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之我见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经验,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多来司法实践表明,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司法改革步伐不断深入,且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弊端
一、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科学,分工不明。现行法院审委会均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负责人组成,基本是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认的,有的甚至是从事行政管理等非审判工作的人员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案件不分类型,所有成员都参与讨论,没有分工。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法律专业性要求高,导致审委会职能需要与人员素质的矛盾。同时,审委会成员也不可能全能,不可能对任何法律都精通,尤其一些委员长期在一个岗位、在一个业务庭室工作,审判业务知识单一,受业务职能的局限,不能对所有案件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有时遇到自己不熟悉的案件或业务知识比较薄弱的环节,只好随大流,弱化了审委会的职能。
二、权责不明,案件范围不确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而实际上,现行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案件,很少总结审判经验,尤其在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该职责几乎行同虚设。另外,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缺乏严格的科学界定和明确划分。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自己吃不准的案件,不是加强业务学习,查阅相关资料,而是随意将案件移交审委会;有的甚至为了掩饰自己变相偏袒一方当事人且可不必承担责任之实,将案件抛向审委会,故意虚报隐瞒案情,利用审、判脱节的弱点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扭曲了审委会的功能。这样,大量并非疑难复杂的案件流入审委会,既加大了审委会的工作量,也使一些审判人员把审委会当成推卸责任的避风港或挡箭牌的习惯。
三、工作机制不合理。一是缺乏完备的日常工作制度和内设专职机构,对会期、议事规则、责任无明确规定,日常工作开展不规范;二是不审而判工作机制违背了直接审理主义的要求。即审委会成员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也不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听取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仅根据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就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这不利于当事人向审委会提供案件的实情况,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违背了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理念,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
一、完善组成机构。立足审判工作,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选任标准,根据成员业务专长分成若干委员会小组:一是打破过去审委会会员任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的现状。除院长、分管业务庭副院长、个别审判业务庭长外,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考核等方式将部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精湛的年轻优秀法官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精通法律法规的“专家型”老法官吸收到审委会中。同时,可逐步实践聘任制,将部分熟悉某一方面业务、精通相关法律,作风严谨的“退休”法官聘任为专职或兼职委员。优化审委会组成,提升其整体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笔者认为应根据审委会成员业务专长分成民事、刑事、行政等小组,各小组除了分管副院长、庭长外,选拔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聘任原相应业务庭已退休的优秀法官为委员,分类讨论决定不同类型的个案,走职业化道路,提高讨论效率。
二、明确讨论案件范围,完善工作机制。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将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区分,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区分:重大案件一般指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案件应限制在涉及新事物、新类型或合议庭分歧非常大的案件。将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能权限分清,强化合议庭职责,除确属重大疑难案件外,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更好的发挥合议庭合审委会各自功能。为了限制案件大量流入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预审机构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预审,确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才能移交审委会,这样既提高案件汇报材料的质量和规范性,又限制个案讨论数量。同时,笔者认为应逐步建立审委会提前了解案情制度,对于新类型、复杂疑难很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审委会成员(当然,院长、副院长由于工作的繁忙不可能参与每一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但审委会小组其他成员尤其是聘任的委员应参与案件审理的旁听)应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在审委会讨论案件前,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更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仅根据承办人汇报的案情作出裁决的弊端,更好的维护审委会的权威。
三、强化总结经验职能。审委会尤其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指导审判工作和总结经验上。审委会成员应加强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学习,对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重大法制变革和新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机构,提高综合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发现某些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进行分析,找出规律,将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具有特色的应用法学规范和法院管理举措,反过来指导司法实践,转化为公正与效率的新动力,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四、探索专家咨询委员会辅佐审委会之道路。为更好的发挥审委会的职能,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如大城市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来辅佐审委会开展工作,条件不够成熟的地方,可设立案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一般由两部分人组成:一为大专院校法学教授副教授、其他法律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他们既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超前的法律意识,且他们的思想不受法律以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二是法院内部专家型法官或已退休优秀法官,既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可以为公正审判提供实践保证。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任与行政职务无关,他们只提供有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参考意见,并不直接具有审判权和对案件的决定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其提供的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用,咨询委员会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专家委员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对案件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为合议庭正确裁判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