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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

作者:赵德杰 王华军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财产型犯罪,法律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它与其它财产犯罪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这就决定了它与其它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发生转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然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须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成立要件,诈骗罪与抢夺罪须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但抢劫罪的构成并无数额或行为次数的限制,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是否以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必备条件?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要构成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追捕过程与现场。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作案现场时没有被及时发现,在事后的其他地点被发现而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存在转化抢劫罪的问题,构成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理。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给抓捕或阻碍人造成的任何伤害都视为暴力行为的结果。暴力只能是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故意实施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拘留、逮捕以及一般公民对其进行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为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
    
    
     作者: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 赵德杰 王华军
     电话:0543-33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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