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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是如何出台的

作者:张东超
中国网2003年11月24日转发的当日原载于《时代商报》一篇题目为“沈阳检察机关出台‘20条’宽待改革失误企业家”的消息称:“今后哪些企业家在改革当中出现失误,触犯了刑律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官将依法不对其进行批捕和起诉……”
     看到这些,如鲠在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已将罪与非罪的界限清晰地展现了出来,它的有关内容与报道中不予批捕和起诉的情形有无本质差别呢?如果没有差别,那么报道中所出台的“20条”则纯属多余,充其量只是玩了个文字游戏,哗众取宠;如果有差别,那么又只是以是否属于企业家等身份状况和是否是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等动机状态来重新界定罪与非罪的不同标准(其实动机在定罪量刑时本就是一个酌定因素,无须在此专门规定,更无须无权单位予以规定)。如此一来危害大矣:1、法内又设非法的“二法律”,屏蔽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造成了执法不公。2、给以改革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逃避制裁的制度空间,给以保护改革为名义的保护伞行为或者执法不公行为的合法化也留下了制度空间……
     近年来,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基层单位总在不时地弄出一些“新举措”一类所谓的新鲜景观,还要拿到媒体上张扬,结果往往招致各界评论,其中批评的成分多些。为什么会这样呢?一是依法治国和建设三个文明的明确提出和努力才刚开始不久,尤其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政治文明确立得更晚,因此,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有限,需要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继续作艰苦的努力。二是缺乏虔诚的守法意识,对应的是法律的权威性不够,因此,从小处的讲诚信守规则到大处的护宪法尊法律,做的都还不够。三是主动与被动的违法乱纪行为较多,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却往往过分地强化了法律的工具属性,因而弱化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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