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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官法》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对策

作者: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政治处主任 李文琛
《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提高检察官素质具有深远的法治现实意义,但《检察官法》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期待认真对待和解决,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存在问题和原因
    
    1、在基层院领导班子选配方面,仍然出现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班子成员进入。原因是《检察官法》与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衔接不够好。条条只管检察官等级授予和协管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除检察长一人进行调配选举外,其他班子成员(包括中层正、副职)基本是同级党委任命制和同级人大通过制。
    
    2、在基层院领导班子和一般检察官之间仍存在着不属于检察官但管理色彩浓厚的科室负责人,检察业务色彩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浓厚。
    
    3、在选人用人方面,沿用套用一般国家公务员选贤用能竞聘方式和方法,除了学历和司法考试外,没有更多的职业检察官的内在要求或特色要求。
    
    4、在检察官等级授予方面,除了职级方面得到县处级优待尚能授高级检察官外,基层院90%的人没有希望进入高级检察官行列。且检察官等级没有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使《检察官法》落实起来徒有虚名,难以形成较高水准的职业分途。
    
    5、在与《检察官法》配套的解释文件中,高检应将政治部、政治处主要负责人列为同级院副职兼任或专任(副检察长级)同时与检察官等级落实统一起来,而检察官首次授衔中并未言明政治部政治处主任列入何条何款。
    
    建议及对策
    
    1、党的“十六大”及高检省市院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创新创优创精品,加快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无疑对搞好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在目前现实情况下,建议高检、省院商请同级党委人大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下文,旨在充实完善《检察官法》加强下级院领导班子配备建设工作,尤其是加强协管没有按规定配齐配强年轻干部和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进入基层院班子的问题。同时要逐步规范下级院检察官与非检察官人员比例及职级对应比例。要求或原则同意省级(含省级)以下院人事、财政、装备享有较高的独立权和自主权,增强检察业务特色,减少行政干预,用足用好渎侦贪贿案件侦查权,培养一大批“主诉”“主侦”专门类检察官和能说会辩、能写会谋的复合型检察事务官。
    
    2、我国在创立、恢复完善检察机关体制、制度、分工制约等检察业务方面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体系,而对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方面没有或缺乏大胆地探讨和成熟的操作规范,没有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检察官法》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依然照搬原苏联模式,使检察人员既是司法官员又是国家公务员,在管理和使用上单纯地比照行政职级,造成了具有类似条件的检察官(检察员)由于区域不同级别不一的现象,直接影响着广大检察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同时也使《检察官法》失去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检察队伍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业务类和书记员、司法警察、计算机工程师等其他行政后勤专门人才组成,鉴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和检察业务特点,可将检察官分为主诉、主侦和事务类别,使前两类检察业务人员职级待遇等同于事务类,也就是说主诉和主侦检察官最高级别可达到检察长同类水平,减弱检察长与检察员之间设立的局、处(科)、室行政管理色彩,淡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指行政)负责人在职级晋升方面的优先权;使主诉主侦专门业务类检察官有为有位,再者对于非检察官序列的行政后勤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比照《公务员法》和技术人才等级进行调配评定,并按照检察官、专门辅助人才、后勤服务人员3:2:1的比例进行配置,不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试考核,不得超比例配备。同时,将检察官和非检察官分类层级管理,使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后勤专门人员各有晋升途径,从而加快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步伐。
    
    3、认真贯彻“以法治国、公正执法”理念,构建检察人员公平公正执法人格因素和争做检察职业化人至上人文思想,逐步避免和缩减检察机关干部队伍“ 工具物化”痕迹,以切实可行的干部人事竞争制度来激励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魅力的形成。笔者认为,除检察长一人是由上级院检察长提名选举报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外,其他班子成员配备、检察员、助检员考录均由《检察官法》予以补充明确,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条例》一样,有着比较系统、规范的晋升条件和办法,同时对于检察机关中从事后勤行政、技术人员,按《公务员条例》和随后实行的《公务员法》予以单列管理,或由高检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制定《检察事务官管理条例》予以管理。这样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就如同两驾马车并驾齐驱,从而形成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兼有西方发达国家检察机关管理经验的干部队伍创新管理体系。
    
    4、现阶段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没有全国统一的配备标准、程序、缺少硬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事务官配备比例。政治思想法治理想教育失之于软,制度管理行为规范失之于宽,对检察机关干部队伍调入、选拔、换防、待遇保障系列方面没有固定的程序或实际操作难度大而搁置不用,地方特色鲜明。在这方面,就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开阔视野,创新创优,从优待检,同时又要注重实际,大胆创制和完善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使业务检察官既有职业荣誉感神圣感又有位尊监督司法实际权,其监督“公正执法”核心主题就能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同,从而也能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公正执法的检察人员队伍。
    
    5、建立一套识人、选人、用人竞争机制,严格任职条件,严格特殊岗位人才配备,严格的晋升途径和方法,严格的奖惩标准。修改细化完善《检察官法》,制定出较具检察司法实践的队伍管理机制和措施。各级院相应成立检察官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深检察官组成),做好调入人员选拔工作和内部检察员晋级工作,行政后勤人员晋级工作。进入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序列的,除了法定事由允许的外,一旦获准任命便为终身制,确保检察机关队伍中青年年龄段的优秀人员的稳定性和高比例组成,适时发挥其最大潜能。同时要细化下级院各内设机构人员分类层次标准,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对那些学有专长擅长写作的调入文秘部门,对那些机智灵活善于审讯者充实到反贪法纪部门;对那些阅历丰厚性情稳定者转 岗到信访接待部门,对于那些专业人员(体育、音乐、美术、摄影、计算机)有利于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发扬光大的要积极争取党委组织部门支持,调配充实到检察机关干部队伍中来。
    
    6、要树立和完善《检察官法》中检察官序列高出或优于同类行政级别的理念。在提高检察官素质方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多层次的“百日办案”、“主办、主诉”检察官评选活动,以在实践中锻炼队伍带动检察整体业务达标升级;同时要建立大培训和继续教育模式,在理论上造就一批学有专长的法律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机关干部队伍的快速发展和科学的人才资源配置,做到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快速发展与队伍素质提高同步并举,以达到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层级管理的最优配置,扩大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班子和检察队伍调配自主权和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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