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加强监督权权力化工作之我见

作者: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吕应元 胡  云
当今社会并不十分缺乏监督机构或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而是缺乏监督权力的权力。缺乏有权力的监督,往往使监督形同虚设,因而加强和健全监督权更有现实意义。
    
    
    一、加强监督权权力化的必要性
    
    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需要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的监督有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但是真正要将监督权落到实处,就必须使监督行为本身具有能与被监督对象抗衡的权力,这就是将监督权权力化。
    >首先,监督权权力化是落实江泽民讲话“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的需要。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仅靠领导干部的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体制和制度制约,将监督权权力化就是从体制上和制度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使权力不致成为绝对的权力。
    
    其次,监督权权力化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需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归根到底都是来源于人民,都是由人民赋予的。选举是人民实施授权的基本形式,如果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授予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不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或失职、渎职,或被滥用,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人民就有权撤换或罢免他们,收回授予的权力。我们现在就缺乏这样的制度,将监督权权力化就是这种制度的一环。通过权力化来确保监督权的落实,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能实现监督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实现。民主监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方式。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监督权权力化。
    
    第三、监督权权力化是权力制衡理论的体现。权力本身无罪,如果具有有效的监督,权利就会正确行使。当权力失衡,失监,异化为谋私的权力时,才会导致腐败。将监督权权力化,才能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监督权的权力化是实施制衡的重要手段,哪里有国家权力哪里就需要监督国家权力的权力。当今社会,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力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监督行政权力还没有跟上,因此,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还普遍存在。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监督的权力也应扩大、加强,否则在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面前,公民的权益就得不到尊重。
    
    
    二、监督权缺失权力的原因
    
    监督权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权力,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监督权却出现了权力缺失的现象。监督权缺失权力会使监督行为成为虚设,监督权缺失权力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监督不到位。从理论上讲,人大是权力机关,对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最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法律约束性。而当前,人大的监督并不到位。首先,从人大监督机关来看,各级人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人大对权力的监督,仅停留在人大开会期间的听取报告、质问等手段上,这就使人大监督的职能无法真正落实;其次,人大与政府之间常常具有利益一致性。人大从其基本职能来说,是议行合一的机关,它对由它选出的政府机关具有监督权。但是,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往往与政府共同决策,共同行使某些权力,而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需要人大去进行监督的,正由于人大参与了本应由自己去监督的行为,这使得人大无法进行监督,监督的主体出现缺位。
    
    第二、监督的权力失重。在现行的政治体系中不是所有的监督都缺失权力,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对于下级就有很大的监督权。但是,问题在于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是否能够有效的进行监督,是否会对腐败的人和事“拍案而起’’。事实上,最本质、最有效的监督,应是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因为国家权力直接影响群众利益。让群众拥有监督权力,才是衡量监督力度大小的重要尺度。当前,监督的权力失重就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有待加强。
    
    第三、监督的程序缺少。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人民具有广泛的监督权,但是,人民的监督权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细则一类的东西可供执行。实体的正义,还需要程序的正义作为保证。许多不正义的权力行为就发生在群众眼皮底下,如公款消费、乱收费、购置豪华车等,群众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无正义感,关键是缺少监督的程序,无法实施自己的监督权,有时还会招致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往往以保持沉默来对待自己的监督权。缺少程序的正义等于空洞的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看来也是非正义。
    
    第四,监督的基础缺乏。监督的基础是对于权力的行使应有知情权。目前,一些地方的政务不公开,行使权力的情况群众不清楚,暗箱操作,这样就根本无监督权可言。
    
    
    三、监督权权力化的途径
    
    监督权权力化主要有两个途径,即监督权法制化和监督权制度化
    
    (一)监督权法制化
    
    现代社会的法制理念不是指拥有权力者用法律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而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用法来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监督权法制化的基本内涵是人民群众先于国家、独立于国家的前提下,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监督权法制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权除了受法的统治之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监督权法治化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的相对独立,与国家形成相互依赖而又彼此制约的关系。
    
    首先,监督权法治化要求社会组织相对独立与国家成为真正的自治体制。监督权法治化的首要条件就是各社会体系、能真正实现自治,企业要真正成为独营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自治权不受政府权力的干预;社区和居民组织要成为民主管理的基层组织;新闻舆论能依法独立发表言论,成为自我约束的社会机构,真正敢于代表社会发言。]
    
    其次,监督权法治化要求社会组织及公民逐渐形成具有权力的社会利益集团,发展壮大本身应该具有的权力,以自身的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只有人民群众自身的权力明确化、法治化了,国家权力对人民群众自身权力的干预和渗透就能控制在不侵害社会自治权、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度之内。超出这种范围,国家权力就无权干预,否则滥用权力。
    
    第三,监督权法治化要求政府必然明确与公民的关系。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政府是公民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无论包含着什么内容,都不能倒置这种基本关系。公民把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政府,政府是这些权力的执行者,是公民的仆人。公民是真正的国家主权拥有者,政府事务的管理权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树立公民至上的观点,以公民权制约国家权力。
    
    (二)权力制度化
    
    首先,政务公开制度化。腐败最怕暴光,丑恶最怕公开,也最怕群众。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这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当前,最急需的政务公开就是政府行为公开与政府财务公开,实现这两项公开,腐败就无藏身之地,也就是从源头上治理了腐败。
    
    其次,人大监督制度化。人大作为权力机构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是最有权威的,但是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时呈现出“疲软”的状态。人大中无专职的监督机构,人大代表又是兼职的,因而,这个本应最有权威的监督机关,监督的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未能对国家权力行使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因而,有必要将人大的监督权落到实处,这就需要人大建立有权威的专职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大应赋予他们否决权,凡不能取得人大代表信任的领导也可由人大代表否决免职。人大监督权落到实处,就需要这样的专门机构从事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现行的人大监督,只是待领导干部犯了错误,或是被判刑了,才被“监督”掉。人大要有不信任也罢免的权力,这样就可让领导干部认真行使权力、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监督程序制度化。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既包括廉政监督,也包括效能监督。要实施这些职能,就应推动监督主体的积极监督职能。监督主体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参加权力行使的过程,实现其直接监督的权力。在实施事前监督是事中监督的过程中,既要监督政府施政的廉洁,更要监督政府是否高效,对该办而未办或超期拖延的任何事项责令其及时办理。落实监督权,就需要监督程序来做保证,领导干部也应自觉地接受监督,保证监督程序的落实,不应对人民的监督有抵触情绪。有群众监督是好事,在强有力的监督下权力不至于异化,明智的领导应主动让群众监督。
    
    
    注:吕应元同志系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