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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院查询通话详单行为违宪

作者:沈雁中
近年来,连续发生几起基层法院向通信公司查询通话详单而通信公司不予协助被民事制裁的情况。为此,某省人大法制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此问题的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难道基层法院法官真的无视《宪法》的规定?法院查询通话详单就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违宪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我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凭书面证明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通信公司当然不能拒绝!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被执行人财产难查,人难寻,已经成为制约法院执行的“瓶颈”。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士的通话详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已经取得很大成功,并得到大部分省市通信公司的支持。
    
    某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这是不容质疑的!但是法院查询通话详单并非对公民通信内容的检查,对通信秘密的侵犯。根据《宪法》的立法原意,私自扣留拆封公民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并检查书写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因法定事由法定机关才可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法院的确未被授权。因此,认为法院要求查询信封上的地址-与谁通信也是对公民权利侵犯,那是对法院的蔑视,对宪法的嘲弄。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内容”的解释是:事物内部所含的实质或意义(第824页);通信内容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概念,特指双方通话过程中所讲的话语,说的东西。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必须监听双方的通话,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法院也不得监听双方的通话。但是通信公司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通话费用等是个人隐私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通信秘密。这是对通信内容内涵的扩充,外延的拉申,绝非《宪法》规定的通信内容通信秘密,属扩大化解释。人民法院的民事调查只是向通信公司调查了解当事人及相关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的业务档案资料,并非检查电信内容,监听通话,更不要求停机,不会影响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话对象信封上的地址,法院是有权调查了解的,查询通话详单,通信公司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按《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侦察机关只因刑事案件才可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拆封公民信件,监听公民通话,其他案件也不得检查通信内容.根据通信公司的扩大化解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治安民事案件也不得查询通话详单,否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如此将所有的司法机关堵在门外,使通信公司独享一片“净土”而妄自尊大,还美其名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难道法院要查封、扣押公民的私人财产或要求银行查询诉讼当事人的银行账号,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吗?公民的隐私秘密和财产权利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但因案件需要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合法的"侵犯"公民的一点权利。今年初,省某法院执行员到某银行营业部查询存款,办事员说要报告领导一下,结果躲着打电话给对方通风报信,十几分钟后一查存款已被通兑取走。执行法官到电信公司要求查询该营业部当日的通话详单,找出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证据,同样被电信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不仅要问电信公司究竟保护了谁又保护了什么?实践中也有部分地区通信公司要求法院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去转手续就可以查。请问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又没有立案,怎么转一下手续就可以了?大家知道任何机关和公民取得的证据最终都要由法院来审查,法院不能查询和核实这些证据,审判权怎么行使?证据怎么认定?
    
    对《宪法》第四十条的适用,需进一步明确通信内容通信秘密的具体含义,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岂容通信公司任意扩大解释,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宪而拒绝调查取证!再则,法律解释草案应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最后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如此重大的宪法解释问题擅自发表意见,也不够慎重不够严肃.认为人民法院查询通话详单行为违宪的观点,从一个层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威不彰,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通信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必须品。通信工具的广泛使用,必然留下一些重要信息,除刑事案件侦察机关需要检查的内容外,通话详单上载明的其他内容,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有效地查找当事人和证人证据的线索。 现代文明不能成为法院的禁区!特别是执行难,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信,而且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禁止法院查询通话详单,人民法院将成为“聋子”“瞎子”,执行工作将难上加难无法开展.为缓解执行难, 对法院权力的限制,对通信内容的检查应仅限于拆封公民信件与检查电子邮件和监听公民通话 . 只要认为《民事诉讼法》不违宪,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对《宪法》第四十条作出解释前,通信公司不得以《电信条例》对抗《民事诉讼法》,法院依此行使职权调查取证查询通话详单,就不能被认为是违宪,通信公司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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