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口头法律语体及其特点

——兼论语体的交叉与渗透

作者:杨天勇
摘要:口头法律语体从形式上看,它与演讲、谈判语体最接近,同时也不排斥兼有书面语体中公文、政论语体某些特点,比较典型地表现了语体的交叉和渗透这一语言现象的语言特点。
    
    关键词:口头语体;交叉;语言现象;法庭演辩词;
    
    一、 口头法律语体的交叉
    
    语言,随着交际范围、目的、任务和对象的不同,很早就形成了不同的语体类型,传统的分法是分为书面语体和口头语体两大类型。书面语体又可分为文艺语体、科技语体、政论语体、外交语体、公文语体等。不同的语体运用不同功能的语言材料,这些语言材料在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功能特点,以适应不同语体的表达需要。例如,为了阐释某个科学原理,就要大量运用科学术语,词义要精确单一,句法要严密,句子多是完全句,有较多的长句和复句;而在口头交谈时,就要使用具有口语特点的语言:简短、省略句多、词序灵活、上下意思连贯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际方式日趋复杂多样,二者的界限逐渐不很严格,各语体间互相交叉,渗透的现象日益普遍。杂文、小说、科幻小说、法律文书等,都是语体交叉的表现。语体的交叉就是在一种语体形式中兼有其他语体的某些特点,如:杂文是文艺语体和政论语体的交叉;小说是文艺语体和其他多种语体的融合;科幻小说是文艺语体和科技语体互相渗透的结果。
    
    有一种不被人们注意的口头语体,也是口头语体交叉的例证。法律语体除了具有典型的公文语体特点,如裁判文书、起诉书等外,还有一种浓厚修辞色彩的语体,即是司法口语中的法庭演辩词(包括法庭演词和法庭辩词),是在法庭上演讲或应对、辩论的话语,是一种很有学问的语言艺术。(下面称裁判文书等,为书面法律语体;在法庭上的演辩词等,为口头法律语体。)法庭上的语言,不同于生活中的讲话,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观点的阐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于一个人的生死。若要在不同的案件中,通过简短的发言,既要为当事人争得利益,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理有利,恰到好处,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论辩的敏感性、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渊博的学识,而且要有高度娴熟的语言本领,用修辞学的力量为法律活动服务。例如下面的法庭论辩片段:
    
    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无怨恨,只是在电影院偶因小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把苹果皮丢在地上,被害人令他拾起。被告人当时的想法是:“男子汉大丈夫去拾苹果皮,况且未婚妻又在旁边,这不是丢我的面子吗?”且又是先挨了被害人一拳,一气之下扎了被害人一刀,无疑是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以示自己不是好欺负的,并无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动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伤害的结果,由于激愤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只是具备了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并非间接故意杀人。
    
    上例就是运用了示现和引用的修辞手法,把过去的事实写得好象出现在我们眼前一样,如实再现案情,达到了借助生动性促人理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的目的。
    
    综上所述,法庭演辩词是口语语体中的演讲、谈判语体和书面语体中的公文、政论语体的交叉与渗透,是一种复杂的语体现象。因为这种语体用词严谨、庄重,大多使用书面词语,有些句式也具有书面语体的特点。这是由特殊的交际对象、环境和内容决定的。但是因为运用这些语言的目的不是作为文章供人阅读,而是为了在法庭上讲给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的,所以它同时也具有口语语体的特点。正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篇》中说的:“辞者,舌端之,通己于人。”法庭演辩词是演讲的形式,通过口舌,以语言为媒介,依靠一定的语调、语气等语言因素,诉诸对象的听觉发挥交际能力的。根据从交际范围、目的、任务、对象和语言材料的不同来进行语体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它和演讲、相声、戏剧、影视等语言一样,都属于书面语体和口头语体的交叉现象。从形式上看,它与演讲、谈判语体最接近,同时也不排斥兼有书面语体中公文、政论语体的某些特点。所以说,口头法律语体比较典型地表现了语体的交叉和渗透这一语言现象的语言特点。
    
    二、 口头法律语体的特点
    
    由上面的论述可知,口头法律语体是口语语体中的演讲、谈判语体和书面语体中的政论、公文语体的交叉,兼有这几种语体的特点。但它又不是这几种语体简单相加的和,而是这几种语体特点在特定语言环境中的有机融会、交叉、渗透的结果。口头法律语体与书面法律语体相比较,由于交际方式不同,从而具有一系列不同之处。二者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口头法律语体可以说是带有演讲和谈判(说服)特点的法律语体。它取书面法律语体之程式化,而去其古板;取其用语准确、简练、庄重、质朴而去其平淡。在这个基础上,它又吸取了演讲利用语调、语音、节奏和手势、表情与听众形成感情交流的长处,吸取谈判语体善于运用多种手法出奇制胜地论证问题的优点。因此,口头法律语体不但具有书面法律语体庄重、质朴、准确等优点,而且有说理,又有抒情,生动活泼,文辞巧妙,是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统一体,具有扣人心弦的魅力。这些表达效果都是书面法律语体所不可企及的。其特点如下:
    
    其一,口头法律语体具有一定的程式性。
    
    法庭演辩词,在其演变过程中不断地适应法律审判工作的需要,就其体式上来讲,就形成了规范的格式,作为表达这种规范格式的语言,自然就有了程式性。这种程式性,还表现在开头上,由于法庭演辩词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性质,决定了法庭演辩词的开头大多采用开门见山的方法而不象文学作品那样或抒情或描写等等,而且还要遵循法律和法庭的有关规定。
    
    例如,法庭调查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对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谁先说谁后说,是有规定的,不管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的发言,都要征得审判长的同意。而且,规定了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必须使用程式化的法律语言。
    
    其二,口头法律语体在选词方面,语言十分准确,比较庄重、质朴和严谨。
    
    律师作为我国法律工作者,首先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站在为维护法律的正义、公正的立场上同时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用词的高度准确就具有重要意义。法庭演辩词用口语的形式以法服人,以情、以理动人,因此,较之司法书面语来得情感充沛外露。法庭演辩词在严格把握用词准确的原则下,可以适度地运用感情色彩鲜明的词语及修饰性强的词语,来增强论辩的语势。
    
    当然,感情色彩要适度,即语言力求严肃庄重,要以法理、事理、情理服人。不要讽刺挖苦,不要动辄打态度,更不要比喻描绘、借题发挥。
    
    其三,口头法律语体在句式的选择上,兼有口语语体和书面语体特点。
    
    一方面大量运用适合于口语的短句,易懂好读,另一方面也常常选用一些书面语句式,还选用公文语体较少选用的对偶、排比、对照等句式。为了上口好读,入耳易懂,适应说与听的交际方式的要求,即便是选用句数较多的长句,也选用易于听说的舒缓型长句,尽量避免选用诘屈聱牙的紧张型长句。
    
    法庭演辩词以口语形式出现在法庭辩论阶段,从句式选择来看,短句能更好地将论辩的层次,有条不紊地传达于人。句式的选用,要以适应语体为原则,所以要切忌运用长句。如“我们从刘××与被告人李××博斗的红星街第一条巷四号楼四层现象可以清楚地看到墙上有被手枪击中的痕迹,…………”。这样的长句,读起来吃力,听起来费思索,很难达到预期的法庭效果。法庭演辩词的语感要流畅,还要切忌变式句。变式句是指语序超脱常规的句子。超脱常规亦称为“变异”。句式的变异,可突出某些情状、行为,给人以新鲜感,具有一定的修辞作用,是文学语言经常采用的手法。但对法庭演辩词的语感流畅是不适宜的。
    
    其四,口头法律语体实际就是在特殊场合下的演讲和辩论。口头法律语体要讲究语音、语调,注意避免语调呆滞、平板,讲话时要使语调有抑扬顿挫 ,跌宕起伏,声调铿锵,富于变化。适当地考虑声韵的配合,节奏快慢也要随演讲内容的需要,时而急切,慷慨激昂;时而平稳,冷静舒展。凭借人类的发音器官,以隐含感情的富有说服性的声音、语调、表情和手势来感染听众,以提高讲话的效果。例如,下面公诉人的一段发言:
    
    我们正处在向四化进军的征途中,经济上还不富裕,党和人民把用汗水换来的资金交给我们搞国防建设,我们完全应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管好、用好。然而,被告人却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忘记了一个革命军人的职责,忘记了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置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违章吸烟,造成了204万元的巨额损失。204万元,可供养1万名农民生活1年,可购买100多辆解放牌汽车装备部队,可以建造12000平方住宅解决在市人民的居住困难。它是多少工人辛勤汗水的结晶,是多少农民长年劳作的积累,又是多少科研人员心血的凝聚啊!如此重大的损失谁能不为之惋惜、震惊!
    
    这段对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巨额损失的论证,就具体、形象、鲜明。恰当运用排比、比喻及反问,这些语言技巧,使论述有理有据,收到了良好的法庭效果。
    
    其五,口头法律语体在使用修辞方式方面,具有政论语体的特点,完全不同于公文事务语体。
    
    在公语言语体中,使语言形象化的各种表达手段,如比喻、借代、拟人、夸张等一般是不使用的;然而,口头法律语体却像政论语体那样,可以根据表达需要,适当地选用像比喻、排比、对偶、示现等修辞格式。
    
    政论语体是用来论证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的一种语言体式。它的特征是倾向性、鼓动性、逻辑性。它与科技语体一样,语言要精确、严密,为了宣传鼓动,又兼有文艺语体的形象和生动,所以,既精确严密,有逻辑性,又形象、生动有鼓动性,这种语体适用语言材料的特点是:广泛吸取各种术语、古词语、口语和成语,句型丰富多样,长短句灵活运用。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往往运用设问句、反问句;为了增强说服力,常用排比、对偶等手法。
    
    例如:一流氓罪法庭辩论片断:
    
    辩护人:原判决认为,被告人以色情勾引留学生,毫无根据。被告人与卡尔之间虽有越轨行为,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他们正常恋爱的性质。这种恋爱关系符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是合法的。
    
    公诉人:被告人在与留学生交往中得到金钱与物品,这难道不是事实?这恰恰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是贪钱图财而出卖了自己的人格国格。
    
    辩护人:不对!这是在偏见支配下作出的错误结论。所谓事实,实际上正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严重“失实”。请注意,如果说被告人是为了获取金钱,那么杰克离开北京时,叫被告人去接受一批礼物而遭到拒绝的情节,该如何解释?卡尔回国时,被告人无偿相送大量物品又该如何解释?……不能因为他们后来不理智的举动而认定被告人是为贪财而出卖肉体。
    
    公诉人:是黑的终究变不成白的。不管辩护人说得怎样天花乱坠,被告人的流氓行为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辩护人:不!真正有损国家声誉的是那些把我中华妇女视为草芥的所谓执法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女被外国人凌辱,作为中国法院不但不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反而高声喊打,落井下石,试问这种雪上加霜的行为难道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吗?
    
    …………
    
    辩护人:她,有教训,甚至过错,但这是另外性质的问题,并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这样轻易定案,不仅在我们手中制造了一个冤案,而且将会真正伤害中国人的自尊心,损害国家声誉。
    
    (此段摘自《辱枪舌战—谁出卖了人格国格》)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论点“被告人是贪财图钱而出卖人格国格”,以事实、法律为基础,阐明自己的观点。几段引述,以犀利的言辞针锋相对,以独语感叹句、反诘句驳斥对方。这里运用了政论的方法,不仅辩明了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作者简介:杨天勇(1966—),男,贵州遵义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二系讲师。研究范围:法律语言,法律文化,法律写作。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