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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腐败及其预防

作者:石聚航
在谈到腐败时,我们必须首先从权力入手,权力和腐败是一对孪生兄弟,自从权力产生的那一刻起,腐败便潜藏其中,权力的扩张性和人类的致命的弱点——贪婪的高度结合,从而使腐败成政治舞台上无法抹去的阴影,没有那一个政党在自己执政之后,不把廉政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头等大事抓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这个层面上说,权力是腐败滋生的温床。
    
    权力自身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本身并不能产生腐败,而是借助于权力的行使者——人起到作用,同其他的许多事物一样,权力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处理日常事务仅仅是依靠本族中的首领的威望,所以在这个阶段也就谈不上权力的存在,权力的产生也是具有历史的阶级性,在我看来权力是国家特有的一种干涉力,它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阶级的出现,从而使阶级矛盾成为不可调和的时候,才具备权力产生的历史条件,从权力产生的历史根源来看,就注定了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和镇压性,而且是整个阶级社会里,都是以镇压性作为其重要特征,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权力所调整的范畴已经不仅仅局限统治阶级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更多的是以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它的价值,同时,权力的这种方式也被统治阶级奉为了延续自身统治生涯的良药,社会的这种发展使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仅只是在政治领域,而相应的权力行使这在其中的空间就越来越充足,在这样的一种趋势下,权力腐败在整个政治社会中的影响也就愈明显了,与此同时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所带来负面影响——人的贪欲也正与日俱增,当腐败危机到这个社会的领导层时,执政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再也坐不住了,于是,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成了他们上之后的头等大事之一 。
    
    中国有句古老的成语叫做“请君入瓮”,在我看来这句话用在廉政建设上,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权力是腐败滋生的温床,那么,以权力的扩张性来制约权力的扩张不失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就是当今法学领域公认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一般来讲,是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诸如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我看来,这里的权力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狭义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学理上一般称之为“公力”,也包括权力的渊源——人民的权力,而后者相对来讲更为重要,人民的权力的主张在法学上有着很悠久的历史,众所周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讲,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权力的一种外化形式,其实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社会间迫切的寻求一种公共力量来调节和管理社会事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被誉为“公力”的国家权力应运而生,因此,从权力的来源上可以这么说,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权力的让渡,而人民权力的让渡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更好运行,借助于这种公共力量来维持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在政治社会中,人民权力实现的主要方式是具体的外化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最基本的单位——公民的权利,这也就是理论界通说的“权利制约权力”学说,在我看来,“权利制约权力”在整个权力制约体系当中应该是最为重要的。首先,权利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我们生活中常说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就是很好的写照,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对来说,在整个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是小的多,而以多数人来监督少数人,则更为民主,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其次,人民主权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起点和最终的归宿也只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更好的实现,那么国家权力受人民权利的制约也是理所当然的。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的外延应该是愈来愈广,而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这种对抗,在寻求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中无疑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因此,在杜绝腐败产生的措施中,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至关重要的,现代法理倡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边界,换言之,国家权力必须是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
    
    再者,我们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谈腐败,我们讲,单纯的权力并不能滋生腐败,而只有与权力的行使者——人的结合,才使腐败得以诞生,在我看来权力的扩张和人的贪婪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首先,权力的扩张性追根到底是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支配力量,而这种支配力量说到底是转化为人支配人的模式,正是这种人支配人的力量使的人的贪婪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因而,追求权力也就成了人贪婪的主要表现之一 。其次,贪婪欲的加强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严重扩张,而权力的过分扩张也必然会损害到他人的或者是社会的利益。因此,加强执政者的主观世界的改造成为了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想这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然而,现实的例子告诉我们,采取这样的手段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力度可谓大矣,但就是在这样的严峻情况下,还有大量的人敢于顶风作案,以身试法,近几年来,中国高官落马的现象可谓是达到了司空见惯的地步了,有人形容我们身边的这些贪官现象是“野火少不尽,春风吹又生”,话是说的有点过激,但是这其中也多少的反映了现实的情况,我们都知道,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时召开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例会上,腐败问题是外国记者提出的尖锐性问题之一 ,这其中也反映出了我们反腐工作之任重而道远,与次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下我们的反腐工作方法是否也存在着一些疏漏之处,三讲教育讲的是不少了,思想政治教育也听到了不少,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此,加大反腐的力度是不言而喻的,但方法是很关键的,当我们的理论说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时,在我看来,借助于法律的威慑力,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中,无法找到可以与法律的震慑力量相比较的管理策略,在法学理论有学者倡导“废除死刑”,于我看来,“死刑的废除”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且不可一概而论,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无疑是最严酷的刑罚,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在运用时,必须要慎重,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死刑的严酷性才使得犯罪分子有所收敛,才可以镇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在我看来,全面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而可以采取适当性的减少死刑适用的领域是值得考虑的。对于腐败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我认为,死刑的废除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的探讨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日益发展的过程中,腐败也呈现了新的特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反腐败也要不断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结合腐败的新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我们的反腐工作。与此同时,,腐败也在我们生活的一些领域内蔓延,诸如金融腐败,学术腐败等等,可见权力腐败的弊端之严重,有学者提出腐败是一个链形的结构,而在这个连形的结构当中,权力是其他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制约权力腐败是有效防止其他腐败的根本,规范权力的行使是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课题,真正的把权力制约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作到“权为民所用”,不仅仅是个理论的探讨问题,更是领导层管理国家的一门管理艺术。然而,在权力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时候,我们却总是找不到责任的承担者,这也是我们权力不规范的一个突出反映,现代法治讲,权责统一,即是温家宝总理的著名论断“有权必有责”,我想,这必将在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当中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在我看来,权责统一是实现权力行使与责任承担的前提之一 ,在权责统一的前提下,还应该作到权责明确,否则在具体司法实务必中,很难找到责任的承担者,也就使权责统一失去了生命力。而这些理论的有效实现,最终还要依赖与我们制度的建设和保障,但当前的制度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些问题,我们党中央和国家制定的政策在有些地方却得不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以至有悖于我们最高决策层的制定意图和精神 ,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很经典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 在我看来,用到我们的制度建设方面也不失具有借鉴意义,即“制度必须被贯彻,否则形同虚设”,没有被贯彻落实的政策和方针,也就无所谓政策与方针了,制度同法律一样,也是一种规范,如果没有人去践行,那么,存在就没有很大的意义了,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建立一系列能够保障制度延续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唯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把中央的精神落实到地方,使我们的政策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
    
    随着我们经济体制的改革,我相信,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将向更加深层次的领域进行
    ,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必将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划下深深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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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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