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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本性的选择

作者:郭旭辉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法律已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我们已经离不开法律了。法律正在以有形的形式(如诉讼、法律制裁等)和无形的形式(通过法制观念对人行为上的影响)调整着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遵守法律也成为公民、政府的当然义务之一。大到国家的各项政治活动,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是否遵守法律也就是我们评价这些活动时的首要标准。法律规范也成为了人们首要的或是说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哪怕有时候一些法律被证明是落后的、阻碍生产力的,但我们也只是去修订它,人们面对法律的信仰不会因而减弱。无政府主义和权权主义正在全球范围内一步一步接近消灭。对于这些社会现象,我们应该如何解释呢?归根到底,我们就要去探究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人为什么要用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文去规限自己。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便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氏族习惯来调整社会上各种关系。尽管学术界上不少人认为这些习惯并不可称为法律。但都承认这些习惯具备了法律的某些“雏型”。由此可见,从人类社会形成之日起,人便有了对法律的需求。那是什么原因促使人具有这种需求的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人需求的无限性与物资用品的稀缺性这对矛盾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便已存在,而且也从未因生产力的发展而有所缓和反而更加激烈,尤其当私有制出现后。正是在这对矛盾的作用下,人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总会“出于本能”地去保护其自身的财产(包括生命财产和其他物质财产)。正如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而人们用何种方式去保护其“自然权利”呢?一是通过斗争,更多地表现为战争,二是通过制定一套有效的秩序。
    
    然而事实上人往往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原因有四:1.斗争往往带来伤亡,这与人的本性中保护自身的愿望相悖;2.采用和平的秩序比采用斗争成本更低,更有效率;3.人本身就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性就要求人具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一种和平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4.人对秩序的需求是一种植根于人的思维结构之中的智识的成分(见博登海墨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但选择使用秩序来维护人的自身利益并不等同于人要选择法律、去服从法律。构建一个秩序的方法有很多,如道德规范、主权者的直接命令等。法治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最好的秩序。在柏拉图早期著作《共和国》中的“国家乃是一个行政国,它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依凭法治。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根据法律的。”而在中国古代,德治更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德至刑辅”“大其德而小其刑”这种以德治为主的法律思想也影响了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秩序。
    
    然而法律又是怎样从与人治和德治的较量中脱颖而出的呢?这要归功于法治具有的先天优势。法律构造了一个“人治”与“德治”所无法构造的公平、正义、高效的社会秩序。而这正是人们所追求的,也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有力地打击了人类社会中的各种侵犯“自然权利”的行为。这是道德所无法比拟的。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又规范了这种“打击”,使其不会沦为主权者压迫民众的工具,它也避免了主权者命令中的顾此失彼,既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又保障了公平。
    
    同时法律它所构造的秩序也更为科学高效。一方面,法律的许多内容源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这使法律所构造的秩序是大众接受的。它明显的优于主权者仅凭个人意志所构建的秩序。因为他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同时法律对其自身的创造的规范也确保了他必须代表多数人的意志。另一方面,法律他又适当地引入了一些科学的,但未被广泛接受的观念。我们知道许多先进的、反传统的观念一开始总是不被社会道德所接受,甚至排斥。这就要求用强制力去实现它,并在实现的过程中引导社会道德去接受它。最好的例子是在我国,一夫多妻制一直被社会尤其是落后的农村地区所接受。正是通过在宪法层面上对男女平等的确定,在婚姻法和刑法中对一夫多妻制的打击,才使一夫一妻制这项代表现代文明的制度得已确定,从而优化了社会秩序。
    
    要补充的一点是:以上所说的法是指那些符合自然法则的人定法。至于那些违反自然法则的法律,人们为什么还会遵守呢?这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在哪个时期、哪个社会,符合自然法则的法总是占大多数的,人们也大多可以从遵守法律中获得利益。因此,人们便产生了对法的普遍信仰。正是这种信仰,让多数的人不会轻易去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同时证明一个法律是所谓“恶法”也是需要极大的成本,去抗争它更是需要成本的。在短期成本的比较之下,人们往往会认为守法比去抗争更能获得利益,尽管这种想法很多时候被证明是错误的。
    
    当然我们不是在鼓吹法律万能论。法律本身也有不少缺陷。主权者的命令、道德有时也会有许多法律所无法有的功能。同时,法律的制定所需的成本也较前两者要多。但这都不能掩盖法律的无限魅力。于是,我们要指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从中发现了这样一条因果链。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因为人们选择了法治秩序。人为什么要选择法治秩序?因为在一个存在着欲望与需求不能相平衡的社会里,人的自然权利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法治秩序是维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最优的方法。而对自然权利的追求是人的本性。在一系列因果传递后,我们还是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
    法律——人本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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