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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事纠纷诱发的刑事犯罪

作者:陈坚
民事纠纷本属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人民调解的说服教育和民事诉讼的审判等手段,绝大部分都可以解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还有连年上升的趋势。许多民事纠纷升级构成了刑事自诉案件,有的甚至酿成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笔者就宿迁泗阳的相关情况作了调查。
    
    
    一、由民事纠纷诱发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从2000年至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杀人、放火案件共计45件,其中尚不包括构成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因民事纠纷而构成刑事自诉案件2000年达40件,占全年刑事自诉案件的87.5%,2001年为61件,占全年的84.7%,2002年为47件,占全年的92.2%。刑事自诉案件中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占刑事自诉案件的比例很高,已成为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种类,分析这些“民转刑”案件的特点,不难发现:
    
    1、犯罪主体以农民居多,且文化层次均较低,大都分布在一些较贫穷、落后的乡镇。据统计,全县近三年来由民事纠纷导致的刑事犯罪,农民主体占88.6%,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68.4%,初中文化占28.4%,高中文化仅占3.2%。从分布的地域来看,在一些偏僻、贫困的地区、城乡、县与县结合部发案较多。
    
    2、犯罪动机在主观上多为故意,目的明确,手段有的极为残忍,其中绝大部分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为目的的故意伤害犯罪,这点表现尤为突出,在所发生的案件中,故意伤害达到132件,占所有刑事自诉案件的74.6%,以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仅有24件。
    
    3、犯罪的发生有较大的突发性和随意性,不计后果,有的事前甚至无任何预谋,仅一念之差即酿成大祸,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厉害冲突,多为区区小事,争一时之气,感情冲动,动辄行凶,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事后则追悔莫及,如发生在洋河的江明春、江明亮等诉秦永光故意伤害一案,双方仅为争一街头小商贩摊点,争吵撕扯,秦即摸起身边做生意的菜刀,把对方三人砍伤,案发后,在法庭的教育下,秦则追悔莫及。
    
    
    二、民事纠纷诱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表面上看,民事纠纷诱发刑事犯罪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如有的因邻里纠纷,有的是因家庭生活琐事,还有的因经济纠纷,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
    
    1、思想意识根源。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在其思想根源上,集中体现为落后的封建小农经济意识、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在作祟,一旦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发生,这种意识即可能诱发刑事犯罪,如林山季放火案。林山季系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因不满其妻计划生育引产,在县医院大庭广众之下将其妻全身浇上汽油,放火焚烧,造成其妻在内三人受重伤。从统计得出的刑事犯罪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比例,即说明了这点。
    
    2、经济根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在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大部分农民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有的甚至还在为温饱而奔波劳碌,社会文明程度较低,贫穷与愚昧无知、野蛮与放任相伴而行,这是民事纠纷升级的基本经济原因。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家庭的收入来源少,生活贫困,一旦邻里之间发生利益纷争,便“斤斤计较”,你吃亏,我上当,你挖我一寸地,我占你一尺,你毁我一棵苗,我砍你一棵树,睚眦必报,双方当事人争吵相斗日久,最终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悲剧。如仓集发生的胡培进诉王梅故意伤害案,双方 仅为焊接铁架床的工钱百十元即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梅即随手摸起一破剪刀刺中胡培进腹部,造成胡气血胸。
    
    3、社会根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党和政府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以来,绝大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都在千方百计地寻求致富门路,带领农民致富,但却忽视了基层群众思想工作;有些村干部则是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敛财的工具,以计生罚款等种种方式盘剥村民,这些腐败现象造成我们的基层组织在群众中没有威信,老百姓对之不信任,遇事当然不会寻求组织来解决,自我了断或武力解决应时而生。一些农村的基层组织即村委会、居委会班子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差,不关心群众疾苦,责任心不强,人浮于事,老百姓反映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公、不彻底,使得双方内心感到政府靠不住,或感觉在包庇对方,自己告状无门,只能靠自己,结果酿成重大刑事犯罪,如发生在屠园乡的陈生文与陈生余两家,即因为相互之间怀疑对方揭发彼此的计划生育问题,发生争吵,造成了陈生文之子被陈生余之子当场砸死,犯罪分子亦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加强预防,调解与诉讼并举,切实防止民事,纠纷诱发刑事犯罪
    
    预防“民转刑”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坚持长久、长效的法制宣传是根治野蛮、愚昧行之有效的手段,只有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让他们远离愚昧、野蛮,走向文明,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建设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其次,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提高他们的基层工作能力,特别是要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的民调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纠纷时,应当以调解为主,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钝化双方的矛盾,消除纷争,切勿一判了,造成官了民未了,使双方的情绪更加对立;当然对情节较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则要依法审判,同时还要扩大宣传,达到处理一事,惩罚一人,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当然,民事纠纷诱发的刑事犯罪,不是单靠哪一部门、一朝一夕之工就能解决的,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特别是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更要做出大量的工作,这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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