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理性 提高说服力
—— 改进民事抗诉书说理方式之管见
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载体,具有法律上的规定性、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和形式上的格式化等特征。这种格式化的形式虽便于使用,但由于语言表述过于注重法言法语和结构的过于程式化,有时也使抗诉书讲法不透切、说理不充分,叙情不感人,难以达到法律监督的效果。随着检察机关维护公正要求的提高,在切实遵循法律文书格式制作规范要求的同时,需要不断探讨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方式,做到增强法理性、提高说服力,以保证人民检察院有效的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笔者就改进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方式发表一些看法,供同仁参考:
一、抗诉理由要回应申诉理由。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的一种文字表述,它是阐明申诉人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请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切入点,它对承办人审查案件起着引导作用,在民事案件审结后,检察院决定抗诉时应该体现在抗诉书说理部分,对其有所回应。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及认识上的差异,以及知识文化水平的高低,实践中,有些申诉人往往只站在自己的一边来看问题,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或偏袒对方或认为没采信他的证据,便认为法院的判决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因此其申诉理由即使成立,也不可能完全符合或等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另一方面,申诉人往往是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申诉理由往往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所以,我们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应当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为申诉人寻求一个法律帮助的途径,做到公平公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写抗诉书时,应回应申诉理由,针对问题进行说理,说明为什么符合抗诉条件,让申诉人明白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错在何处,不但让他知其然,而且还要让他知其所以然。按此要求,在阐明适用法律时,用语就不能过于专业化,而应通俗易懂,表达得体,深入浅出的对整个案件作出分析,这样既能使申诉人明白法律的规定,也能增加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了解。同时,也使案件在进入再审程序后,法官能较为全面地了解申诉人的申诉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在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现行适用的民事抗诉书格式却没有阐明申诉人申诉理由这一项要求,这就使抗诉书所表述的内容只能反映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观点,然而在民事抗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是唯一对外的正式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而当事人的申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最重要的来源之一,是引起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监督的前提条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对当事人的申诉理由不能客观地反映,则会影响再审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的案件时,所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就有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或申诉理由的叙述,在案件事实部份也针对上诉人或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运用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理由是否存立,使人一目了然,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应包含阐述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这一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民事抗诉书的监督效能。
二、抗诉理由要体现检察官的法律素养。
如同人民法院判案时负有说理的义务一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应当提出判决、裁定存在错误(违法)的正当理由,这就是抗诉的法定理由。法定理由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监督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一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也是对法定理由的限制。在法定的前提下把理由说清楚,就要发挥检察官个人的法律素养。
检察官在制作民事抗诉书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详细论证当前的案件与法定抗诉理由的关系,用层次分明,逻辑严明的语言来阐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理由。一是针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案件,应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根据案卷材料中的证据认定出的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同的部分,并引用该证据,围绕事实阐明为什么应这样认定,以及作出这种认定的理由,让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认定的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是针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抗诉案件,首先应找准该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的具体情形,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裁判中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此条文却适用了彼条文,引用了某一法律条文但裁判的实体内容却超出了该条文规定的范围,引用法律条文时出现失误等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案件事实确定责任的承担或权利的归属,再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原审判决、裁定在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并阐明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合理的建议,供人民法院再审时参考。
三是针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抗诉案件,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院是否按诉讼法的规定在作出审判行为的方式、审判活动必须经历的步骤与顺序、作出审判行为的时限等方面有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或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原因。因为,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实体内容是公正的,而且要求整个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对此,应结合案件客观情况,对审判人员因违反程序造成错误判决的事实进行说理,让审判人员明白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能引起再审法官对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视,实现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目的。
四是针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抗诉案件,无论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是否影响到判决的实体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作为独立的抗诉理由提出抗诉,按照司法公正规则,如果某个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他就失去了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所作的判决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书写抗诉理由时,应阐明审判人员因违法行为对司法公正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义决不仅仅在于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而在于通过恢复正常的审判程序,作出符合正当程序的司法判决,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抗诉理由要体现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属性。抗诉理由所阐明结论性意见,首先要做到叙事清晰,层次分明,论证充分,说理透辟,引律得当,结论明确。其次在书写民事抗诉书时,用语不能过于偏激,不能以申诉人的语气来写,要把握好人民检察院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角度,做到表达得体,褒贬适宜。第三、要处理好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在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还要争取与人民法院建立起相互信任、理解、支持的工作关系,使抗诉的理由和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从而会大大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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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
单位: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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