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型检察院的内涵及特征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推动检察事业和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本文拟对学习型检察院的内涵和特征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一、学习型检察院的内涵
什么是学习型检察院,这是在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中必须首先回复答的问题。所谓学习型检察院,据我们的理解应是把学习作为建院根本性措施并具有学习特质的检察院。具体而言,学习型检察院,是运用学习型组织的理论和实践,通过培育检察院工作人员(检察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的学习思想、学习兴趣、学习方法等,在全院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和氛围,靠职工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执法能力推动检察事业和检察工作发展的检察院。更进一步讲,学习型检察院是通过不断强化学习并充分发挥检察院员工创造性思维、聪明才智、知识能力、公正执法思想、司法公正观念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高度柔性的、扁平的、符合检察工作人员人性特点的、能持续发展的检察院。通过对学习型检察院概念的陈述,我们可以就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如下理解:
第一,学习型检察院是以学习为明显特征,并具有学习型特质的检察院。
第二,学习型检察院是在学习型组织理论指导下建设的检察院,并把学习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这是学习型检察院建设的目的性所在。
第三,学习型检察院是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和学习风气及个人学习思想、思维、方法等培育,并把发挥检察工作人员创造性思维、聪明才智、知识能力、公正执法思想、司法公正观念作为重要手段推动检察院建设的检察院。
第四,学习型检察院是依托全员学习、全过程、全方位学习,全院学习水平和学习绩效不断提高的检察院。
二、学习型检察院的特征
学习型检察院是在学习型组织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检察院。要弄清学习型检察院特征,首先必须明确学习型组织理论。只有在明确学习型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总结归纳出学习型检察院的特征。我们认为学习型组织应由这六个要素构成:第一,拥有终身学习的理论和机制;第二,建立多元回馈和开放的学习系统;第三,形成学习共享与互动的氛围;第四,具有实现共同目标和共同理想,并有不断增长的学习动力;第五,实现工作学习化;第六,实现学习工作化,使学习及其组织理论不断创新发展。据此,我们认为学习型检察院应有以下特征:
(一)全体检察人员应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学习型检察院是建立在建设学习型内设机构和学习型检察工作人员基础上的,没有作为基点和支撑点的学习型检察工作人员,就谈不上建设学习检察院。要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必须首先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工作人员,抓好“细胞”建设。这就要求一个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人员要把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作为共同的理想和追求,籍此把不同年龄、文化、个性的检察工作人员凝聚在一起,朝着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这一目标不懈努力。
(二)学习型检察院由多个专业化、创新型内设机构组成。在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中,内设机构(科、室、局、处、队)是最基本的学习单位,检察院所有的工作目标、学习目标、创新目标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内设机构的努力来实现的,离开了内设机构的共同努力,就无以谈建设学习型检察院的问题。
(三)树立善于学习并不断拓展学习广度、深度的理念。善于学习并不断拓展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无疑是学习型检察院的本质特征。善于学习就是要会学习,要用恰当的方法学习,能够通过学习获得新的知识、培养新的能力和实际才干,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就是学习要不断进步,随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实践的需要、业务和自身的需求变化而变化,以扩展、延伸学习的领域、内容和深度,提高学习效果,体现与时俱进。
(四)具有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团体学习的机制保障。所谓“终身学习”,就是检察工作人员要养成终身爱好学习、善于学习、创新学习的习惯,活到老学到老,只有如此,才能在全院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所谓“全员学习”,就是一个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决策层)、中层干部(管理层)和操作层(除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检察工作人员)都要积极投入学习。所谓“全过程学习”,就是学习必须贯穿于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和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不能离开检察工作和执法活动来谈学习。所谓“团体学习”,就是不仅要重视和强调个人学习和个人素质、智力的开发,更要强调个体检察工作人员的合作学习和群体智力(组织智力)的开发。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和团体学习,要靠科学有效的机制保障。否则,不但达不到要求,即使暂时达到一定程度的要求,也不能巩固和持久。
(五)建立“多司法属性、少行政色彩”的扁平式结构。对于学习型检察院建设模式的探讨,是为了突出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属性。按照学习型组织理论,学习型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应当是扁平的,从最上面的决策层到最下面的操作层,中间相隔层次极少。要尽最大可能将决策权向组织结构的下层移动,让最下层单位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对产生的结果负责。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是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体制,这一体制相应构建了以上命下从的行使关系为特点的办案机制。这种机制有损司法活动规律和司法决断的亲历性要求,不利于检察官潜能的发挥。因此,在建设学习型检察院的进程中,应改变这一行政色彩浓厚的检察办案模式,建立“多司法属性、少行政色彩”的检察官负责制,确立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中心地位。因此要深化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制度改革,尽可能实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体制,以利于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
(六)建立人性化的队伍管理模式。人性化管理是根据人性特征所进行的管理。检察机关人性化队伍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在队伍管理、业务管理、事务管理中,改变传统管理方式,突出检察特色,建立以实现共同远景为奋斗目标,通过培育先进检察文化使检察官形成共同的执法观念和价值观念,培养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对检察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从严治检各项措施,在严格管理中充分体现团队精神和以人为本、自主管理的理念,使检察工作人员在自我管理的过程中,自己确立进取目标,自己分析原因,自己对照检查,自己评估总结,并在共同远景目标的激励下,以开放求实的心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和战斗力。
(七)领导者居于设计师、教师和服务者的地位。在学习型组织中,领导者是设计师、教师和服务者。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对每一个检察院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检察院领导成员,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学习,起好带头和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做好设计、教师和服务者的工作。建设学习型检察院的过程,实际上是领导成员设计全员学习的过程,使全体检察工作人员能积极有效地解决他们所面对的执法问题,并使检察机关不同职位的人员释放出潜在的智能。领导成员对学习型检察院设计的首要任务是设计建院和发展的基本理念,即履行检察职能所依据的远景目标、核心价值观和最终目标。领导者的服务者角色定位表现在他对实现共同远景目标的使命感和自觉接受远景目标召唤的实际服务行动。领导者教师角色定位的首要任务是引导检察工作人员由被动反映到主动创造,帮助他们对真实情况进行正确而且深刻的把握,提高对全院各项工作和任务的系统了解能力,促进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学习提高。
注:江克强同志系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