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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作者: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易克难 何忠全
一、基本案情:
    1993年8月8日,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建华实业公司与B县四新保温涂料二分厂(集体性质)签订《联办保温材料厂合同书》,成立“四川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全厂总投资20万元,双方各出资10万元,同时分别承担50%的风险效益和责利,并在B县建设银行设立帐户。张××系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职工,同年8月8日受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委派出任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
    
    1994年下半年,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进行防腐预制作业线技术改造。该工作的绝热保温项目经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总公司驻现场协调组决定由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承担施工,同时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电话通知张××,由油建A公司承建该工程。1994年9月28日,张××携带保温材料,辅助材料,并在A公司涂料厂借款3400元,同施工人员一起进入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施工现场。10月14日,张××以油建A公司名义与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签订了“绝热保温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90174.78元。在施工中,张××三次在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领取工程款12174.78元,余款78000元分三次转入张××在中国银行重庆某支行的私人帐户上。同时张××在施工过程中于1995年12月先后在厂里报销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款、器具、差旅费等共计9597.45元。张××为了达到侵吞该工程的利润,授意A公司保温材料厂出纳李××(系张之妻)于1996年7月2日伪造收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施工费90174.78元的记帐凭证和1996年7月9日伪造付张××(张的连襟)等人两次在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包干施工费71424.78元的现金记帐凭证,同月19日张××还与其连襟伪造了于1994年10月15日签订的将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承建江津金属结构厂工程转包给张××连襟的施工合同,并叫张在支出现金凭证上和合同上签名。后张之妻李××于1996年7月30日、8月29日分三次以收张××连襟现金5588.80元冲回原已报销的部分施工费用。张××伪造收支凭证后交回A公司保温材料款18750元,余下的71424.78元除冲回原已报销的施工费5588.80元,施工中支出有票据和证据证实未报帐的民工工资2750元,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2614.40元,民工在食堂用餐的生活费960元,其余款59511.58元被张××侵吞据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张××所侵吞的59511.58元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是张××的行为应涉嫌构成贪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其理由是:
    (一)张××是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职工,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所在的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属国有企业,A公司以聘书的形式聘任张××为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厂长,其工作身份性质不变,因而张××属于国有公司油建A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保温材料厂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
    
    (二)张××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物关系。
    张××身为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厂长,将本厂承建工程所获的利润不交A公司保温材料厂,而把工程利润款59511.58元全部侵吞,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
    
    (三)张××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贪污的行为。
    在客观上,张某实施了贪污行为。第一,该工程是保温材料厂的主管部门决定由保温材料厂承建的。1994年下半年经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油建总公司驻现场协调组研究,决定并指派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对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进行防腐预制作业线技术改造工程承担施工任务;第二,张××以油建A公司的名义与江津油建金属结构厂签订了合同。1994年10月14日,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与江津金属结构签订的绝热保温施工合同,同时,合同加盖了油建A公司保温材料厂的印章。根据合同,说明该工程是双方单位的行为,而不是张××的个人行为;第三,保温材料厂支付了工程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张××于1995年12月先后在厂里报销已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费、器具、差旅费等共计9597.45元。这一客观事实,说明该工程确系保温材料厂在承建。张××1996年7月以其连襟张××的名义交回现金冲转原报销的部分施工费5588.50元,是见利润可观,为掩盖事实真相而实施的贪污手段;第四,做假帐。张××为了占有利润,授意该厂出纳李××等人伪造收支凭证、转包合同,并私设个人帐户,将利润私自转到自己帐户,客观上达到了侵吞工程利润59511.58元的目的。
    
    (四)张××在主观方面有贪污的故意。
    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做假帐和私自转帐的行为来看,张××确有非法占有所获利润59511.58元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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