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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作者:赵扬平 李瑛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相当重要,实践表明,从“八小时以内”、“八小时以外”和“派出机构、派出人员”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内部监督防范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基层检察院来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 足以人为本,以警示教育和延伸教育为主导,以制度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机关、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以拒贿拒请、拒参与社会丑恶活动为重点,以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有益活动为载体,将检察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涵盖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共同构建单位、家庭、社会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防范机制、“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防范机制和“派出人员”监督管理防范机制三个方面谈几点思考。
    
    
    一、构筑“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落实备案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案件受理后必须到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逐案详细填写《案件备案卡》、《案件跟踪监督卡》和《执法廉政监督卡》,使内部监督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滞后监督的现象。备案的范围主要指:本院受理的案件线索,案件初查情况,本院办理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或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在办理案件中实施的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实行向本院监察部门备案制度。
    
    实行案中教育制度。针对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由主管检察长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对执法人员进行办案纪律、公正执法、职业道德、事故预防等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免疫力。在办理大要案、有影响的案件时,案前成立临时党小组,专门负责案中教育。日常教育活动中,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尤其是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例反复警示,警钟长鸣。
    
    实行跟班监督制。对办理的自侦案件,从初查开始即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特派监督员跟班办案,实行全程动态监督,随时了解干警思想动态、执法守纪情况。办案过程中除办案干警以外的任何人需要接触办案人、当事人的,必须向特派监督员报告,由特派监督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实行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自侦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执法检查,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四位一体”跟踪监督制度。对本院办理的自侦案件,要求检察技术部门、检察宣传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同步介入,从初查开始即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办案,实行全程动态监督,随时了解干警思想动态和执法守纪落实情况,倾听办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办案过程中除办案干警以外的任何人需要接触办案人、当事人的,必须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报告,重大案件要向检察长报告。
    
    实行走访评议制。在办案过程中,首先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干警就每一起案件有无违反办案程序,有无违反办案纪律,有无吃、拿、卡、要等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口头或书面汇报,然后逐案征求案件当事人家属及发案单位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议。
    
    实行案终点评制。由主管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门和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案件主办人,面对面就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超时限办案、案件判决结果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点评。点评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记录存档,作为个案奖惩和年终评比的依据。认真做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查处工作,对举报信件及时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不袒护、不护短、不迁就、不留情,严肃处理;查证不属实的,及时给涉案干警正名,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案件报告制。对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要每季度同《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季报表》一起上报市院,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对市院交办的案件,必须按要求办结并按时上报结果。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24小时内向市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一般案件在一周内报告。
    
    
    二、构筑“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值班领导、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随机对全院干警“八小时以外情况”作电话抽查,被抽查对象应能立即解释出自己当时的情况及个人有关无影响单位形象的言行。各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听取社区组织和其他单位干部群众的反映,全面了解和把握干警业余时间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交友情况列入到考核内容当中。
    
    实行谈心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成员、科室负责人要经常与干警谈话谈心,及时掌握每个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警示,防患于未然。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及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中子女的房产、婚丧、生日庆典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院监察科,主动接受监督。
    
    实行家庭协助监督制度。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教育亲属自觉抵制家庭中出现的不廉洁、不健康的言行。单位要向干警家属及时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活动,以便家属更好地监督干警,营造有效的“第二道防线”。
    
    实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非正常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的,要按照本院《关于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和《干警卸职离岗机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实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从市人大、市纪检委、市政协、新闻部门、基层单位等聘请廉政监督员,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监督联系点,形成院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家属、社会监督员及社会监督点 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八小时以外”互联网。
    
    实行专题报告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八小时以外”情况专题报告会,每位干警都要对照制度规定如实汇报“八小时以外”自己干什么,有无出现影响检察形象、单位形象的言行。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专题报告会记录报院监察科备案。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所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凡因失教、失管、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构筑“派出单位和派出人员”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一)建立检查评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议活动,由一名副检察长和纪检组长带队,从政工、监察、办公室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到各派出机构所在乡镇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评议。检查评议的内容主要有十方面,分别是:有无对求助群众态度蛮横、行为霸道的现象;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摊派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参与或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的现象;有无着检察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滋事、耀武扬威的现象;有无打着检察机关旗号吃、拿、卡、要的现象;有无利用和滥用检察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现象;有无对案件当事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及违反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有无在办案中违反规定扣押款物或案后该返还而没有返还的现象;有无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监督不力的现象;有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等。检查评议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即每到一个乡镇,首先在不通知派出机构人员的情况下,对每个乡镇的书记、乡(镇)长、主抓政法的书记、人大主席及一般干部群众,就派出人员执法执纪情况进行座谈了解,并发放《派出机构执法执纪情况走访和民主测评表》,就派出人员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其次,到派出机构听取自查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并检查有关记录资料。对每次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通过检查评议,使派出人员的工作作风不断转变,精神状态更佳,工作劲头更大,服务意识更强。
    
    (二)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要高度重视派出机构人员,尤其是负责人的选用问题。派出机构负责人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至少有十年以上的检察工作经历;既要懂法律,又要熟悉农村工作,还要善于学习,善于协调各方关系。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全院的中层干部职位竞争,通过业务考试、竞职演讲、综合考核等严格程序,才能获得任职资格,经组织部门任命后还要试用一年。每次选派负责人还要征得所在乡镇和单位的同意,共同对选派的干部进行监督管理。被选派的干部每年的工作情况,向院党组和所在乡镇的党委、人大作汇报、报告或述职。对表现好,成绩突出的,经乡镇同意,继续留任;对表现不好,成绩平平的,征求各乡镇意见,及时予以更换。
    
    (三)建立双重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把派出机构作为重要部门,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与所在乡镇协商,建立对派出机构的双重考核机制,一是乡镇考核,二是院内考核。每年年初把各派出机构纳入《科室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实施意见》管理体系,要求各派出机构首先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各项业务目标,同时,派出干警不得有损害检察形象的行为,没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派出机构因工作不力或失误受到镇党委、政府、人大书面通报批评的;因直接指挥失误,所在部门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机构给以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直接管理不当,所在部门及人员有违反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不准”、本院“检察干警八条禁令”,或违反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制定的禁止性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负责人将被卸职即被降职或免职。派出干警违反执法活动有关规定的,将被作待岗、试岗或下岗处理;被作试岗处理的干警,只发基本工资;被作下岗处理的干警,只发200元生活费。每个派出机构的负责人与院主管副检察长层层签订《严执法、树形象(100—1=0)目标管理责任状》,从检察业务、执法执纪、党风廉政建设、检察管理和形象、工作作风和办案纪律等13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责任分解,任务上身,一级抓一级,上级抓下级,对于违反责任状者,一查到底,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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