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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只有权利而没有弱者

作者:程计山
近日在读了有关首都是否应当在某些地区禁止行乞者的报道及评论之后,我想,作为一个国家的首善之区,其“善”的含义是什么?“善”的含义应当是“善良;慈善”,其不应当仅仅是一个豪华的场所;更应当体现出人类的文明。但什么是文明呢?文明应当包含着一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给予弱者以生存的权利与自由——即所谓的“善良;慈善”;并且,伴随着部分行乞者自身强行乞讨及雇用儿童进行强行行乞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部分省(市)更是对于行乞者予以了更为严厉的管制。似乎,现在是法治社会了;一切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因此抛开作为首善之区应当具有的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仅仅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想应当首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在于:什么是弱者?一个行乞者或者说一个自然的人其应有的权利是什么?
    
    相对于普通的北京市民而言,行乞者似乎是弱者;但何兵先生写的《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这篇文章之中,引用了新华社的报道。该报道指出:9月23日23时许,五六名男子破门闯入北京海淀区居民王某家中,将正在酣睡的王某夫妻和其9岁的儿子用毛巾堵嘴,用推土机将其家的12间房屋推到,家中的生活用品全部被埋在瓦砾中;9月21日凌晨5时,丰台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看见几位居民被捆住了手腿,数十名民工手持铁锹与居民对峙,同时有两辆铲车正在拆房。事件真相是:院内居民因对开发占地的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开发公司以20万元的“委托费”,让河南省光山县人曹远林负责该院的“拆迁”。我想,相对于北京市民而言行乞者是弱者;但相对于可以出20万元委托个人强制拆别人房子的开发商而言,其合法的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障,相对于处于与政府与政府有牵连的开发商而言,北京市民同样的是弱者。
    
    眼光放得开一点。似乎,在百姓的眼中,“官”——即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是强者吧;但在揭发腐败分子或者依法不执行领导的批示的时候,往往“官”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因为,“官”虽然相对于百姓而言是强者,但相对于比其更大的“官”,仍然是弱者;仅仅因其揭发领导的腐败问题或者说不执行上级违法的命令,其权利同样得不到保障,其仍然是弱者。
    
    在看到关于首善之区是否应当在某些地区禁止行乞的时候,我想到的是行乞者是社会上最弱者;因此想对弱者下一个定义或者说找到哪一个社会阶层是弱者,即:谁是弱者?但想来想去,突然感悟到: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非是一种绝对的社会群体。在此不想引用那句“当纳粹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当纳粹……”名言;因为,固然我国的改革开放之中固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毕竟与希特勒统治下的法西斯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我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之中,应当认识到的是: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权力而言,每一个人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官”——都有可能成为那个相对者——成为弱者。
    
    我想,北京在禁止某些地区行乞的时候,肯定具有充足的理由:为了首都的形象而如此;开发商在拆迁之中——注意,这里说的是开发商在开发而非为了公益目的而征用——肯定也有为了城市的美化等等充足的合理的理由;在领导打击举报者或者不服从其违法命令的人的时候,也会找到各种貌似充足的理由的。但我还想到的是,在法治社会之中,权力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并且,权力是可以以任何堂而煌之的借口而剥夺人的权利的。因此,每一个人的权利哪怕是其最为底层的行乞者行乞的权利与自由权利都应当得以保障;并且,只有最为底层的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之后,每一个人世才可以避免自己成为相对的弱者,其权利被肆意地侵犯与践踏。而法治的另一含义系对权利的保障能够成为一种制度;一种能够约束权力践踏权利的制度,并且能够以法律的手段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权力存在的终极目的——保障权利的目的才能够得到实现。
    
    
    因此,法律面前只有权利而没有弱者;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行乞者作为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法律应当给予其什么样的权利呢?似乎,从现有的宪法及法律之中很难找到行乞者具有行乞的权利的明确法律条文。但我想,一个人的权利应当包括自然的权利与法律上的权利。而有些作为自然的人随着其一生就伴随着其一些自然的权利,有些自然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但却应当是法律予以首要保护的权利。这样的自然的权利应当包括在法律的权利之内,比如一个人活着就要吃饭,就要能够生存下去,这种自然的权利系一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而无需法律予以明确却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也无法对于每一种自然的权利都包括进去;显然,一个人的温饱而生存的权利应当属于这样的一种权利。如果一个人依靠现有的物质条件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其应当当然地具有行乞以生存下去的权利而无需法律再予以明确地规定;固然,现在某些地区禁止行乞的理由似乎是部分行乞者强行行乞以及雇用儿童行乞,不仅影响到了城市的正常生活秩序,还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应当对于违法者予以禁止;但这种禁止应当从政府加大对于违法者的管理水平与管理力度上找原因,而不应当采取剥夺不依靠行乞就无法生存下去的人的生存的自然权利与自由的方法来解决。
    
    除此之外,我想,北京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以及其他的大城市,其代表的国家与一个城市的形象、文明程度应当从何体现?固然,行乞者在某些地区行乞固然会影响到城市的整洁与市容,部分行乞者的不法行为也会影响到城市的正常秩序与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但一个国家的形象仅仅依靠整洁与市容来表现的么?尤其是,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显然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并不高,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社会上存在行乞者也并不奇怪;而维护国家的形象应当从发展国民经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杜绝或者说减少行乞者,实现普遍的人能够达到温饱这样根本性的问题上找原因,而不能在某一特定的区域之内限制行乞来维护吧?在国家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行乞者之前,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政府对于行乞者的生存状况与生存的自由的关爱与否恐怕更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与一个城市的政府的文明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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