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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担保之痛:现象抑或本质?

——啤酒花凋零的背后

作者:陈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广泛存在及其所引发的巨大风险,早已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近日啤酒花的凋零再度将投资者惊悸的目光聚焦到“担保黑洞”、“担保链的断裂”等可怖的字眼上。啤酒花,一个净资产仅5亿多元的公司对外担保竟高达18个亿;在啤酒花担保圈中,共涉及天山股份、汇通水利、友好集团、新疆众和4家新疆上市公司,互保额度总计近6亿元;而在以新疆众和与啤酒花为中心的新疆担保圈中,仅从公开资料推算,10家公司的互保金额超过45亿元。在令人瞠目结舌的数字面前,关联担保岂能逃脱众矢之的的命运?
    认真推究关联担保,法学教科书上尚无标准解释。归纳其要义,无非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分界线,上市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始从最初的为大股东频频担保,即“母子担保”到更多地为无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互保乃至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等等。
    可以说,关联担保给我国现行法律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不仅涉及到《担保法》对交易安全的制约,《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的调整,《公司法》对关联公司的规范问题,而且涉及到《证券法》、《税法》对关联交易的调整问题。
    为了制约关联担保中不公正的行为,避免关联担保损害股东的利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对关联担保实行规制,即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等法律规范对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我国《证券法》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此外,还把“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列为内幕信息。鉴于《证券法》不可能对监管制度的方方面面予以细致规定,为实际监管需要,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引”、“规则”、“通知”、“意见”等为《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起具体补充细化的作用。就担保问题来看,除《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证监会还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有“协议”层次约束力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程序规范提供了最为详尽的规定,归纳起来如下:(1)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联方如享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2)董事回避制度。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3)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时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关联股东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此项交易是否对上市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综上可见,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问题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反观啤酒花事件,有关资料屡屡提到,在啤酒花对外提供的巨额担保中,有近10亿元的对外担保决议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近9亿元的担保目前仍没有查明是为谁担保”。[1]这批担保涉及当地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商业银行等各大银行,啤酒花股份公司在这些银行的担保贷款和贷款,多则3到5个亿,最少的也近亿元。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立法早已从法律、行政规章、行业规范等多层次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予以全方位的规范,为什么啤酒花及相关企业还能提供、隐瞒如此巨大的不规范的关联担保?更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银行争先恐后挤入这深不见底的“担保黑洞”?
    其实,尽职的记者们比我们更热衷于打破沙锅问到底。在强大的新闻攻势下,如今,啤酒花的真像如剥笋般逐渐大白天下:啤酒花董事会被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一手控制;9.8亿元没有披露的担保对象就是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的公司,这些公司用这些钱再去收购信托公司;各大商业银行都把啤酒花股份公司作为优质客户,想尽办法,争相抢夺等等。
    啤酒花似乎已经没有秘密。然而在获悉上述真相之后,我们不禁还要问,我国的《公司法》早就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规定了董事的权利义务等等,为什么艾克拉木•艾沙由夫作为啤酒花的董事长还能一手遮天、恣意妄为?当一系列暗箱操作的关联担保付诸实施的时候,啤酒花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都人间蒸发了么?当董事、监事的违法行为得到大股东的支持甚至“授权”时,小股东为自己维权了么?此外,在盘根错节的担保链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否严格审查了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是否审查了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程序规范?面对这一连串的问题,我们耳熟能详的回答有备而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上过于偏重融资功能,从而严重忽视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治;金融机构法律意识不强,信贷审核方法不完善;归根结底还是立法不完善等等。
    在上述一问一答或多问多答之间我们似乎解答了问题,又似乎陷入更多的问题。我们在问题与答案间迷失了,我们已经分不清究竟什么是问题,什么是答案,因为,每一个答案其实都包含着问题。就关联担保来说,尽管学者们都承认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中性的商业行为,但在类似担保链断裂、股价跳水的现实剧里,关联担保成了人们解释悲剧的一个缘由。然而,缘由并非源头。在啤酒花凋零的背后,在寻求源头的探索中,我们呼唤公司健全的治理机制,我们期待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提高,我们渴望完善的立法、有效的司法……而一切的一切,也许还有赖于我们执著地执行我们已有的法律。当我们忙忙叨叨开始一项又一项新的立法的时候,其实有多少人想说,我们已有的法律是否还仅仅是我们生活的摆设?
    
    
    本文发表于《经济日报》(2003年11月28日),发表时略有改动。
    
    
    [1] 《啤酒花引爆45亿新疆担保圈 新疆担保链岌岌可危》,http://finance.tom.com 2003年11月16日10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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