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假离婚”
婚姻法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的目的,已屡见不鲜。本文即是对“假离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一番剖析。
一、“假离婚”的基本特点
“假离婚”相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真离婚,有以下特点:
1、“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调解工作即能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投,志趣不一为借口,双方并没有法定情形,即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假离婚”的夫妻通常不作分割,全部归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作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大部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全部让给子女,并且还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这是“假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惯常手法。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育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往往是抚育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另一方即答应多少,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地方的生活水平,而协议确定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数额,有的甚至以共同财产折抵抚育费用或者协议直接放弃,从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本应是离婚?
2、“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有其真正的目的。
“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表象下掩盖的真实目的不外有三。第一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而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和建筑个体,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动机,假借离婚来达到目的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第二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达到“超生”的目的而“假离婚”。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据2000年7月统计,已达12.78亿,因此计划生育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党和各级政府长抓不懈的工作,但是封建的小农意识和“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残余在一些群众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为达到生男孩挖空心思,假借法律途径搞“假离婚”,计生部门管不到,照生不误还罚不了款,达到目的后,堂而皇之地又生活到一起,此种情形在广大农村有愈演愈烈之势。第三为了规避计生管理,达到长期在外打工的目的。此种情况有别于生二胎的“假离婚”.现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已极大提高,使得农村的绝大多数劳动力解放出来,有机会到城里务工,有的村庄的青壮年劳力全部
二、“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性。
“假离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观念的更新而消失,但是在近阶段它仍然有生存的土壤,并且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一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这一社会细胞的相对稳定,整个社会才能稳定,而假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已丧失了婚姻纽带的维系,缺少家庭的约束,有的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即有可能真正分道扬镳,各奔东西,而内心不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亦追悔莫及,甚至心理不平衡而作出一些过激行为,酿成悲剧,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第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那些为逃避债务,转财产的“假离婚”严重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规避法律的行径也是法所不容的。第三扰乱阶级统治秩序,主要是指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产生许许多多的黑户口,给家庭、社会加重负担。
三、防止“假离婚”,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两个方面进行把关。
对“假离婚”应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一查离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的确已破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具备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不能仅凭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责令离婚申请人履行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应准许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才可发给离婚证或判决,调解准予离婚。二查离婚夫妻的家庭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情况,确定双方的财产数额和债务总额、看债务数额是否巨大,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及财产的处理意见,对债务的负担比例,必要时可征询具体债权人的意见,甚至可规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对为逃债而假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亦可判决不准离婚,并可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三查离婚双方的子女情况,特别是对一女孩的离婚夫妻,更应严格审查,在审理中除可责令离婚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计生证明外,还可直接与计生部门联系,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生活情况,以甄别双方离婚的本意。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即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个体的自由必须存在于社会秩序之内,任何个体追求个人的利益冲破了秩序的允许界限时,就会受到限制,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这点在《婚姻法》的条款中也有具体规定,处理离婚的机关在实践中更应当严格掌握,慎防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假借离婚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也是法所不容的。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