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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文凭平等

作者:张东超

     近年来,各党政等国家机关不断公开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最常见的学历标准往往隐含在如下的公告词中:招录对象仅限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各类毕业生,某某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毕业生。这其实是一种不该有的学历歧视。
     前段时间看到某市招录公务员的报载新闻,报道了该市以实现最大的公平为出发点,对所有国家承认的文凭一视同仁。对此理应拍手叫好,颇以为这已开了个好头。孰料,今又见某省招警2000余名,却仍然沿袭旧例:非普通高招录取的毕业生不用。对此再也不能不表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分别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国家为了落实以上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提高国民素质,就在普通高等教育体制之外,又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校等多种高等教育形式,并向这些教育形式的毕业生颁发了与普通高等教育文凭效力相同的文凭。
     现在,问题出来了,甚至还比较严重。试问!手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据说它在全世界通用)、成人高校毕业证等“非正规文凭”的学子们心里能平衡吗?是的,他们的受教育权是得到了保障,并获得了相应文凭,但是,既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文凭,为什么他们的这些文凭就不被某些招录机关认可呢?而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却认可这些文凭!某些招录机关自定的学历标准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呢?这难道不是剥夺了他人的劳动资格吗?这难道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吗?这难道不是违宪的吗?
     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等“非正规文凭”的不公正待遇。因此,要讲:“法律面前所有有效文凭皆平等”。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张东超
     邮编:472100 电话:0398——3834932
     手机:13193960718 邮箱:judgezdc@tom.com
    
    执笔作者介绍
    
     张东超,男、36岁,汉族,陕县政协委员,双本科(原毕业时获理学士学位,现正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经全国法院系统增编补员统一考试于1995年5月被录入河南陕县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现为三级法官,业务骨干。1997年以来连续6年被评为本院优秀书记员和先进工作者。近两年来在省级和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业务文章9篇。尤其是1.25万余字的《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一文先后在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获最高奖,接着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上摘要发表7600余字,后又在河南省高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第十四届学术讨论会河南区预备会上被评为三等奖,并由河南省高院报送最高院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第十四届学术讨论会。2002年度还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全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和全市法院系统“双争”活动先进个人称号,被评为陕县建功立业先进个人和陕县政法系统先进个人。
      2003年2至3月间又先后在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发表刑事理论和案例研究各2篇。后又在中国网、河南法院网发表法治评论、案例研究、纪实报道共7篇。近来又在《人权》杂志、中国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法治网、《青年导报---经济周刊》发表法治评论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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