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条件下律师的权利和作用
内容提要: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通过公民权利的一步步扩大来实现的。完善律师制度,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对于保护人权,健全法制,促进社会的法治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律师制度 公民权利 律师
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三大支柱角色之一,律师在任何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律师们的积极参与,才使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拥有了相对可以依赖的力量。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对避免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及促进法治健全和法律进步等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美国的联邦宪法之所以沿用二百多年而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这与律师亲自参与制定是分不开的,因为当时参与制定的五十五个各州代表中,律师有三十位。
“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天性,而且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的权力来实现的”(1)律师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公民权利限制无限扩张的国家权力的一个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为什么律师制度没有在奴隶制社会出现,在封建社会也根本不成什么气候?因为这是非常专制的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是极端仇视的,握有国家权力的统治者们往往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肆意的干涉和践踏公民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民主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便开始思考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洛克认为“人们互相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这样人们就进入了社会,建立了政府”,即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是公民志愿让出的部分权利的集合体,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那么国家权力就没有资格对公民合法、正当的权利进行侵犯。于是伴随着社会的进程发展到开始重视公民权利的时候,律师制度也就随着慢慢的发展起来,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通过公民权利的一步步扩大来实现的。因此一个公民实际享有最多法律意义上权利的国家往往是律师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家赋予律师权利的多少,从某一方面也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尊重程度。因此我们要考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其制订的律师法也是一个不错的参考因素。
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其律师制度究竟应该具有哪些鲜明特征呢?我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在检查机关或公安局立案后开始侦查的那一刻起,便赋予律师同样的权利,即律师也享有对该案的侦查权,并在不干扰国家机关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自己的侦查取得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且如果律师有足够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控方等利害关系人手里,那么律师就有权要求法院责令他们提供,如果他们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应判定被告代理律师主张的证据存在。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应该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和保护。如果不赋予律师这些权利,我想司法不公正从一开始就是注定的了。其次是应该确保律师及其当事人的谈话不被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窃听和干扰,当然前提是律师要作书面保证其当事人所谈的内容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不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及秩序,如果有这些内容律师则有义务向政府积极透露,否则将要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国家均不得要求律师透露,律师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再则是保证律师有同控方对等的辩护权利。法院应确保控辩双方均能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行使对己有利的申辩。以上的权利我认为是律师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有着什么样的国情,只要有律师制度,国家就有应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的承认和保护。至于律师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国家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包括本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等)予以取舍。
有人担心赋予律师太多的权利会因律师滥用权利而造成诉讼泛滥(如今日之美国),会给检查机关立案、破案带来更大的难度,会使某些原本可能被判重罪或有罪的人因律师某些难以确定是否合法的帮助而被轻判甚或无罪开释,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这也不利于保护人权。我个人认为:正如人们永远无法订立一个完美的合同一样,人们也永远无法制定一个完美无缺的使各种利益群体均满意的法律制度。秩序与自由、司法公正与效率等在很多情况下都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当面对强大的具有无限扩张天性的国家权力的时候,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无论是对提高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还是对人们法律至上观念的养成都具有积极的和非常重要的作用。综观人类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公民的权利多了并不可怕,因为面对国家权利的时候,它仍然还很弱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