人单位会在随后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书实际上就成为学校与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阶段的任务分配。学校履行发放就业协议书,召开一两次招聘会等的职责后,就等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寄交回协议书,以完成自己的就业方案。所谓超时违约、后果自负,除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外,还必须向学校缴纳巨额违约金,种种规定都是学校为在规定时间完成自己的就业计划,达到较高的就业率而设定的限制,是对毕业生极不负责。就业协议书最终保障的是高校自己的利益。
最后的看法: 当前各大高校都采用签订就业协议书这种方式规范毕业生就业,当中有许多的不尽人意,但也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学校。当前的就业压力,就业政策,与此相关的户籍政策,及近年来毕业生诚信度不高等等都是造成这种毕业生就业程序畸形的因素。
因此,要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保护涉世未深的学子的正当利益,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努力,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作者Email:zhangwi54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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