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代治吏看当今反腐
关键词:反腐败、重典治吏。
主要内容:当今,腐败问题已是摆在当和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事关人心背向,党的生死存亡;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发展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呈现越反越烈之趋势。有人甚至提出对腐败施以重刑的想法,本文将把明代的重典治吏和当今的反腐败作以比较,进一步剖析中国当代之反腐败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之而来的是腐败问题越演越烈,贪污之数目以惊人的速度激增,贪污者的官衔也越来越高,贪污者的手段也越来越现代化,反腐败的形势也更加严峻。贪污腐败的危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是让政府头痛顽疾,而且也被人民所深恶痛绝。面对如严峻的反腐形势,有人(民间人士)提出‘对腐败施以重刑’的想法。这表达了人民对于腐败问题的关注,对于这想法的必要性和实施性,我们下面作进一步的论证。
腐败是一个历史性问题,纵观中国历史,任何一个朝代的灭亡,无不与腐败的催化作用有关。因此,每个朝代建初年都腐败给予了足够关注,而明代对此更加“热忠”。众所周知,朱元璋生于行伍之间,长于乱世,与贫贱交好,深知百姓之疾苦,深恶官吏之贪恶。他的经历为为他当政后推行‘重典治吏’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明代的治吏政策堪称中国之“典范”。其治吏用刑之重是无与伦比的。但其效果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朱元璋于洪武六年(AD 1373年)颁布了《大明律》。在《大明律》中对贪污、腐败、渎职者一概处以绞刑。之后,在洪武十八年又颁布《明大浩》,这是朱元璋亲自编篡的一部“特别刑法”,它把‘重典治国’推至极端。下面我具体看一下,朱元璋是任何重典治吏的。
首先:严法整饬吏治,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大明律》规定“凡军官,应旨而不请旨者,及应论功而不论功者,该官吏当处绞;若文职官,应有犯应奏而不奏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 《大明律、刑律、受赃》规定 :“官吏受财,坐赃致罪,官枉法赃八十贯者,绞;吏枉法赃一百二十者绞。”可见,明代对于官吏失职、渎职、贪污行为的处罚的相当重的。
其次:创立‘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大明律、职制》中规定:“凡奸邪进谗言者,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絮乱朝政者,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对于官员结党,处罚往往罪及数百人。
再次;酷刑处罚贪官污吏,明代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还创立了枷号,庭杖等刑。并且还采用了奴隶社会才存在的挑筋、断背、枭首、剥皮、凌迟等酷刑。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世宗嘉靖三年,因朝臣韦熙等一百三十人谏争大礼事被庭杖,当场毕命者十六人。”同时,在俯州县设立‘皮庙场’,即剥官吏之皮,以草充之,以警后者,这样的刑罚可谓触目惊心。对于其效果,《大浩续篇》中记载;“今贪官污吏者,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客观来讲:明代的重典治吏对于明代维护统治,提高行政效率,缓和社会矛盾,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这作用。同时,由于酷刑有带来了极大的消极作用,它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官场中,人心惶惶,相互包庇、猜疑,严重地影响了政治职能的发挥。对于贪污者不仅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其贪污更甚,贪污者更多。
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形势非常严峻。贪污者呈高层化、集团化的发方向发展。贪污数目大的惊人,这不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而且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无法估量的。七八十年代,一个市级领导贪污几千元就轰动全国,而现在贪污几万元、几十万元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基层中,乡镇、县市级干部中,贪污者往往以集团化形式出现,涉及的人员往往是一届干部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官场中形成一种关系网,环环相扣 、层层相联,其组织相当严密,且不易被发现(对此,进年的反腐败小说、电视剧等都有所反映)。他们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大厦中潜伏的蛀虫。
进几年来,贪污者的官衔也越来越高,不仅有省厅级干部 (如原河北省常务副秘书、国税局局长李真,原云南省长李嘉廷)而且也涉及一些部委及中央人大、政协的有些干部(如原人大常委陈夕同,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甚至出现了河南交通厅连续三届厅长贪污腐败的事,这自建国以来还是很少见的。这些人的腐败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它直接影响党在人民党心中的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清明及我们党的群众基础。
面对这样严竣的反腐形势,我们应如何应对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对贪污者的处罚是相当重的。可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致使腐败不仅没有杜绝,反而为后继者制造了一些假象。
对腐败课以重刑,不能达到反腐败的目的,而且也不符合现代民主对人权的要求。明代的‘重典治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那么现代社会,特别是转型时期的现阶段,应任何有效地反腐败呢?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改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行政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腐败之所以能产生,是因为有其滋生的土壤。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全的公开透明的行政机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这为一些腐败提供了条件。进人21世纪来,中央进行了一系列政府机构改革,促使行政进一步公开化。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如《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已经提到日程上来。这就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这也是反腐败根本之所在。
其次,进一步改革我国政府的用人机制,从单纯注重才能转为注重人才兼德行,而且应把人才的道德品质放在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拓展我国的人才来源。应做到‘善用人,用好人’,应不拘一格用人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为公务员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工作环境,同时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水平。对于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加以借鉴。总之,腐败中,人的因素是主导因素,我们应该从人的思想深处杜绝腐败观念的滋生。
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国司法审判机制,做到:“公正执法,严格司法”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腐败的威慑力,起到警戒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以腐败者的后果来教育政府工作人员。
最后;进一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参政、议政意识。正确引导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确保媒体政治思想统一的大方向下,适当放宽媒体对社会各个方面真实报道的限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揭发腐败现象,与腐败行为做坚决的斗争。进年来,腐败的揭露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使我国的政府更加清廉。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历史性问题。如何反腐是各国、各届政府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在看到我国反腐形势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表现的决心和取得的成绩。相信在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必将取得反腐攻坚战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