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在刑事审判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逐步明确并予以充分的重视,法警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呈现出专业化、年轻化、精英化的趋势。人们看到,法警对于刑事审判的作用至关重要。笔者,通过观察、思考以及对当前存在一些问题的分析,强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警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诉讼法律意识,是司法警察文明执法的基础。
当前,各地都大力强调,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一些法院,还制定了《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来约束法警的行为。我们看到,《守则》的落实,大大改观了以往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警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严禁摁头、束颈和推搡,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这一做法,在全国率先树立了法警文明执法的典范。试分析《守则》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守则的制定依据,是现代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明确和细化。一些法院的法警能够做到文明执法,严守法警执业道德,首先是他们在思想意识上具有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行为高标准、严要求的观念,正是这样的观念指引着他们的行为。法警工作介于警察与诉讼之间,合格的法警即要具备必要的警务知识和技能,又要对诉讼程序、诉讼理念、诉讼的价值目标有所认识,对诉讼中法警参与的工作的具体操作熟练应用。因而,在各地大力提倡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时候,一定要从思想上对法警予以教育,用现代司法理念和文明执法的诉讼意识来提升法警的工作观。
二、刑事审判中法警执法工作有几个方面需要加强。
1、司法警察的回避问题应予以重视。法警在押解、值庭、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与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有着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因为审判活动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当事人和法警可能具有亲属、朋友关系。法警与公诉人、审判人员具有同事、朋友关系。这样就使法警为有亲属、朋友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诉人、法官说情成为可能。而这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未规定予以排除的制度,即使在回避制度中,也未将法警列入应当回避的对象。因此,这是诉讼法的一个漏洞,而在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法警的回避有补充规定。如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法院后勤人员、法警、书记员都适用。这一点,应引起重视。关于法警的回避也应包括法警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依职权决定回避几种方式。具体执行上应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程序执行。
2、司法警察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当前审判泄密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审判人员因未从思想上对保密制度予以重视,泄漏了审判秘密,使审判工作受到阻碍,被予以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这不仅对审判人员是一个教育,对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如审判委员会成员、书记员和法警也应起到教育作用。法警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辅助者,难免获知审判秘密,对获知的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评议意见、审委会成员的讨论意见、以及证据、证人情况等,法警予以保密不仅仅是道德、纪律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各地应加强对法警保密的教育、管理、督查、考核。
3、司法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执庭规则。法庭审判具有严肃性、威严性。法警负有维护庭审纪律、保持法庭良好秩序的职责。同时,其自身即能创造出威严的庭审效果。我们在观摩庭中常看到,法警整装、面带威严、井然有序,法官一个指示,法警即能立即接受指示,协助出示证据、协助制止违反规定的旁听人员,对此,不免让人赞叹。而在观摩庭之外,则是另外一种现象,法警聊天的有之、看报纸的、玩手机的、来回走动的都有。当然,这种现象,有待于法官、法庭设施的整体提高,共同推进。
4、司法警察不得任意评价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除工作范围内,不得任意在案外予以评价,防止当事人产生疑虑。法警亦应遵照执行这一要求。我们应当看到,法警的一言一行也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法警对案件处理结果恰当与否的评价,很容易调动起当事人的情绪,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告状。涉讼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内心比较敏感,任何人的评价、建议都可能引起他们的思虑,因为他们不懂法,就容易偏听偏信或无端怀疑。因此,无论是和当事人讲话还是私下里聊天,尽量避免对案件发表私人意见,避免当事人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