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应当实行八小时五天半劳动制
摘要:罪犯连续长期的超时劳动在一些监狱中普遍存在。导致“中国监狱的本质就是罪犯超时劳动给队长发奖金,榨干罪犯的血汗!”,“包身工”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偏离了监狱的本质职能,带来一系列恶果。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监狱,必须实行罪犯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劳动制,必须在修订刑法、劳动法、监狱法和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应当把罪犯违法超时劳动作为查处监狱违法行刑的重点。
关键词:监狱、罪犯、劳动时间
一
在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产生有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建国初期,在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中,面对监所数量少,犯人拥挤,疾病流行,国家财政极其困难的局面,1951年5月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公安工作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在审议“决议”时批示:‘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从此,全国迅速建立了县、专署、省、大行政区、中央五级分工负责的监狱工作管理体系,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①。这在建国初期确实对缓解国家财政困难、减轻监所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做法,我国监狱一直保持至今。劳教场所和公安看守所等强制劳动单位,大致也沿袭监狱的做法,大同小异。
我国监狱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比较模糊,有的与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相悖,有的违反人类社会文明的基本公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欧洲人权公约》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其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联合国《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劳动目的是“足以保持或增进罪犯出狱后诚实谋生的能力。……利益不得屈居于监所工业营利的目的之下”“应订立公平报酬制度”“每周休息一日。”圭亚那、巴基斯坦和前南斯拉夫等国宪法均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和强迫劳动。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罪犯因在监狱失去自由,比监狱外的自由人——普通社会劳动者受到更好的劳动保护。
罪犯劳动时间,我国监狱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很有限,仅以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我国监狱是推行劳动改造罪犯,目前,这些人劳动的强度和时间一般远超过社会一般企业,可是,对这些人却不能适用劳动法!众所周知,按照一些省市发布的统计信息,社会上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一般占各种就业人员的5%-40%左右,那么,以少数签定劳动合同的人为适用对象却冠以所有劳动者名称的劳动法,偷梁换柱,以偏概全,显然在适用范围上,劳动法存在严重问题,即:在劳动纠纷争议发生时,没签劳动合同,劳动法一般不予保护。
罪犯超时劳动问题,在各个监狱一般普遍存在。虽然有的监狱管理局也曾下发了限制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但是不彻底性仍然存在。例如:规定每天加班不准超过21点,星期日罪犯休息。这样,一方面,限制超时劳动规定的时间范围本身就已经“超时”,只不过禁止无限制的通宵劳动。另一方面,一些监狱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罪犯超时劳动仍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某监狱为例,押犯1800人,承担劳务加工的分监区“只要有单子做”,一般是早晨7点出工,夜里21点收工,每周罪犯劳动六天。该监狱规定罪犯每月在此之外允许加班36小时。按照满负荷计算,罪犯每天劳动14小时,每周劳动84小时,每月劳动364小时,加上监狱允许的36小时,每月罪犯劳动400小时。而按照八小时五天半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最多184小时。那么,目前罪犯每月超时劳动的216小时均在该监狱管理局“限制罪犯超时劳动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此外,一些限制罪犯超时劳动的文件只规定最晚收工时间,未规定每日劳动的最多小时数量的时间限制。因而,分监区让罪犯21点收工后下半夜起床劳动仍然不违反“规定”。例如,某监狱曾有分监区为了按时向客户交货,让罪犯4点起床在监房里剪线头直到早晨出工时间,然后再整队去车间劳动。
罪犯超时劳动,超时的标准是什么?按照监狱法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按照法理,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基本法优于普通法,普通法优于条例规章。显然,应当参照的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即每周五天半、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罪犯超时劳动的合法条件是什么?按照监狱法第七十一条:“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显然,只有“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超时劳动才是合法的。“特殊”与“一般”、与“普遍”相对,是少见的,“不同于同类的事物或平常的情况的”(《现代汉语辞典》解)。这一系列现象,显然不是“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特殊”条件在监狱司法实践中被泛化为普遍的、常见的现象并从中获取利润,当然是违法的。
罪犯劳动的利润哪里取了?一个显而移见的事实是被监狱当局利用行政权利瓜分了。如果没有罪犯劳动带来的巨大利润,监狱就没有巨额的奖金来源。以某监狱为例,2004年一季度一监区三个分监区干警的奖金平均约5000元,二季度平均约8000元。那么,把罪犯劳动利润据为己有,法律依据何在?作为国家机器的监狱,罪犯劳动利润的本质是国家财产,是谁给监狱权力可以私分罪犯劳动的利润?罪犯的劳动一旦与监狱干警的奖金挂钩,“劳动改造罪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蜕变为“加班加点给队长多发奖金”,罪犯的劳动时间就失控了,如野马脱缰!监狱警察群体的良心就蜕变了,惟利是图!
罪犯违法超时劳动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一系列恶果:1、罪犯患病多、非正常死亡不断。2、罪犯绝食、自伤自残、自杀时有发生。3、教育形同虚设,用于罪犯就业谋生的技能培训十分薄弱。4、监狱、监狱警察的形象、作用在罪犯心目中变形。5、分队警察连续加班,队伍疲劳,厌战情绪滋长,健康下降,恶性病时有发生。6、奖金等待遇差距巨大,一线警察与监狱领导及中层干部关系恶化。7、污染监狱行刑环境,金钱至上,惟利是图,败坏监狱警察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的道德品质。8、财务自收自支,易产生群蛀,易发生各种巧立名目的贪污等腐败。9、监狱的本质职能发生偏离,监狱企业化。10、监狱机器运转十分沉重。11、胆大妄为,被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多是有钱、权、关系的罪犯。12、事实上的家长制、按黑社会流氓恶势力的圈子用人。13、形式主义泛滥,假惺惺地用“以人为本”的削弱监狱本质职能的所谓“人性化管理”欺骗上级和社会。14、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背离。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例:某劳改企业1992年至1997年有价值约一点三亿至八千万的玻璃和玻璃棉等产品出厂后,货款至今去向不明。以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干部的收入为例,某监狱一般干部奖金系数是零点八至一,中层以上干部的奖金系数是一点二至一点六,书报费2003年一般干部100元,领导干部是200-500元,2004年上半年一次性发放的是高于一般干部百分之四十。中层以上干部每月在工资单外还有“职务津贴”,每月100-500元。旅游补贴一般干部是400元,中层以上干部的开支是一般干部的10-20倍。这些支出。都来源于罪犯的劳动利润。
在监狱司法实践中,一线警察要冒着“四防安全”的危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熬出生产指标,这一现状,实质上是违法行刑,“劳动改造罪犯”的泛化,劳动时间的随意性是中国司法体制和中国法治的重要缺陷。
二
罪犯违法超时劳动的原因主要有:
(一)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的比较原则。监狱在执行罪犯劳动有关条款时,应当“参照”却没有“参照”,监狱系统的主要领导有法不依。
依据监狱法,罪犯劳动时间是“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罪犯在劳动中的伤、残、死亡是“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报酬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至于什么“有关规定”没讲。这种柔性和盲目规定,使监狱让罪犯超时劳动带有随意性。
(二)国家财政保障和地方财政拨款不足,监狱一般是日常开支铺张浪费,入不敷出。
我国监狱有一个怪现象,一方面呼吁国家、地方财政保障不足,另一方面监狱内部却铺张浪费。客观地看,两方面都存在,导致监狱警察的平均收入一般低于当地的公检法人员。有的监狱,副处职以上的在职领导干部一般是5-9人,每人配一部轿车和专职司机,自己还要学开车,买车和养车费用、司机年薪、学车费(某市是学E照4500元左右)等。机关办公室、政治处编制庞大,专兼职的党务工作者一般有30-50人,在发达国家,他们没有政治处这个部门,财政上没有这个部门和这些人员的办公经费和工资计划。此两项支出,全国一年多少?监狱警察的年薪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主要原因是,区县的公检法机关一般除国家和省市财政外,还有区县财政补贴,以2003年为例,某区公安局当年该区下发的补贴中,仅目标管理奖一项每人是一万五千元。而监狱却没有区县财政这一块。这个缺口的大小与区县的富裕程度成正比。
(三)收支体制上,罪犯劳动获得的利润直接被监狱系统内部支配,“利润”对监狱的驱动。
监狱罪犯生产劳动的利润,一般是以监狱局为单位,在收支体制上,是体内循环,自收自支,自给自足。监狱生产设施的新改扩建等,除较大的项目外,主要还是监狱自筹经费。监狱管理局的专项拨款,一般也来自监狱上年罪犯劳动上缴监狱局的利润。
监狱警察的收入一般低于当地公检法人员,提高收入,目前主要靠监狱发奖金。而这些奖金等,主要来源于罪犯劳动创造的利润,即:罪犯劳动利润高,监狱领导和警察发奖金也高。这种关系存在一天,中国监狱就没有法治和文明!
(四)监狱生产、劳务加工项目对监狱被动的拖带。
监狱生产目前多处在十分落后的地位,与凸现监狱的本质职能相冲突。维持现状没有多大发展前途。
监狱劳务加工,目前是手工或半手工体力劳动,小作坊式的,人海战术,靠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增加利润,类似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监狱劳务加工为例,长毛绒玩具、箱包、纸品、服装之类,监狱拿到客户的定单一般工价都比较低,多是二道贩子、三道贩子转来的。交货时间一般比较紧,监狱的分监区就“只有加班加点”。 虽然监狱法第四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是按照客户的需要、按照监狱最大利润的需要组织罪犯生产。这与监狱本质职能相背离。
(五)假借“矫正罪犯恶习,学习生产技能……”“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劳动”之名而超时加班。
罪犯的超时劳动是否就是突出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对监狱法第七十条“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的泛化,使罪犯超时劳动有了“正当的目的和理由”。这里,监狱混淆了适当劳动与无限制的加班加点劳动的界限。监狱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这里,什么是“特殊情况下”?特殊与一般相对,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加班加点,是否意味着监狱生产始终处于“特殊情况下”?此外,劳动在监狱法中是列入教育改造一章的,劳动作为教育方法,也应贯彻第六十一条“因人施教的原则。”监狱对罪犯不加区分,一律都令其去超时劳动,这违反了因人施教的原则。
三
罪犯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劳动制,是符合法理、是监狱向文明发展的必然。同时,必须由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来缩小监狱警察与当地公检法人员的收入差距。
首先,要从贯彻宪法开始。我国,尚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1982年宪法对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成为我国公民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限制。罪犯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刑投入监狱,并没有失去国籍,罪犯是公民,就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少数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除被剥夺的权利外,其他公民权仍然享有)。罪犯在监狱从事的劳动,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保险、劳动待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等应当适用劳动法予以保护。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罪犯判刑前受劳动法调整的,判刑后,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罪犯在监狱劳动行为与监狱是什么关系,传统观念一直认为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改造与被改造关系是一种意识形态关系,带有明显的政治性。是否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监狱法均没有规定。以至于长期以来,监狱当局一直以意识形态关系取代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罪犯投入监狱,纳入监狱的劳动管理编制和行政管理网络,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并受监狱劳动质量、数量指标体系考核后,罪犯与监狱实质上建立了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监狱法第七十一条关于罪犯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关于罪犯的劳动报酬“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前者应当由监狱法明确规定参照劳动法,实行五天半八小时工作制。后者应当按照当地同工种、同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给予劳动报酬。这必须用修订的法条具体规定清楚,含混不行,泛化更易违法。
第三,罪犯劳动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劳动制,是监狱文明发展的必然。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上,历次工业革命、历次科技变革都包含一个原始目的,即都是为了把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
纵观人类社会的监狱史,不同政治体制、国家的监狱发展进程悬殊,但是,一个共同的趋势是从野蛮到文明。
应当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的项目,不能由监狱自我消化吸收,不能用监狱的违法行刑组织罪犯超时劳动的利润来取代。
罪犯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劳动制,需要在修订刑法、劳动法、监狱法和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
1、需要国家和地方财政比照当地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待遇,落实和提高对监狱警察的财政补贴。国家、省市的财政保障充足,弥补监狱无区县财政补贴这一缺口。
2、监狱的财务管理需要做到收支两条线,禁止监狱自收自支,禁止监狱企业化。收支两条线,监狱的所有罪犯劳动和生产经营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3、财政补贴要专款专用,只有全部按合理的分配比例如数打在全部监狱警察的工资单上才能防止送人情、贪污或挪做他用。
4、工勤职工不应列入,一些监狱勤杂职工年薪3-4万了,待遇过高,不如请每月1000元以下的社会服务人员单项劳务用工或承包合算。否则,管理成本过高,国家财政、监狱不应负担的支出过高。监狱的工勤应当清退,统一搞社会化服务和管理。
5、监狱内部杜绝铺张浪费,机构设置合理,禁止或严格限制监狱领导配轿车、禁止各种名目的公费旅游、宴请、送礼等。
6、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把关,杜绝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的浪费。
7、禁止监狱中层以上干部与分队警察收入、旅游、住房、用车等待遇差距过大。
8、国家公务员的工资非经法定程序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增减。不能由监狱系统的领导干部自己给自己和本系统制定财政补贴的分配方案。否则,违法理。就象足球比赛:你不能既是一方球队队员身份又担任场上裁判。
9、国家特别是地方财政补贴下拨后,要特别防止这一收入分配机会带来的新的腐败和群蛀现象。要防止处级和处职以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抢钞票”,搞成官本位。要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等级差额的比例标准发放,不能搞土政策,担任现职的中层以上干部禁止再多发放,用什么“本系统内定的系数”按官的大小瓜分。
监狱对罪犯超时劳动要作为违法行刑的查处重点,综合治理,特别是对女监和未成年犯监所,未成年犯监狱,限制在每天四小时每周五天劳动制。司法部统一规定罪犯劳动违法超时的查处办法,对全监狱及罪犯家属和社会民众做好宣传工作,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查门卫出收工人帐记录等。对查实的依法追究监狱及以上级领导的责任。同时,建议国家有权机关,在一切监狱、劳教、看守、救助(收容)场所都要废除强制超时劳动。禁止女犯和少年犯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对监狱有毒有害工种认定标准的制定,该作业人员的营养补贴、定期体检、保险、劳动保护和各工种的夜班待遇等,必须用法或法规明确规定。
罪犯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半劳动制,是关系国家、政府、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氛围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重要方面,是关系到我国监狱财政保障体制、监狱本质、廉政建设和监狱执法方向的重要问题。
附注:①、司法部政治部编、王明泉主编《警衔晋升培训教程》第72页(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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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延宏 男 (1962年11月-------)青岛市人,复旦大学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学院第二本科在读。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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