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对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的几点建议
目前对职务犯罪侦查(职侦)案件、民行案件质量的评价较为简单,职侦案件仅有立案数、结案数、大要案比例、违法办案情况,民行案件仅有提抗数、改判数等几个大的指标,不能全面反映案件质量,因此,对这两类案件应当增加相应的指标。捕诉案件虽已有质量评判指标,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职侦案件质量指标。一是应有职侦案件经公诉、审判环节情况,如是否改变定性,是否改变数额等。二是应有案件的初查成功率、办案周期等办案绩效指标。三是改变确定职侦案件大案的方法。我们认为衡量是否属职侦大案应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准。目前确定职侦案件大案的方法主要是以立案时的案值为标准,这样就可能存在立案时是大案,而在起诉或法院判决时变成了小案,或者在立案时是小案而经过深挖细查结案时已是大案从而导致前后上报的数字不统一的问题。同时,职侦案件案值大小的最终认定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才能得以确定。因此,为了科学地反映案值,我们认为应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作为职侦案件大案的标准。这样做也避免了因二审导致审期过长不便考核的弊端。
2、民行案件质量指标。一是要考核申诉案件的结案率;二是要考核建抗、提抗的上级采纳率;三是考核法院采纳抗诉理由的情况及改判率;四是考核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只有考察比率,才能真正衡量出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观念。
3、侦查监督案件质量指标。一是应具体分析被判决无罪、作存疑不诉、法定不诉、撤案的具体原因。是因逮捕后因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而改变,还是是因承办人的业务素质差、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改变目前只看重结果,而不具体分析过程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二要增加是否存在该追捕而未追捕、该监督立案未监督立案等指标。
4、公诉案件质量指标。一是增加该追诉漏罪(犯)而未追诉漏罪(犯)、该改变侦查部门性质、情节而未改变、该抗诉而未抗诉等指标,改变目前考核案件质量中只加分不扣分的弊端;二是将公诉二审案件质量纳入公诉案件质量整体评价中。我们认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高低应是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的质量。而且因二审被改判无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也有因终审判决而进行刑事赔偿的案件。因此,二审案件质量应纳入公诉案件整体质量标准中。目前亟待解决二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送达给检察机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人民法院未将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书送达给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或者出庭的检察机关,从而造成了审判监督的真空。特别是法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通过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根本无从知晓,而这部分上诉案件却占所有上诉案件的一半以上。因此,建议对所有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书应当送达给起诉或出庭的检察机关。
二、对建立案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应将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纳入错案追究责任制中。案件质量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而目前存在有的案件在一审环节因受到当地外部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时,应摒弃狭隘的质量观,树立以终审判决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在公正的执法环境中体现办案质量。
2、完善公诉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1)、建立庭前论辨制。庭前论辩就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由公诉部门组织公诉人员就该案件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向案件承办人质询论辩的做法。由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广泛推行,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精力将得以更为集中地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这为全面开展庭前论辩提供了可能。因此,对重大、疑难案件由科、处长向出庭公诉人论辩,特别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组织主诉检察官向出庭公诉人论辩。通过庭前论辩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主动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有无遗漏、错漏之处等,以充分保证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预测法庭辩论焦点,为公诉人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公诉旁听制。公诉旁听主要是针对本院办理的有影响的自侦大要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主动邀请侦查部门的承办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及时发现或预测庭审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增强出庭公诉人驾驭庭审方向的临场应变能力,并在庭后认真听取反馈意见。通过听取庭后反馈意见,公诉人员能更加准确地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不断积累出庭经验,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出庭能力,从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出庭能力。
(3)、上级院应加强二审案件的出庭力度,明确二审出庭检察员的错案责任。目前经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既有一审时证据本生不扎实、存在瑕疵而带病起诉的原因,也有上级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时,责任心不强导致的原因,如对应当补强的证据而疏忽未补的、应当固定的证据未固定,致使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而判无罪的等情况。因此,一方面应上下联动,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另一方面要明确二审出庭办案人员的错案追究责任,以强化上级院办案人员对二审案件的责任,增强责任心,切实降低二审案件的无罪率。
3、建立民行抗诉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确有错误而法院拒不改判案件的接力抗力度。
4、建立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制暨案件质量定期评析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提高办案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我们建议一般一个季度应当召开一次案件质量评析会。通过对正面的经验和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归纳出某一类案件的特点、规律,证明案件的具体标准方法等,从而提高办案人员办理同一类案件的能力。
5、建立办案风险提醒制。即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办案干警,使干警在办案中反省自己,树立办案风险意识,保证办案质量。
6、建立业务专题学习制。制定高效的学习制定,是提高智力支持的有力保障。因此,应坚持每月召开1—2次业务专题会,每次解决1—2个专项业务课题,充分提升和拓展办案人员的钻研热情和创新精神,达到读懂学精该专题,以期培养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能手。
7、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一是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中;二是建立接受监督整改制。明确整改时间、期限和标准,做到态度诚肯、回复及时。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