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错用“审 理”一词说起
---- 最后为审理“狼师”案的当地法院正名
我们常见某些有关侦破案件的新闻的尾部缀有一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之类的话语来。对这一类话语,读者都习以为常,许多作者更是常常套用,浑然不觉这个习惯是错误的。
从宪法的意义上讲。“审理”应属人民法院的专门活动,这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以及人民法院独享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和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全文如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宪法把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律职务活动定义为“审理(案件)”,并且具有排它性。
从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上讲。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以前的诉讼过程共分为三个阶段。1、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活动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因此,相应报道的后缀语只应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或者“目前,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即将(或并且)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活动是对侦查部门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如果对这一阶段的有关诉讼活动发表新闻的话,相应的后缀语只应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或者“目前,此案已经审查完毕,即将(或并且)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决定不起诉)”。3、由人民法院负责的阶段,这才是真正的审理阶段(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因此,只有对这一阶段的有关讼诉活动的报道才能使用“审理中”或者“已经审结”之类后缀词。
毫无疑问“审理”是人民法院的专门活动。
与上述习惯紧密相连的还有以表功心切、追求新闻效应为特征的不慎重报道。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南方周末》2002年6月20日这一期第8版所披露的“狼师”案。现在看来,当初对“狼师”案的新闻发布和庆功是草率的。
2001年5月6日早晨“狼师”案发生,5月14日应用“测谎”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试,然后,“经过连夜突审(审讯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犯罪嫌疑人交待了作案事实”,于是,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认为该案告破。但是,一方面,《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钟祥市公安局除被告人供述外再也没有收集到其它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因此,“狼师”案应是一个没有真正侦查终结的案件。可钟祥市公安局为什么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草做结论呢?为什么在案发后的第12天即5月18日就轻率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庆功会呢?随后,钟祥市公安局则因成功迅速侦破“5、6”特大投毒案而受到通报表彰,并记集体二等功,另有3人荣立个人二等功,4人荣立个人三等功。
后来的事实正好说明了“狼师”案是一个没有真正侦查终结的案件,理由如下:1、按常理说,警方宣布破了这样一个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投毒案件,就意味着该案的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所需用的时间不会太长,但实际上从宣告破案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却花费了近4个月这样一个较长的时间。2、本案的法庭审理没有给4被告人定罪判刑,这更使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和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陷入尴尬的境地;到最后,检察机关不得不因证据不足而依法撤回对4被告人的指控。
下面就到了本文的最后部分:为审理“狼师”案的当地法院正名。
《知音》杂志7月号下半月版也对该“狼师”案进行了报道,并将该报道的标题印在封面上,笔者的话题也正是由该标题所引起的。该标题如下:“尴尬”的审判:这桩投毒案咋就这样“翻”了。
第一眼看到该标题,就倍觉刺目。什么叫“尴尬”的审判呢?当地法院对“狼师”案的审理活动又有哪一点违法或者造成了冤假错案而遭人非议呢?。为何被贴上“尴尬”这样一个沉重而丑陋的标签呢?难道当地法院仅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4被告人定罪判刑就叫作“不尴尬”的审判吗?
从司法制度这个整体上讲。正是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严格执法意识的不断加强,才使类似于“狼师”案之类的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定罪判刑。
从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这个局部上讲。正是由于侦查、起诉工作存在不足,才使这些工作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也正是由于审判工作的合法与公正,才没有在审判环节造成错案,避免了给“狼师”案的被告人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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