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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尊重曾经失足者的正当荣誉权

——对媒体两场讨论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立群
二OO三年十月,湖北《打工》杂志刊发了一篇《昔日‘白卷英雄’张铁生成‘千万富翁’》的人物采访报道,该文用较大的篇幅报道了“文革”时因“白卷”事件名噪一时,后因“反革命罪”被判处十五年徒刑的张铁生出狱后发奋创业的事迹。之后,一些媒体也转载或发表了类似的文章。
    
    没想到此事引起了一场风波——二OO三年十二月上旬,《工人日报》发表了一篇“白卷英雄致富不值得受赞扬”的文章。文章的作者以张铁生在“文革”期间犯过罪为由,对媒体以肯定的态度报道张铁生出狱后致富事迹予以严厉的批评——“改革开放,靠了国家政策,通过勤劳智慧致富的大有人在,不必刻意寻求,也可以找出不止一个值得宣传的典型,为什么有人偏偏选中张铁生”……?他“义正辞严”地责问道:“炒‘卖点’如果仅仅是无聊也罢,但‘白卷先生’作为那个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年代的典型,曾经伤害过多少人,曾经给中国历史带来怎样的倒退,炒作者想过么”……?
    
    文章的观点如此尖锐激烈,确实令人震惊。人民网《观点》频道随即对其观点开展了一场网友讨论。
    
    笔者对这场讨论十分感兴趣。它使我想起了另一场关于类似话题的讨论——
    
    二OOO年七月,假释人员叶灿辉在广州开往东莞的中巴上,见义勇为,在公共汽车上徒手与三名持刀抢劫一青年女子的歹徒英勇搏斗,因寡不敌众,最后壮烈牺牲。
    
    特别要指出的是,从叶灿辉与三名歹徒搏斗被捅十数刀倒在血泊中,到三名歹徒下车扬长而去,中巴上二十多名乘客和司机司乘皆就手旁观,无一人挺身而出……
    
    叶灿辉为救他人壮烈牺牲,他英勇的献身精神,受到人们的高度赞扬。不过,赞扬归赞扬,他死后的“政治待遇”问题却碰到了难题:虽然这时他己经获得自由一年多,但当时他还在假释考验期间,从严格意义上说,他当时还是一名罪犯。虽然,因犯偷窃罪被判十五年徒刑的他,在监狱近十年的改造过程中,用实际行动表示了对过去的悔悟。因表现突出获得了假释奖励。但他的罪犯身份,却成为授以“英雄”和“烈士”的严重障碍——死后没有开追悼会,骨灰火化时,只有几个家属和被叶灿辉在中巴上救助的那位女子前去告别……叶灿辉牺牲近一年后,东莞市政府才迟迟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罪犯能否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享受《烈士》待遇?《中国青年报》和《广州日报》为此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读者讨论。
    
    我曾是这两场讨论的积极参与者。对这两场讨论中正反两方观点的激烈碰撞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留下了深该的印象。对因见义勇为而壮烈牺牲的假释人员叶灿辉最终只被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一事,我表示了深深的遗撼和质疑。而对“白卷英雄致富不值得受赞扬”这一对曾经失足者怀有强烈歧视的观点,我则持强烈的批判态度。
    
    我之所以对这以上的作法和观点持遗憾、质疑和批判态度,这是因为:
    
    一、罪犯和曾经犯罪者,同样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荣誉权。褒奖有进步的罪犯,不歧视曾经犯过罪的人,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政策。并曾经拥有非常成功的实践。
    
    我这里所说的“荣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受褒奖、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就是罪犯,我国现行法律一样没有剥夺其这个权利。所以,罪犯在监狱改造中有进步表现,监狱一样对其实行嘉奖、记功、减刑或假释奖励,这是我国政府改造犯人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取消了罪犯作“烈士”的资格。所以,罪犯见义勇为或因公牺牲,应获得一定荣誉称号,享受“烈士”待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河北省民政部门就有授予一个因探亲途中勇救落水儿童而牺牲的罪犯为“烈士”称号的事例;
    
    而对曾经犯过罪的人,我们的社会更没有理由对其有任何歧视。只要其有进步,对社会有贡献,政府和舆论理所当然应对其进行嘉奖和赞扬。在此方面,党和政府曾经有过至今仍为人们乐于称道的事例——当年对获释的国民党战犯,政府除安排适当的工作外,有许多人还在人大或政协担任了重要职务。对他们的改造和新生,不但媒体“炒”,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还上电影电视剧。此举不但对战犯的思想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还在国际社会产生了良好的效应。
    
    所以,“白卷英雄致富不值得受赞扬”;叶灿辉不能成为“烈士”的观点和作法,是对罪犯和曾经犯罪者正当权益的一种侵犯;同时,它背离了党和政府“惩前毖后,法病救人”这一人道主义政策和“实事求是”的传统。是一种极“左”思维的表现。
    
    二、赞扬张铁生今日的成功,其实是间接颂扬了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和制度。
    
    “文革”时名噪一时的张铁生由“白卷英雄”而成阶下囚,由阶下囚而千万富翁,人生无疑是极富传奇色彩的。一些媒体相继对此事作出了报道。其实,从《名噪一时的“白卷英雄”张铁生今腰缠万贯》等报道张铁生致富事迹的文章来看,都只是如实交待张铁生的过去,反映张铁生今日的成功。可以说是平铺直叙,毫无夸张。如果说有“赞扬”张铁生之处,只是通过事实间接赞扬张铁生逆境中百折不挠的拼搏精神。本来,这是无可厚非的。而《白》文的作者却予以严厉、尖锐的批评和指责,其实上患了“文革”过敏症——诚然,“‘文化大革命’是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引用《白文》作者语),但它作为一场祸国殃民的政治动乱和浩劫,早已受到了历史的判决和唾弃。对“文革”十年动乱的罪魁祸首——林彪和四人帮一伙及其包括张铁生在内的追随者,法律也早己作出了严惩。对这段历史,我们要持彻底的批批和反省态度无疑是必要和应该的。但不必因此“谈‘文革’而色变”,赞扬张铁生今日的成功,并不是赞扬“文革”。大可不必剑拔弩张。
    
    动辄以“割断历史、淡化历史”等吓人的帽子扣上媒体,不但是对新闻工作的粗暴干扰和阻碍,也是一种极“左”思维的表现——当年党和政府对有卖国行径的封建末代皇帝溥仪,对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以及沾满共产党人和革命先烈鲜血的国民党战犯都给予难以想象的宽大!对他们的进步,不但媒体“炒作”,还上电影电视剧!不少人还受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不少人后来还当上了各级人大或政协委员!所有这些,又说明了什么?而张铁生“文革”时的行径,与宣统、与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当日的罪行相比,孰大孰小?所以,以张铁生“文革”犯过罪为由,对张铁生的进步和成功持歧视否定态度,也是背离了党和政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的。
    
    其实,从另一层意义上来看,赞扬张铁生今日的成功,是间接颂扬了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张铁生从一个罪犯而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有一个因素在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良性的、宽松的环境。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构成事物成败的两个主要因素。张铁生今日的成功,主观因素——个人的努力无疑是第一的;但客观因素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试想,如果国家的政策法律对一个失足者有诸多制约、羁绊和歧视;社会上人人都用《白卷英雄致富不值得赞扬》一文作者的态度看待、对待张铁生,张铁生要取得今日的成功,恐怕是匪夷所思的。所以,张铁生今日的成功,当今相对良性、宽松的社会环境,是一个至为重要的因素。所以,赞扬张铁生今日的成功,其实是间接颂扬了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
    
    三、犯过罪的人,不但应该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还应当有选择当英雄和烈士的权利。
    
    东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消息传出后,对叶灿辉事迹自始至终予以热情关注和追踪报道的《广州日报》为此还发了一篇篇幅不小的报道,题目是“叶灿辉终于成了英雄”。该报侠义精神固然令人感动,不过标题却显得有点牵强——把“积极分子”等同了“英雄”!
    
    “积极分子”一词的本义,按新华词典和几本权威词典的诠释,一是指政治上要救进步,工作上积极负责的人;二是指在体育、文娱或其它社会活动比较积极的人。从这一解释来看,叶灿辉只能算是“……社会活动比较积极的人”范畴。用鲜血和生命奋勇捍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壮烈之举,只能算是一种“比较积极的”行为,这不但是对叶灿辉壮举的否定,是对曾经犯过罪的人的歧视,同时,也是对牺牲者生命价值的一种暴殄和蔑视。
    
    叶灿辉应不应当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烈士”称号?《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曾开辟专版开展读者讨论。赞成者认为,法律并没有剥夺罪犯成为“英雄”和“烈士”的权利,河北省就有授予一个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罪犯为“烈士”称号的先例,所以,叶灿辉成当得到这个权利;反对者则认为:“授予叶灿辉‘英雄’称号,享受‘烈士’,会形成不良的‘榜样效应”……
    
    授予犯过罪的人(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见义勇为英雄”或“烈士”称号,是否会形成不良的“榜样效应”?这个问题值得商榷。首先,我们必须从“英雄”和“烈士”的本义谈起。
    
    “英雄”和“烈士”一词,自古以来有之——他(她)从来就不是“高大全”的完美人物。梁山一百零八条好汉几乎个个犯奸作科杀过人,为何人们仍称为“英雄”?盖因褒其“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见义勇为之秉性也;“烈士”之义,其人或为正义之事死得壮烈,或志存高远,壮怀激烈者之谓也;!
    
    诚然,我们现在所处的是社会主义时代,应树立全新的英雄观。所以,现在新华词典对“英雄”一词有了新的诠释——(一)指才能勇武过人的人;(二)不怕困难,不顾自己,为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令人敬佩的人。(三)具有英雄品质的人;烈士——(一)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二)有志于建立功业的人。
    
    而按新华词典的诠释,叶灿辉完全合乎当选“英雄”和“烈士”的条件。但只因“英雄’必须无污点”,“烈士’一定要清白”“积极分子”之列了。
    
    “英雄”和“烈士”,己经己失去了它本来的属性。现在该是还其本来面目的时候了。
    
    犯过罪的人,不但应该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还应当有选择当英雄和烈士的权利——因为英雄和烈士自古就不是完人。
    
    “英雄”和“烈士”,己经己失去了它本来的属性。现在该是还其本来面目的时候了。
    
    犯过罪的人,不但应该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还应当有选择当英雄和烈士的权利——因为“英雄”和“烈士”自古就不是完人。
    
    四、剥夺罪犯和曾经犯罪者的荣誉权,会在服刑人员和曾经犯罪者群体中产生十分不良的消极因素……
    
    当年在广东省梅州监狱工作时,有一个场面使我久久难忘——当叶灿辉牺牲的消息传到梅州监狱后,在监狱犯人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犯人们纷纷向叶灿辉家中捐钱捐物,有一些人将仅有的几块零花钱全部捐了出来……场面十分感人。在监狱组织的“向叶灿辉学习”的运动中,犯人们反应十分热烈。为此,广州日报还作了热情报道。
    
    但不久,当罪犯们得知因叶灿辉是假释人员,不能授予“英雄”或“烈士”称号时,犯人们无不流露出失望、伤感的神情……有的罪犯激愤地说:叶灿辉九年前犯了罪,为什么今天用鲜血和生命还不能换来一个名义上的荣誉?有的说:今后,我们可千万不能学叶灿辉——死了白死……有一些罪犯还纷纷往《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中国青年报》等报刊投稿,替叶灿辉鸣不平……
    
    叶灿辉不能授“英雄”或“烈士”称号,竟在犯人中产生如此大的负面反应,我感到震惊……
    
    记得有句名言,叫“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不过,榜样有好有坏,有正面的有反面的。而叶灿辉用生命的代价只能换来“积极分子”称谓,无疑在服刑人员和曾经犯罪者群体中树了一个反面榜样。
    
    五、充分尊重曾经犯罪者的正当荣誉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重新犯罪,是当今世界一种十分棘手的社会现象。预防重新犯罪,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重要手段之一。
    
    温家宝总理访美时,曾对提问者说过一句耐人取味的话:再小的问题如果乘以十三亿,都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十三亿中国人中,有多少曾经犯过罪的人?如果按温总理的公式推算,答案很可能极为惊人。
    
    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曾经犯罪者构成了一个巨大社会群体。他们过去是害人者,但同时他们又是受害者——在伤害他人时也伤害了自己——不但自己受到法律的制栽,也使家人亲属受到伤害。出狱后,他们还受到社会形形色色的歧视,在就业谋生方面受到严峻的挑战。所以,他们这时无疑是弱势群体,是社会的消极因素。
    
    如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一直是政府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降低重新犯罪率,仅靠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和努力。
    
    要降低重新犯罪率,首先不能歧视曾经犯过罪的人。
    
    而犯过罪的人见义勇为壮烈牺牲后不得授“烈士”;致富后不能授赞扬。这种歧视失足者的现象是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反思
    
    以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保障。目前,我们的国家正逐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纳入法律的轨道。所以,以任何理由反对给予罪犯和曾经犯罪者正当荣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作者:李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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