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的重要一环:落实《行政许可法》
若碰上从政府办事回来的熟人,你会问些什么话以示关心呢?我想,不外乎“签字没”、“盖了章没”、“批文拿到没”之类的话。中国人到政府办事,曾被媒体称之为“跑批文”、搞“公章旅行”,因为正是政府部门和官员掌握着印把子(权力的象征),当然还要签上“同意”二字,有篇小说曾描述某地政府一把手的上乘书法就是“同意”手笔;中国的行政审批也存在着过繁过滥的现象,“倒批文”就曾成为垄断某些行政关系资源的“倒爷们”发财致富的捷径;各种法律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依法”打架、扯皮割索的现象也不是什么新闻。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应松年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存在行政审批随意设置,实质上是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多一项许可就多一次收费,有些规定甚至已成为“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行政审批的精简和规范化、行政许可的法治和制度化势在必行。《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现象有望得到遏制和改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向前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行政许可法》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关于行政许可的第一部单行法,它的全面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它以宪法为依据,全面体现了行政法治原则,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明确规定了六类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这主要涉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四类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中间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该法严格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举的六类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该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而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更无法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消除部门利益与地方主义的不良干扰。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原则,这有利于解决“政府的门难进”、“官员的脸难看”的官僚衙门作风,树立依法行政、“权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政风和公仆意识。总之,该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行使职务,依法办事,并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对违法、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和权利。
当然,法律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又是另一回事,《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法治原则的实现最重要的还是贯彻落实,这才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最重要一环。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以宪法为依据,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要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率先行动,4月20日,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另据人民网5月27日电,继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批取消和调整1300项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近日又作出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495项审批项目。至此,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已经达到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总数的近一半。另据法律之星网北京消息:2004年5月26日召开的北京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上废止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28项政府规章,并按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27项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我们深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政府的章会少盖好盖,官员的字会少签好签,“倒批文”现象得以根除,“公章旅行”得以杜绝,从政府办事回来的人脸上总是挂着满意的微笑。《行政许可法》与已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及即将起草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等系列行政法律一道共同构筑中国行政法治的绚丽篇章,使政府权力得以进一步规制,公民权利受到强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