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商人精神体系
摘 要 商事法律制度功效发挥,系商事法律制度外核与商人精神内核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缺失与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商人精神。这制约着商事法律制度功效发挥,进而阻滞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文章通过对商人精神体系内在要素分析,及与中国商人精神现状对比,阐明重新构建中国商人精神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 商人精神 体系重构 必要性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市场体制日趋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着法律需求,为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律的发展创造条件。中国目前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然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法律移植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缺失与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商人精神。这是法律移植的缺憾,并制约商事法律制度在商事法实践中功效发挥,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倡导商人精神,以期建构与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精神内核。
一、商人精神之内涵
所谓商人精神是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内在动因,商事法律制度之精神内核,商人从事商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观念意识。商人精神作为意识形态其产生早于商法。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资料出现剩余,出现简单的物物交换,而人们这种朦胧的互相交换剩余产品以满足彼此需求的意识就是商人精神的萌芽。只要存在生产品的交换,就存在商人精神产生的土壤。但那时并不存在真正以营利为目的为职业的专门商人,也没有完整的体系化的商人必备的商人精神体系。真正商人精神出现,是在货币产生出现专门从事媒介财货交易的商人之后。自此以后商人精神获得长足发展,但此时的商人精神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体系的完善是个渐进的过程。完整商人精神体系建立始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壮大,特别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为商人精神发育成熟提供制度土壤。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商人精神发展提供经济基础。资产阶级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传播普及更为商人精神的传播、普及推波助澜。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进一步呼唤商人精神,使之成为商事法律制度之内核,成为商事法律制度规则内化成商人自主行为的桥梁、纽带,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因。
二、重构中国商人精神体系的必要性
中国商人精神历史发展与西方大体相同。中国虽缺乏商业传统,但中国商业发展并不晚于西方,从一定程度说,中国商人精神发展早于西方。但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束缚商品经济发展,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自然经济无法为商人精神的发育提供养分。而传统儒家文化作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文化,更是排斥商人精神。因此中国古代缺乏商人精神发育的土壤。直到近代,帝国主义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封闭的大门,为中国带来了商人精神,中国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商人精神的发展创造条件。但畸形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是无法孕育健康的商人精神,无法提供商人精神所必需的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作为权力经济,强调国家权力的干预和调控,而排斥市场规律作用。因而商人精神无法从中涉取成长的养分,也没有商人精神的需求。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商人精神的发展提供契机。但由于中国缺乏市场经济的传统,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系移植于西方,法律移植在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同时,却无法移植于商事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商人精神。加之传统轻商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商人精神缺乏体系建构,无法支撑商事法律制度运作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有必要重新倡导商人精神、重构商人精神体系。
三、中国商人精神体系重构设想
商人精神作为商事法律制度内核,是由不同精神要素构成的完整系统,各要素在整个商人精神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体系中的各个要素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所形成的商人精神的强大合力,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商事法律制度功效发挥的内在动因。
(一)营利致富:商人精神的首要内容
商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是指为了谋求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商人营利目的及基于此目的而为之行为受法律的肯定和保护,符合商业伦理道德。商业领域不讲无私奉献,只讲能否营利及利润大小。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是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① 营利是商人的首要精神,它植根于人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马克思.韦伯认为:“获利的欲望,金钱的追求存在与并一直存在于所以人的身上,侍者、车夫、艺术家、妓女、贪官、士兵、贵族、十字军战士、赌徒、乞丐都不例外。”② 而商人不同于一般人的营利在于商人将营利作为自己的职业和追求的最高目标,以营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切判断、决定都以能否实现营利为基础。营利是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动力源泉和精神支柱。
(二)诚实信用:商人精神的核心
诚实信用原则被民法学者称作“帝王条款”,商人则把诚实信用作为自己的金科玉律,“诚招天下客,义纳八方财”是商人的座右铭。诚信是商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商业交往的基础。在一个缺乏诚信尔虞我诈的社会中,商事活动是无法维系的。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切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市场经济呼唤诚实信用,也创造了诚实信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哪里有善良风俗,哪里就有贸易;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善良风俗,贸易的结果是和平。”③市场经济与诚实信用是互动关系,即市场经济需要诚实信用,创造了诚实信用,同时诚实信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正是基于以上论述而言的。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必须具备诚信精神,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诚实信用也是对商人营利是行为的限定。诚实信用要求商主体在营利时,要讲诚实、守信用,禁止通过欺诈或不正当手段营利。
(三)市民社会理念:商人精神的基石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市民社会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和公民的意思自治,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过分干预和不当延伸。强调市民社会理念,就要限制国家权力对商业活动的干预、控制,反对官商合一,反对特权。这对政治国家提出严格要求,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政府只作为守夜人的身份出现,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为市民社会中商人的自由平等创造条件。市民社会理念要求官商分离,禁止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与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商人两种角色重合。反对官商勾结,即政府对某些商人进行扶植或对某些商人进行压制,使得商人无法进行公平竞争;反对官商合一,即政府兼营某些商事营业,以商人身份参与商事活动。同时,倡导市民社会理念,不是禁止国家权力的任何干预,市民社会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和控制,但这种干预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是通过制定法律及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实现的。政府通过对市民社会进行总体调控,引导市民社会健康发展。
(四)法治精神:商人精神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法律的支持。一方面,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律规则,为市场主体活动的开展提供规则,使其有规可循,以对自身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对他人行为合理预期。法治是商人存在的基础。商事法律更是商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通过法律手段,还可以克服市场经济自身固有缺陷,引导市场主体关注社会利益,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法律也是解决商业纠纷,恢复被阻滞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以及商人对法律的先天依赖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人具备法治意识和精神,这是一个市场主体能否成为并继续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法治精神要求商人知法、守法、信法,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利益,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律应成为商人行为准则。法治精神还要求商人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尊重法律,崇拜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蜕变为僵死的教条。”商人应当在内心深处把法律与自认充分融合,将遵守法律内化为自发的行为本能。
(五)效益观念:商人精神的应有之义
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目的在于营利,强调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收益,讲究效益。为此商人想方设法降低生产成本,以期获得最大收益。效益观念是商人精神应有之义,也是商人营利实现的保障。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从效益观念出发,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效益观念还要求商人讲究效率,善于捕捉商业机会,加快资金的流动。只有商人才能理解“时间就是金钱”的真谛。商人只有具备效益观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效益观念不仅仅是商人营利的保证,更是商人内心深处的强烈期盼和呼声。商事活动中实现效益,更需要政府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机关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照效率的原则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简化繁琐行政程序,增加程序的透明度,真正成为高效率的政府。立法机关更应当本着效率的原则建构商事法律体系,使得效率成为商事法律基本价值之一,使得凸现效率成为商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也应当为商事活动效率的实现提供便利,对商事纠纷作出及时公正的判决。效率也应当成为公正裁判的判断标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六)冒险和竞争意识:商人精神的重要内容
商人具有开拓进取的冒险精神和敢于竞争的意识,这是由商人营利本质及优胜劣汰市场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本性,就是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④ 这是对商人因逐利而具有的冒险精神的经典表述。正是利益的驱动,使得商人敢于投资,敢于冒险。正如《管子》中说:“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处焉。”商人从不安于现状,知足者长乐观念在商人中从不存在,商人只相信知足者被淘汰这一残酷现实。“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商人的座右铭。商人的冒险精神与竞争意识是把双刃剑,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引导,否则将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把商人的谋利、竞争限制在法律及社会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社会财富增加社会进步的动力。
商人精神是多种精神密切配合、互相作用的体系 。各具体商人精神要素所产生的合力,是社会进步和财富增长的动力与源泉。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中国商主体商人精神缺失和商人精神体系失衡。我们因此有必要倡导商人精神,并为商人精神的生成创造条件。这既需要学者的论证、媒体的宣传,也需要法律的引导和制度保障。最终使商人精神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成为移植于西方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功效发挥的精神内核。
注释: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页。
②马克思.韦伯:《新教理论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译本),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
③转引自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25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640页。
( 作者: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