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全球网络资源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The utilization of world net resources in legal education

作者:法学院讲师 郑瀛
国际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了法律教育教学的模式。如何利用互联网的方便性、快捷性、共享性和无障碍性为法律教育教学服务,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大课题。本文试图分析互联网在法律教学中的作用,以及对于网络法律资源的分析和分类,提出一些关于互联网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具体应用的设想和体会,并且提出了有关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网络资源 法学教育 法学教学
    
    
    国际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工具。传统教学中面对的是一个教材,一个资料室,或者是一个学校的图书馆,而现在,则面对的是全球的全人类的资源。这个资源整体地改变了传统教育和教学的方式。互联网具有即时性、快速性、共享性和无障碍性,这些资源可以随时随地获得,笔者从法学教育和法学教学的角度,分析网络资源在法学教育和教学中的利用。
    
    
和传统资源相比,全球网络资源是一个质的飞跃

    
    第一个方面,互联网在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安排、学科内容的调整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这方面,笔者查阅了盎格鲁撒克迅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各个大学课程安排的资料,笔者发现,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在这方面,没有互联网,是无法做到的。现在有了互联网,登陆国际一流大学法学院的网站和登陆本校的网站一样方便,完全可以方便地借鉴国际经验,即使调整自己的课程安排。在学科内容的调整上,同样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国际经验。比如,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一直存在争论,笔者查阅了美国国际法协会(ASIL)的研究报告,这篇文章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做了全局式地把握,并且作出一些判断,对于我们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安排很有帮助。没有互联网这些工作同样很难做到。
    第二个方面,互联网在学生培养方式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改革教学模式。假如一个教师要尝试案例法教学,互联网的行业网站或司法网站可以提供大量的活生生的案例。假如学生要组织自己的学会组织,同样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找到兴趣相同的合作伙伴。二是,可以建立互动的教学模式。这里包括教师与国际上其他担任同样的课程的教师之间进行的交流,同时也包括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例如,教师可以建立自己的主页,把自己的讲课心得,学术资料、备课讲稿、教学大纲等都放在网上,让学生看,同时也让世界的同行看。笔者曾经阅读三名国际上著名大学的学者备课笔记、教学大纲和考试试题,其中之一是美国乔治城大学John H. Jackson 教授的《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和考试试题;另外是美国佛罗里达大学Professor Pedro A. Malavet的《比较法学》的备课资料;美国教授Professor Golash的《西方法律传统》课程的教案、讲稿和大量的教学资料。这些内容对于笔者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如何收集资料,如何借鉴国际同行的考试模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笔者目前仍然没有建立个人主页,但是已经和学生用电子邮件交流,非常方便。
    第三个方面,在教学改革方面的作用,比如双语教学和多媒体教学。互联网不仅有某一个学科的文字资料,而且有大量的音像资料,虽然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上难以寻找,但是一旦发现,将会起到比传统上课方式要强百倍的效果。双语教学方面,传统教学我们主要利用的是中文资料,外语资料一般难以获得,再加上我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语言主要使用汉语,因此双语教学不容易进行。但是,现在有了互联网以后,我们获得外文信息的途径大大拓宽,保障了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外文资料的获得;同时,由于我们经常利用互联网工作,大量的外文信息反过来刺激了我们阅读和理解外语的能力,双语教学的技能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第四个方面,是资料收集方面的问题。例如,笔者将要开设《罗马法》课程,中文资料极少。笔者在互联网上查阅外文的罗马法资料,发现了浩如烟海的英文、法文、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德语、日语和韩国语的资料。尽管笔者外语水平有限,不能阅读除英语以外的资料,但是这极大地激发了笔者继续学习第二门、第三门外语的兴趣,同时也给笔者提供了极为宽广的视野和无比丰富的教学资料,这些资料没有国际互联网是无法想象的。
    第五个方面,互联网的时效性可以弥补教材资料的陈旧,使得教学具有前瞻性。教材的出版,从写作到出版要精力一定的周期,从搜集资料到写出来同样要耽误很多时间。有时教材写出来了,依据的资料本身就已经是落后的,写作出来就更落后,出版以后就更更落后。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个新的软件出来了,计算机等级考试还在考老的软件;国家的新法规出台了,自学考试等教材上还强迫学生学习旧知识。(不然其旧教材卖不掉。)根据笔者的调查,法律法规一般的周期是5年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教师不去搜集新的资料,教学不带有一定的前瞻性,那么即使你教的东西在教的时候不过时,学生毕业的时候也可能立即过时。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要有前瞻的眼光。没有互联网的时候,这些要求是很高的。比如笔者在刚工作不久给国际贸易92级一次上《国际经济法》课的时候讲到欧盟,欧盟的国家数目课本上已经过时了,而新的资料很难查到,这个遗憾让我很长时间不是滋味。现在有了互联网,这个问题就显得太轻松了太平常了。比如在给法学97、99、2000、2001、2002上《物权法》的时候,笔者就通过方面查找资料,尤其是我国还没有物权法的立法,这些资料更加珍贵。笔者给学生提供了一些互联网上的资料,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在书店买不到,又没有机会到台湾去买,正好网上有现成的资源,可以作为学生的课外阅读材料。
    第六个方面,互联网可以将"死的"知识和"活的"实践结合起来。例如,在《国际公法》的学习中,学生可以结合课本知识,查看各种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UN)的各种条约、文告,国际维和行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学生可以看到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各种文件;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时候,可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活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可以看一些世界著名的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学习《海商法》的时候,可以看世界各大班轮公司的提单样本;学习证券法的时候,可以看世界上著名的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香港交易所(HKE)的网站,了解正在进行中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个方面,互联网可以将相对封闭的学校和社会活动联系起来。例如,笔者在教授《国际商法》课程的时候,感到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感性认识,讲课的感觉不好。于是笔者通过互联网向国际上航运界具有悠久历史和崇高地位的位于丹麦的波罗地海航运业协会(BIMCO)求助,该协会的工作人员不仅给笔者寄来了厚厚的BIMCO年鉴,而且还回答了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另外,在国际航运界从事多国的港口投资的和记黄埔集团旗下的盐田港也定期给笔者惠寄动态资料。这些通过互联网得到的帮助对于把相对封闭的学校和社会相关行业的时间联系起来了,教学非常有利。又例如,笔者为讲授《物权法》中的土地法的时候,对于美国林地的政策很感兴趣,笔者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美国联系,美国阔页木外销委员会(American Hardwood Export Council)给笔者寄来了关于美国木材资源、林地发展和林地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料,包括图书、VCD和实物资料,这些资料都对笔者的课堂教学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八个方面,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比如,讲到世界范围内一些著名法学家的时候,我们以前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甚至于只闻其中文名字,不知道其英文名称,更不知道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长什么样、是死是活。现在,有了互联网就不同了。比如民法史上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几乎《民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学科都要提到他,笔者对于其生平,仅仅从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同志所著《法学学说史》中了解一点。何勤华写作此书还是因为有机会到日本访学,何先生感慨说,日本资料如此丰富,国内其他学者来,一样可以作出好成绩。现在,恐怕从资料的角度说,何先生的感慨已经成为了历史。因为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关于萨维尼的德文、英文资料多不胜数,恐怕远非一个日本的大学的图书馆可比了。
    第九个方面,对于法学概念的理解的精确大有好处。任何一个法学概念,都不是一个民族语言中孤立的概念,那么这个概念究竟什么含义,在其他语言中怎么表述,通过对于这个概念的搜索可以看到对于这个概念的解释,既是多语言的解释,同时又是全方位的解释。互联网上同时有大量的在线百科全书,这些在线百科全书对于法律概念有清晰的简练的分析和阐释,比起法律词典来还要方便和精确。
    
    
全球法律、法学网络资源的概览

    
    笔者经过总结研究,认为,对于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而言,对于法学的教育和教学比较有益的网络资源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种资源:关于世界各国大学的法学院。这中间包括世界一流大学,比如哈佛、耶鲁、牛津、剑桥,也包括一些特色性的大学,比如苏格兰的阿伯丁大学(University of Aberdeen),其罗马法研究很有特色;地中海小国马耳他的马耳他大学(Malta University)的海商法研究很有特色。
    第二种资源:世界各国高等法院和司法机构。比如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就有很多案例和资料。
    第三种资源:国际组织机构和地区组织和机构的网站。全球性的比如UN,IMF,西方八国首脑会议(G8);地区性的比如说亚太经合组织(APEC)。
    第四种资源:世界著名学会协会。比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UNIDROIT)、美国国际法协会(ASI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四,行业组织。比如前文中作者提到的BIMCO,就是航运业的行业组织。
    五、世界著名法学刊物的 比如牛津大学的国际经济法评论(JIEL)
    六、课程资源网站:一些大学教师将自己的课程资料放在了网上,这些网站的特点一般是资料的利用率高,一般都是老师经过筛选整理的,都是精华的资料。同时有的教师还在自己的网页上做了相关的链接,使得资料搜集更加方便。比如德国波恩大学的一个年轻教师制作的罗马法网站资料特别充足。
    七、学术论坛性网站。比如中国的法律思想网。
    
    综合以上所述,互联网在学习、备课资料的收集,阅读材料的收集和对概念的把握,对行业动态的掌握、对于世界范围内科研、教学的交流、教师之间的交流都是有益的。同时法学院的网站建设有利于法学院之间的交流。建议法学院的网站世界著名法学院之间链接和上述各种资源网站链接,方便同学们查询资料。此外,互联网在学生就业方面、学生深造方面所起的作用,对于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国际学生之间的交流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最后,笔者提出在教育和教学方面互联网建议的建议,(详细的规划笔者将在未来的文章中写出,这里仅仅提出初步的设想和建议。)
    一是要总结和编制法学各学科的常用的著名的网站数据。一方面提供给学生,一方面提供给教师做备课之用。
    二是要重视学校和学院的中英文网站的建设。现在无论学校还是学院,互联网的英文信息都不太充分,以后要尽可能地和中文信息保持同步。
    三是要在法学院网站上链接世界范围内的法学电子资源,方便学生的学习。
    四是要强调双语教学,使得同学们具备接受世界一流的知识的能力。鼓励双语备课、双语讲课,利用多语种资源。提高教师利用互联网进行教学的能力。
    五是学校免费提供服务器供教师制作学术的教学的个人网页。网页上应当有国内相关教师和国际上相关教师网页的链接,还有相关学术资源的链接。
    六是教师上网应当免费或者全部报销。降低利用互联网的成本,鼓励更多的教师
    七是在学生中开设讲座或者课程《网络资源和法学学习》,让同学们掌握利用互联网自主学习的能力。
    
    
    信息不能自己为人类而服务,必须依赖人类的主动利用才能为自己服务。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几乎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资源,关键的问题的是,我们能不能在学习和工作中利用它,为我们的教育和教学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