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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统计信息失真与对策研究

作者:张跃兵
内容摘要:影响犯罪统计信息真实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犯罪统计主体有意的造假行为是一个重要原因。提高犯罪统计信息质量是系统工程,仅靠外力强制和个人自我修养是不够的,还应当增强犯罪统计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对犯罪统计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领导岗位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关 键 词:犯罪统计 犯罪统计造假 信息披露 独立性
    
    
    世界各国都在作犯罪的资料统计。我国公、检、法机关每月、每季、每年也在作犯罪统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人们对各种信息包括犯罪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其作用也愈来愈重要,人们对公开、真实、准确的犯罪统计信息有着更加强烈的要求。但是,近年来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不能满足人们对犯罪统计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给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刑事政策宏观决策和有关犯罪方面的研究人员对犯罪统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不良影响。犯罪统计信息失真会严重影响到对犯罪状况的正确分析。因此,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是值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统计做假的结果是造成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除主观因素外还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犯罪统计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犯罪统计指标而有意的造假行为,主观上企图歪曲、掩盖或隐瞒犯罪统计的真实面貌。客观因素则是犯罪统计主体非故意的行为。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有:
    
    (一)隐案大量存在。
    
    隐案是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记录在犯罪统计中的犯罪数。这里指未被察觉或举报的实际已发生的犯罪数。犯罪数量即在一定时间和地点的具体刑事犯罪案件或刑事犯罪人的总和。犯罪数量是了解和研究犯罪现象的基本事实基础,没有这个基本的统计数字,则无法认识犯罪现象。犯罪现象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表现为各种犯罪的总和,因此,我们可以用数字统计的方法来研究一定时期一定地点的犯罪状况及其发展变化规律。隐案的存在,对反映一个地区的确切犯罪状况有很大的影响。隐案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与行为人根本不知有犯罪的发生;
    (2)被害人根本没有想到要报案,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
    (3)被害人可能担心遭到报复而不敢提出控告;
    (4)被害人可能对司法机关缺乏信心而不愿提出控告;
    (5)当事人为庇护犯罪人而不提出控告;
    (6)部分群众由于缺乏正义感而不举报犯罪事实;
    (7)故意隐瞒。目标管理考核中的“一票否决”,使一些单位法人担心报案后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评先进而隐案不报;等等。
    
    (二)犯罪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统计方法不当。
    
    犯罪统计质量与犯罪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其运用的正确方法有关。犯罪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统计方法不当将直接影响犯罪统计的质量。
    
    1、犯罪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一是习惯思维难以打破。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数量的犯罪统计人员原来并非从事犯罪统计工作,因此至今仍习惯以原来的思维方式来指导从事犯罪统计工作。二是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犯罪统计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由非统计专业人员构成,有的是学会计或相关经济专业的,有的则是半路出家,有的是从其他岗位调入的,总体上比较偏重财务方面的知识,缺乏犯罪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法学知识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由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而影响犯罪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是综合分析能力欠佳。表现在往往是就事论事,不会纵横结合分析,揭示问题的实质,提出高质量的犯罪统计报告。四是创新精神有待加强。随着犯罪统计地位越来越高,犯罪统计的任务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因此多数犯罪统计人员以完成当年的犯罪统计任务为目标,极少有充足时间对犯罪统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往往按部就班,缺乏必要的创新精神,较少主动思考犯罪统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探索问题出现的原因,运用创新思路予以积极有效解决。
    
    2、犯罪统计方法不当。我国公、检、法机关每年、每季、每月都在作犯罪统计。但是,犯罪统计人员在犯罪统计工作中还停留在传统的统计方法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整理大量的数据之上,较少采用如静态分析、动态分析、总量分析、结构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全面深入剖析统计事项,找出存在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因而,这种统计报表远非实质意义上的统计学方法的运用,而只是一般性的统计工作,其目的在于让领导掌握有关情况。犯罪统计方法是通过获取和分析有关犯罪情况的统计数据而得出研究结论的方法,是犯罪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缺少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犯罪统计方法的运用。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案件管辖混乱,案件未严格实行归口管理,犯罪统计人员囿于传统认识,未将非治安部门办理的治安案件,非刑侦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归档统计。
    
    (三)犯罪统计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统计指标而有意的造假行为。
    
    犯罪统计造假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统计指标服务的,而利益驱动是犯罪统计造假的源动力。法制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社会监督不力等因素,会使造假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或者所受到的惩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其因造假而得到的利益的结果,则使造假者敢于造假。下面就犯罪统计造假的要素作简单分析:
    
    1、犯罪统计造假主体分析。犯罪统计造假主体是指策划、组织、指挥和具体实施统计造假的机关或个人。犯罪统计造假主体一般可分为决策指挥者和具体操作者或实施者。所谓决策指挥者是指决定犯罪统计造假方案的取舍及实施的机关领导人或领导层集体。他们从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单位的或个人的利益出发,充当犯罪统计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和“总导演”,处于主动造假地位。从管理上讲,领导者是防范犯罪统计造假的最重要防线,如果此防线被突破,便无险可守,从而会导致犯罪统计处于失控状态,使犯罪统计造假成为现实。所谓具体操作者或实施者是指具体实施犯罪统计造假的人员,他们在单位领导者的胁迫、强求、命令下,或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参与犯罪统计造假活动。当前普遍发生的犯罪统计信息失真问题,绝大多数的犯罪统计人员不是主观故意,如果没有受到单位领导者的胁迫、强求、命令,他们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的。而犯罪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则是导致其参与犯罪统计造假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存在犯罪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现象起,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客观上现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犯罪统计人员受制于单位领导,没有依法实施统计的独立性;主观上犯罪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信奉和为贵,不愿得罪领导,甚至与领导合谋进行造假活动。
    
    犯罪统计造假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管理基础和技术基础,但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依据,不论外部环境如何,犯罪统计造假主体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离开了犯罪统计造假主体,犯罪统计造假将不可能从潜在变为现实。因此,研究犯罪统计造假主体是防范犯罪统计造假的根本。
    
    2、犯罪统计造假心理分析。犯罪统计造假背后总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操作着,这就是犯罪统计造假的需求、意识和动机,它包括犯罪统计造假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以及提供虚假统计的态度、观点和看法。我们应当将犯罪统计造假人的行为与其心理活动结合起来分析,以判断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和思维发展轨迹。犯罪统计造假者的心理源于思维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源于对周围事物的认识以及周围事物对其的影响,源于对正直和良知的感悟。一般来说,常见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逐利心理。人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取决于该项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即人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主要考虑的就是利益上是否有效。因此,利益就成为最常见的犯罪统计造假动机,是造假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的犯罪统计报表来实现直接的或间接的、单位的或个人的利益,对利益的追逐往往就成为犯罪统计主体进行犯罪统计造假的动机。
    
    (2)攀比心理。我国到目前为止对犯罪统计的信息需求并非公、检、法机关的内在要求,也没有形成一种拒绝虚假报告的机制,它无形之中诱发和刺激了部门的攀比行为,即为了提升部门形象和利益,而置相关规定和统计质量于不顾。
    
    (3)从众和效仿心理。犯罪统计造假者认为,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造假甚众,且耳濡目染地感知犯罪统计造假的事实,便产生了“法不责众”和从众以及效仿的心理。
    
    (4)侥幸心理。犯罪统计者自认为犯罪统计造假的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可能蒙混过关。这种侥幸心理的不断抬升,将导致在犯罪统计造假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3、犯罪统计造假环境分析。犯罪统计造假环境是指造假行为发生、发展的客观背景、前提条件和特定时期,是其存在的空间和生长发育的土壤。犯罪统计造假总是生存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环境是犯罪统计造假的直接动因和主导因素,但环境对犯罪统计造假确有其不容忽视的制约、控制或催化、促成的作用。如果环境对造假不利,犯罪统计造假者就会望而却步,自然收敛;反之,造假者就会胆大妄为,铤而走险。一旦行为主体造假动机与环境结合起来,就容易迅速演变为实际行动,因此,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统计环境,对防范犯罪统计造假具有重要作用。犯罪统计造假的生成环境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管理环境和技术环境等。
    
    (1)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不相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地方,法律的监督体系也不很完善。由于我国的法制相对滞后,因而在制度层面上留下了很多利益的缺口,刺激着犯罪统计质量的堕落,近乎为零的法律风险必然伴随着较低的统计质量,“法轻利重”,犯罪统计造假现象难以遏制。一是法律不健全。我国虽然制定了犯罪统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犯罪统计还没有完全纳入统计法律的规范之中,还没有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犯罪统计法规规范,因而使犯罪统计造假者责任认定困难,从而难以对犯罪统计造假者明确处罚,所以犯罪统计造假者没有受到处罚。这种现实的“示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统计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虽有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但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犯罪统计造假就难以避免。当前,违法成本过低或根本无需付出任何违法成本是犯罪统计造假现象久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2)管理环境。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方面,是导致犯罪统计造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第一,管理体制不顺。体制问题已成为深化公安机关立案改革的障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警力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问题。随着社会的变化,流动人口剧增,各类矛盾和利益冲突频发,黄赌毒蔓延,致使案件发案范围更加广泛、种类更多、数量更大,基层民警承受的工作压力已经超过承受能力,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由此导致案件不查不立和漏立漏报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目标管理的影响。现行目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公、检、法机关存在人为优化工作业绩、骗取政绩的现象。以公安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侦查工作的标准或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及其领导机关用来衡量侦查工作好与差、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准,往往看重的是发案率、破案率的绝对值。从而导致一些基层部门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破案率,搞不破不立,并以发案少来显示自己的政绩。二是案件考评标准不合理。三是打防考核标准矛盾,打击部门要求查处案件多,治安防范部门要求发案少,为追求发案少的目标,一些基层部门左右如实立案。
    
    第三,行政干扰大量地、经常地存在而无法摆脱。在犯罪统计工作中,经常地、大量地存在各种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使犯罪统计工作常常不能正常地、顺利地进行。在这些不正常的干扰因素中,以党政部门的干扰较多。他们以指令或暗示等方式直接地和间接地对犯罪统计主体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统计报告。通常的压力体现在职务升迁、经济保障、人生安全、个人名誉等方面。这种施加性干预意图使犯罪统计主体屈服于某种担忧甚至恐惧,由此而使其自由意志被剥夺。
    
    第四,监管方面的原因。从外部监管来看,监管没有随着公、检、法机关改革的深化而转移,一方面,政府监管的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监督不足,监督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制度不完善,难以形成全面的社会监督体系。从内部监督来看,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有的部门虽然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执行起来流于形式,致使内部监督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得不到控制。
    
    (3)经济环境。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社会经济大环境方面的原因,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统计造假者实施违法行为具有促成或制约作用。一方面,尽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地完善和发展,但不可否认地看到,这些年来,社会失信问题较为普遍,治假贩假屡见不鲜。这些都为统计诚信的缺失制造了不良的环境和土壤,犯罪统计主体很难“独善其身”。加之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奖励,甚至惩罚提供高质量犯罪统计信息的主体,而那些提供虚假犯罪统计信息的主体可能获得好的收益,这就造成了犯罪统计界存在“谁不造假谁吃亏”和“机会收益”要远远大于“败露成本”的现象,造假者便会铤而走险。另一方面,经济的不宽泛,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为保运转,一些单位对那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后放人。这既影响办案质量,又影响犯罪统计。
    
    (4)技术环境。传统上犯罪资料实行手工记录的管理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手工记录越来越显示出诸多不适应的弊端:一是重复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二是记录易出差错,影响统计质量。加上机构调整、人员换岗,资料极易丢失。与传统的犯罪资料手工记录的管理方式相比,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犯罪资料明显提高了管理水平。犯罪资料实行计算机网上管理,不仅可以防止犯罪资料的丢失,避免犯罪资料统计时的重登、漏登、错登,而且还可以避免任意修改资料。当前,尽管近年来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网络建设得到加强,但各地发展程度不一,缺乏对犯罪统计资料信息化管理的研究和运用。此外,在犯罪统计实践中,犯罪统计操作方式的不规范,妨碍了犯罪统计技术化的提高。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给造假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法律上存在着立案漏洞。
    
    近年来,我国全国人大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但是涉及立案标准的条款并不多,除毒品等犯罪条款有具体定罪数量标准之外,大多数提法笼统,从而形成了立案标准的差异。譬如对侵犯财产犯罪的立案标准,《刑法》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来表达,并没有明确具体处罚数额标准。于是各地各部门据此设定侵犯财产犯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造成各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不同,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与检、法两院的打击标准不同。且各地立案标准又根据需要屡屡调整。由于各地执行不一或理解上的差异,实际上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两类案件界限的变更很难做到及时衔接、准确统计。
    
    此外,现行统计机制滞后,还存在犯罪统计渠道不顺的问题,如铁路、交通、森林、民航、海关等相当数量的案件未计入当地汇总数据而直接上报部局,显然也影响了对当地犯罪状况的准确评估。
    
    
    二、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性质和危害
    
    (一)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性质:有意造假。
    
    通过上文分析,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是犯罪统计信息质量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从性质上划分,导致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无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所致。从主观上看,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有“有意”和“无意”之分,即“有意造假”和“无意失实”。前者是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有意识地提供虚假的犯罪统计信息;后者则是由于犯罪统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或疏忽等原因,无意识地提供“错误”或“失误”的犯罪统计信息,尽管两者的后果都会影响犯罪统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但从危害程度和发生比重来看,“有意造假”远远超过“无意失实”。“有意造假”已严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从客观上看,一些人的思想觉悟不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使隐案大量存在,加之法律上存在着立案漏洞等因素,直接影响犯罪统计信息质量,这种客观因素造成的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是犯罪统计主体难以改变和规避的事实。因此,我们有理由坚信,当前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性质和危害是“有意造假”。
    
    (二)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犯罪统计信息失真会严重影响到对犯罪状况的正确分析,间接影响到刑事政策的确定,最终会影响社会整体利益。
    
    1、犯罪统计信息失真不利于进行科学的犯罪预测。所谓犯罪预测,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已知的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理论、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进行分析、探索和推测尚未出现的但可能出现的犯罪现象和变化趋势。犯罪预测是通过对过去、现在犯罪情况的调查、统计、比较,取得犯罪和犯罪人有关数据资料后,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从而作出一种可能性的推断或估计,为公、检、法机关作出决策提供各种预见性的建议和方案。无论是对犯罪现象及其变化趋势的预测,还是对个体犯罪或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都要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的深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预测是对以往的犯罪现象结构和动态分析为基础的,而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就不能正确反映犯罪状况,从而影响到对犯罪现象的分析,进而影响到犯罪预测。
    
    2、犯罪统计信息失真不利于有效地防治犯罪。犯罪统计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进行研究,进而有效地预防治理犯罪。统计的方法广泛运用于犯罪的研究之中,它帮助我们在犯罪的研究中搜集、分析、综合资料,从而得出有关犯罪现象的状况、犯罪人的特征、犯罪预防有效性等方面的数据,为预防犯罪服务。因此,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将给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刑事政策宏观决策带来不良影响,从而不利于有效地防治犯罪。
    
    3、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制约公、检、法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宝贵的警力资源本该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个刀刃上,但是,由于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导致屡屡开展的纠正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工作无疑成为公、检、法机关的额外负担。
    
    4、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有损公、检、法机关信誉。犯罪统计造假使犯罪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的可信度的必然大打折扣,导致犯罪统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信程度也必然会大大降低,从而损害公、检、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犯罪统计的严肃性,使公信力丧失,必将影响公、检、法机关的信誉。
    
    5、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危害犯罪统计人员自身。200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据此,犯罪统计人员故意造假将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轻者将受到行政处分,重者将不得再从事犯罪统计工作,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三、治理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普遍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隐案。
    
    法制教育,是传播和宣传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制观念,帮助人们树立法律意识,重视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的专门活动。它主要包括知法、守法等方面的教育。法制宣传教 育,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体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监督意识;通过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我国《宪法》第24条对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公民生活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环境里,从而将学法、懂法、守法作为自觉的行动。总之,通过法制教育,普遍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公民就会主动报案、敢于报案,从而减少隐案。
    
    (二)加强犯罪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犯罪统计人员素质。
    
    犯罪统计人员是犯罪统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犯罪统计信息的直接生成者。提高犯罪统计质量,进而保证犯罪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需要通过提高犯罪统计人员的素质来实现。
    
    从业务素质来看,一是要严把犯罪统计人员的入口关。犯罪统计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要求进入犯罪统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素质,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还必须具备扎实的统计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知识等。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犯罪统计人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布,通过职业化考试吸收犯罪统计人员,凡不符合从业素质和从业资格者,不得进入从业队伍,从而增强犯罪统计人员的素质。二是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犯罪统计信息质量应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犯罪统计人员素质教育和后续教育机制,加大对犯罪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犯罪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使犯罪统计人员能够应对新时期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三是转变观念,积极推进现代统计方法的应用,促进犯罪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必须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运用于犯罪统计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犯罪统计工作。
    
    从道德素质来看,开展统计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不做假报表”成为犯罪统计人员的自觉行为。犯罪统计造假无疑是对统计运行中诚信原则的背叛。孔子曰:“人无信不立”,朱熹曰:“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诚信为做人之本,也是犯罪统计人员立业之本。在我国实行犯罪统计制度以来,犯罪统计人员为我国政府的刑事政策宏观决策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应当看到,少数犯罪统计人员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的犯罪统计报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当前提高犯罪统计信息质量,必须加强犯罪统计人员的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一是要在思想政治上,加强对犯罪统计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统计思想,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二是要从法制角度对犯罪统计人员进行法纪教育,促使其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三是要从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方面对犯罪统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使其逐渐形成职业道德观念和职业自律习惯。
    
    (三)深化立案改革。
    
    针对法律上存在的立案漏洞,要在广泛调研和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立案法律规定。像毒品犯罪一样,各类违法犯罪全国应有统一的立案标准。可参照国外警方案件不分刑事还是治安的做法,对立案统计进行改革,针对国情制定一套案件统一登记办法,按性质、分数额、定范围等逐一分类登记发案。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和堵绝案件统计的中间环节和漏洞,全面反映社会治安实际,又可与国际通常做法接轨。
    
    (四)理顺管理体制。
    
    做好犯罪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真正起到它的作用,必须使公、检、法机关及其各部门本身做到廉洁。廉洁是指它应该以全民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本身没有自己的利益。犯罪统计信息的真实性通常由信息提供者根据提供信息对自身利益影响的利弊权衡决定。因此,应理顺管理体制,使犯罪统计主体不能通过统计工作来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私利。第一,完善目标管理体制。建立分项考核、量化到人、奖惩挂钩的考核机制,完善各项考核指标的综合考评,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考核发案率、破案率、打击处理数、事故发生数,从根本上落实中治委关于“各级综治委、办在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时,不要把发案率列为考核指标,也不要对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升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要把刑事案件立案数列为考核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指标,更不要把它与领导干部政绩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挂钩。”第二,调整内部利益结构,案件实行归口管理,解决打防矛盾。第三,加大对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确保基层部门正常的工作需要。公、检、法机关办案必须要有办案经费作保障,鉴于有的基层部门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重视,逐步增加对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转。
    
    (五)完善犯罪统计制度。
    
    首先,犯罪统计须强化独立性。提高犯罪统计信息质量是系统工程,仅靠外力强制和个人自我修养是不够的,还应增强犯罪统计的地位。强化犯罪统计独立性是增强犯罪统计地位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犯罪统计独立性即犯罪统计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责时,其地位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地位等进行非法干预、影响。犯罪统计的独立性是犯罪统计质量的保障,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是强化犯罪统计人员责任制度的条件。笔者认为犯罪统计独立性的实现,要有四个条件:一是体制上的独立,即公、检、法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受其他部门的指挥、控制;二是法律上的独立,也就是依据统计法办事,不听命于任何领导或行政机关的干预;三是利益上的独立,也就是犯罪统计人员不能通过统计工作为自己谋取利益。四是干部任命上的独立,即犯罪统计人员的升迁,应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只有实现了上述四个方面的独立,犯罪统计人员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应有职责。当前,因为犯罪统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有关行政领导可以根据需要随意篡改或“调整”犯罪统计资料,所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的可信度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强化犯罪统计的独立性应当作为犯罪统计改革的一个核心原则,这一任务重要而迫切。
    
    其次,完善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制度。犯罪统计信息披露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用一定的格式,将一定时期和地区的犯罪的统计资料公布于众。犯罪统计信息披露是信息需求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其本质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不能解决一切但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犯罪统计信息公开的基本意义在于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并创造了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具体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加速信息充分地自由流动,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犯罪统计成果综合分析和利用。通过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公众占有犯罪信息,有利于实施有针对性的个人预防或家庭预防防范措施,同时可以借此引起公众、舆论乃至党委政府对犯罪问题的关注,更好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到打击、防范、控制犯罪的活动中来。第二,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推动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犯罪统计信息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新闻监督职能并开展正确的舆论导向,有利于公众监督,进一步推动警务公开。第三,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心。犯罪统计信息公开,可以满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犯罪问题的了解权,给公众一个明白,同时又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从而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心。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公布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即所谓“犯罪白皮书”。世界各国对出版犯罪白皮书均很重视,美国联邦调查局从1929年起就连续出版了《统一犯罪报告》,这是美国警方的犯罪统计。法国自1925年起正式出版、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年刊。在前苏联则主要是通过制作《综合报表》来公布犯罪的统计资料。而我国至今仍未公布,我国目前所作的犯罪统计的目的是在于让领导掌握有关情况。从统计工作的过程来看,只是搜集、整理了某些资料,而远未对资料作出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和推论;从其范围来看,只限于公、检、法机关专门的统计人员,他们的资料并没有提供给有关犯罪方面的研究人员使用。因此,从长远来看,犯罪统计信息披露是时代的要求,而强制披露、严格管制则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犯罪统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真的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逐步完善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布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建立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犯罪统计信息披露立法,确立“强制披露”公布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制度。二是制定犯罪统计信息披露规范,初步构建我国犯罪统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体系,公、检、法机关犯罪统计信息披露因此而有章可循。三是要积极稳妥,逐步形成制度化。
    
    再次,建立和完善犯罪统计监督机制。犯罪统计应建立监督机制,用制度纪律严格约束犯罪统计主体。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内部监督的管理水平。公、检、法机关内部应建立逐级负责制,做到领导重视,任务明确,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当前,我国公、检、法机关对犯罪统计工作存在管理不严、缺乏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问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检、法机关内部对犯罪统计的内部审计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建立和完善公、检、法机关内部对犯罪统计的内部审计制度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设立职责分明的内部审计机构。其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各项职能作用,这是完善公、检、法机关内部审计制度的保证。二是依法监督,不断推进外部监督的法制化轨道。加强对统计权力的监督,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因此,应将犯罪统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范之中,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舆论监督。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内部监督主要指系统内部的审计、纪检警务督查人员的稽核检查。外部监督主要指政府监管、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目的都是帮助寻找问题,纠正违规。应当认识到,内部监督能帮助我们提前发现问题,将犯罪统计信息失真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在,普遍存在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的现象。轻视内部监督的做法实际上是轻视内部监督的作用,应当引起注意。
    
    (六)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法制约束。
    
    犯罪统计数据的造假是犯罪统计主体滥用职权的具体体现。防职权滥用,须提高违法成本。法制约束根本上是从外部增加违规成本而产生的约束,面对当前犯罪统计违规的普遍性,增加违规成本,增大法制威慑力,应是防治犯罪统计数据造假的首选措施。根据我国犯罪统计
    的现实情况,当前防治犯罪统计数据造假的法制约束主要措施是:
    
    1、完善犯罪统计法制,加大对犯罪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犯罪统计主体而言,在
    做犯罪统计造假决策之前必须考虑并权衡失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当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时,就可能为利益所驱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笔者认为,犯罪统计主体信用的缺失与失信成本过低有关系。因此,必需加大失信成本。改变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状况,需要从各方面进行规范。法律规范具有其他规范不可替代的直接强制力。缺少法律规范是造成犯罪统计数据造假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改变当前犯罪统计数据造假的现状,一方面要完善犯罪统计法制,健全犯罪统计责任制度,使犯罪统计法制化。有权力就应当有责任,责任制不健全,权力滥用就难以避免。为此,应把犯罪统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范之中,制定犯罪统计的法规,将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犯罪统计人员的执业规范纳入法律法规的约束轨道,让人们不敢作假,并加大对犯罪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使犯罪统计主体不敢轻易做假报表,以达到治本的目的。事实上很多时候我们并非没有制度安排,只是没有人把制度当回事,因此制度的确立固然重要,而对制度的尊重更为重要,这种尊重来自于严格的遵守制度,来自于对制度破坏者的绝不手软。
    
    2、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犯罪统计工作实际中,犯罪统计数据的造假,虽都是出自犯罪统计人员之手,犯罪统计人员不能辞其咎。但事实证明,许多犯罪统计造假的问题,是受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单位负责人疏忽管理、监督不严等原因造成的。由于单位负责人充当的是犯罪统计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和“总导演”,处于主动造假地位,因而,增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单位负责人之所以热衷于造假,“巨大的利益诱惑”是首要原因,而低廉的造假成本又让其产生了造假的冲动与胆量。为此,在加大对犯罪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时,应建立领导岗位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强化单位负责人在犯罪统计工作中的责任,特别对单位负责人指使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使其承担更大风险,从根本上遏止单位负责人授意犯罪统计人员造假的冲动。只有这样,单位负责人才能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保障犯罪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才能给广大犯罪统计人员营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工作环境,让其能够不受外界干扰地自觉遵守统计法、统计制度等处理犯罪统计业务、报告犯罪统计信息。
    
    (七)加强犯罪统计网络建设。随着IT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跨入了信息时代,已经为建立动态实时报告系统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冲击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网络化、数据化、知识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网络时代改变了传统的统计模式。网络化对现行的犯罪统计信息确认、记录报告等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犯罪统计网络化将促进犯罪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实践证明,计算机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传统的犯罪统计方法和思路;拓宽了犯罪统计领域,提高了犯罪统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了犯罪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各级领导和犯罪统计人员对计算机统计观念的转变。因此,我们应加大对犯罪统计资料信息化管理的研究和运用,加强犯罪统计网络建设。
    
    综上所述,影响犯罪统计信息真实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犯罪统计主体有意的造假行为是一个重要原因。要避免犯罪统计信息失真必须克制人为造假因素。人为造假是犯罪统计主体诚信缺失的具体体现。犯罪统计主体诚信缺失是关系到社会各层面的问题,因此,克制人为造假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建立以物质基础、政策保障为主的基础保障为第一层面和建立法制约束、道德约束为主的他律控制为第二层面,自律屏障层是第三层面。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单位负责人做到不授意指使造假,犯罪统计人员做到自己不造假并能勇于抵制造假,那么就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统计造假事件的发生。总之,只有把全面提高犯罪统计信息质量当作系统工程来做,才能避免犯罪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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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跃兵(1965— ),男,汉族,重庆市人,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副教授。
    通信地址:四川泸州市江阳西路 34 号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张跃兵 邮编:646000
    
    E-mail:zhangyuebing12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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