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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办检察官须受质询”叫好

作者:张东超 郑琳娅
《正义网》8月3日报道了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强化办案质量的新举措,其核心内容为“公诉案件被判无罪,主办检察官须受质询。”具体细节是:由检察委员会听取对上号的4名检察官的汇报,然后评定检察官是否有责;如果有责,则追究检察官相应责任。整个过程邀请全院干警、人大常委会成员、执法监督员旁听。
看到这一消息,深觉盐田区检察院的举措意义重大,更觉这一新闻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整个刑事诉讼的一大特征就是以侦查为中心,这导致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就不很成熟,公诉机关也只好强行公诉,这就增大了审判机关的审理难度。这一难度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考虑到否决全部或部分公诉意见有损两院关系而造成部分案件以撤诉形式结案;二是否决全部或部分公诉意见往往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就是说,审判机关的无罪判决和改变定性判决并不轻松,审判机关承受了不应有的压力。
现在,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自加压力、自强责任,志在自己的审查起诉这一环节严把案件质量关,并且以审判结果为衡量准绳。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促使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了审判机关的审判。这充分体现了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对自身职责的科学定位,对司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现代化司法体制的积极推进。
愿盐田区检察院这样的举措和新闻再多下去。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张东超 郑琳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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