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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在说理

作者:方小玲 王建华
司法活动,很多表现在法律文书上。如判决书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然后进行的权威性裁决,但有的判决书程式化,说理不细,语焉不详已经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当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后,很多人质疑的不是刘涌该不该死,而是改判的理由。判决书上"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谓"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为何要含糊其词呢?判决书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使"可能"存在的情况成为量刑或改判的依据。如此这般,怎能让世人信服呢?刘涌再审后被判处了极刑,不少人都欢呼正义获得彰显。但笔者认为,重要的是再审判决说理细致,论证严密、解疑释惑,极具说服力,让公众服了才欢呼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院判决套话多而说理少的通病,也是引起当事人缠讼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办理一起场地租凭的纠纷申诉案时,就有体会。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当事人仍不服。申诉的理由是:一是签订合同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二是即使合同无效,法院已认定其过错在于出租方,那么承租方就不应赔偿对方损失。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是判决认定将国有土地出租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场地租赁合同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些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引用这些法律法规,当事人也不知晓。二是法院判决认定承租方对合同无效主观上没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的表述不妥,但不影响实质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的规定,承租方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出租方的损失。但判决认定的损失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因承租方对已行使过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返还,其使用出租方的土地又必然产生财产收益,法院判决其补偿土地使用费并无不妥,但由于表述不当,就很难让当事人服判了。
    
    司法是权威,不是权力。因此司法重在说理,不但法官的判决要通过说理而个性化,就是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活动,也时时以理以法为据,少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套话,增强个性和说理性。司法理性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就会在平实的言辞中播下公正的种子,让公正在人们心中生根开花结果,让司法从权力走向权威。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电话023-722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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