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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作者:胡东平 高晓华
在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中,已把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这既是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作用的一次准确定位,又是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优化检察运行机制的一次有力措施,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体现。高检院给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三项职责之一是侦查活动监督。为了积极有效地履行这一重要职责,更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必要思考认识侦查活动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察看和督促。刑事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法律监督权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责,可见,“侦查活动监督”是个法律术语,是一项法律职责,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其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对象,是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刑事侦查活动。是一项贯穿于侦查工作全过程的法律监督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采取强制措施等所有的侦查行为中,无一不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
    
    侦查活动监督和侦查监督,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几个法律概念是有区别和又有联系的。侦查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侦查监督包括了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狭义的侦查监督,仅指侦查活动监督。如:把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这里取的是侦查监督的广义,这个部门的职责包括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项。又如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二节“侦查监督”就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取的就是狭义。对于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含义的交叉性,在检察机关重建以后,历来就具有不同的认识,但较普遍性的倾向就是广义包括狭义。狭义指的就是侦查活动监督,就是专门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与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的联系和区别是不难理解的。它们都是侦查监督工作相并列的三项职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依法通知其立案的刑事诉讼活动;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依法审查,做出是否逮捕的刑事诉讼活动。与侦查活动监督是专门审查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相比较,立案监督和审查逮捕是要审查侦查机关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这三项职责相辅相成,构成了侦查监督的全面性。
    
    如果已认为侦查活动监督只是针对公安机关是不全面的,还 应该包括对检察机关内设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如果把侦查活动监督看做是整个检察机关的职责,可以说是主要针对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果看作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无疑还要地对内设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因为内设侦查部门需要提请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都需要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做出是否逮捕,是否批准延长羁押的决定。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对内设侦查部门也存在有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正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现为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的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这尽管是检察机关内设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措施,但还归于侦查活动监督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往往只注意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而不善于、不敢于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这种不足是应弥补的。
    
    侦查活动监督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侦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往往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合法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归根到底就是发现,纠正、预防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 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中的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侦查监督”一节,有更加系统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地履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就将不断减少。再次,侦查活动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轻则及时口头提出纠正意见,较重则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不被采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机关,依法督促落实。如果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移送给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新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活动越来越规范,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侦查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愈来愈多,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大力开展是分不开的。
    
    关于侦查活动监督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在日趋完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也积累了丰富的侦查活动监督经验,这项工作的深入受到广大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检察机关机构改造的深入,这项工作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社会的安全团结局面和经济建设将不断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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