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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独立行使检察权

作者: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霍振伟
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涵义就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检察独立是权力制衡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当前检察独立法律依据的虚无化、检察权地方化、检察工作行政化、检察官大众化等因素导致了检察机关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严重弱化。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一、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检察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其外在的独立性和内在的独立性上。检察权外在的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权内在的独立性,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有相对的独立性。检察权的独立性最主要的是保证检察权要有外在的独立性,保证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 检察权的独立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市场经济要求司法制度必须公正。要体现公正性,就必须建立起能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尽职、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的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或执法的绝对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就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确保检察公正的前提条件。
     
    首先,检察权以公诉权为其基本构成,而公诉活动,是以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事实为基础的个人判断和个体操作。在公诉活动中,检察官若没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就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其次,检察官的独立性,是防止不当干预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再次,有利于保障诉讼的效率。司法的效能,要求办案检察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产生确定的效力,而应当避免环节过多,决定和行为实施迟缓。
    
    
    二、目前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
    
    现行《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规定表面上看实行的是一重领导,但事实上,根据正在运行的各种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以块为主。“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袋、人大管选票”。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当地党委和政府,往往“举步维艰”,甚至“寸步难行”。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了严重挑战。
    
    一是检察权力地方化。 由于地方各级检察院从属于行政管辖区,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使设在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不少部门和领导出于地方或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直接干预检察工作,而检察机关亦往往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委曲求全。
    
    二是检察活动功利化。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费是由各级财政负担,因此地方财政收入的差异成为影响检察系统内部各地区经费保障不均衡的关键因素。于是,一些检察机关在地方政府创收指标和自身利益驱动的双重制约下,违心地将办案与创收联系起来,使得检察权不得不向行政权妥协。
    
    三是检察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 我国检察体制沿用了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诸如检察官的职务、级制、晋升、奖惩、工资、待遇等都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检察人员的录用执行着一套标准的行政人员录用程序。
    
    四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格式化。具体表现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部管理以及检察机关办案决策过程的行政化。
    
    这些表现使检察机关不能更好是履行检察职能, 对刑事嫌疑对象,尤其是对那些握有重要政治与经济资源的人物和团体,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敏感性的对象,行使侦查、追诉权时,因为缺少依法“独立特行”的法制保障 ,只会屈从于权力(政治或经济的)而放弃职守。
    
    
    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途径
    
    如何使检察权得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呢?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一府两院”的体制,但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导致检察权地方化和法律监督职能严重弱化。 因此,检察机关能否独立行使检察权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所以,笔者认为,若没有管理人财物的权力, 就难以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而实行垂直领导是解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唯一和有效的途径。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具有可操作性。
    
    (一)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的理由
    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136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实行直接领导的法律依据。条文中的“领导……工作”,不单指领导业务工作 ,应理解为“全面领导”才切合实际,才能真正体现领导关系。 同时,其他系统(如工商、税务、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有利于工作开展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要实现这一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的神圣任务,能否充分正确地履行职能是关键。
    
    三是司法独立的要求。 检察机关应该有独立的物质保障和地位保障来抗衡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各种干预,以确保司法独立。在垂直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真正领导只有上级院,从而可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和干扰,避免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插手办案的现象,使检察机关能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是入世的要求。 WTO三大基本原则:透明度、平等和市场准入。要求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检察机关只有摆脱对各级行政的依附,才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平等地为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外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保证。对其人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如果检察院在人、财、物上从属于或受制于行政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就不得不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这势必会影响检察监督职权的有效实施。
    
    (二)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的方式
    总体思路是构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检察一体化大格局,保证检察机关财政权和人事权的独立性,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和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具体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检察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摒弃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检察机关只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接受同级人大的必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国务院、全国人大及中共中央负责,地方各级党政部门无权干预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党组领导下的检察官负责制。
    
    2、实行检察机关的财政独立,创立两级检察事业专项经费。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质调配权。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物保障体制,国务院、全国人大每年独立核算检察机关的经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 再由各省级院由上而下按既定预算方案逐级分配该项经费,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经济独立推动检察独立,以检察独立促进经济独立,从而防止地方政府借经费问题干预检察机关工作。
    
    3、人事管理上实现检察系统直接管理。以中央检察长为首长,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人事决定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上级人大选举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由本院检察长商请上级检察机关后提名,同级人大选举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资深检察官中选任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坚决抵制将非专业人才安插进检察院的业务部门。
    
    
    四、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坚持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矛盾,党的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和人大宏观上、一般性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恰恰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指其在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来谈的,而绝非指其可以不接受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才能确保方向的正确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立党委,负责本院党务工作,并受上级院党委领导,形成一线而下的严密组织体制,从而既摆脱一些地方行政领导出于地区或个人利益而干预检察工作,又能切实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坚持人大监督原则。人大监督与检察独立两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在中国必须坚持和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检察工作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只有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检察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检察人员才能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3、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检察机关必须绝对服从上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地区或部门利益,以及籍口地方首长的要求等,直接或间接地对抗上级检察机关。同时上级也应充分倾听下级的意见。
    
    作者简介:霍振伟,男,35岁,大学毕业,现在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工作。联系电话:0398—488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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