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科学考评体系的理性思考
历史进入新的世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面贯彻与践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历史进程的顺利推进,为基层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科学的考评体系,为各项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新活力,是检察机关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的体现,是新世纪、新形势对检察机关的历史必然要求。
一、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回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发展过程,检察管理模式由传统方式向科学化管理转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对省以下检察机关的考评办法。经过多年的运行,这个评证办法对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促进作用,检察机关的检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展望新世纪,检察机关面临更为繁重,更为艰巨的任务,党和人民寄与检察机关更高的厚望;检察机关自身队伍结构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大批年青有为、高学历的干警充实到检察队伍,他们既为检察机关注入了新鲜活力,也期待着检察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期待着自身为检察事业的拼搏和努力能得客观公正的评价。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中共中央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强调:“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在全国人民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紧紧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所在,紧紧把握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科学的考评体系,是强力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措施,是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激励广大检察干警拼搏进取、积极创新、争创一流的业绩的助推器。
二、管理机制时代化
建立基层检察机关科学的考评体系,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在管理机制上的创新与发展。基层检察机关,乃至上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推动新世纪检察事业快速发展的高度,看待和审视检察管理的机制创新,顺应时代发展,跟上时代步伐,更新观念,创新理念,在机制创新中图谋发展,在机制创新中录求突破,在机制创新实现跨越。那些仅把检察管理水平当作是领导才能的体现,当作是领导艺术的展现观念和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碍于检察管理机制的创新,有碍于科学考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甚至有碍于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这种局限性的认识和传统的检察管理行为模式,必须摒弃。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管理体制改革中,在管理机制转换中,引进和移植了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国大部分企业和党政机关引进目标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制度,长期的运行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是富有成效的。目标管理(简称MBO),是现代西方最有影响的管理者之一、美国的企业管理专家彼得•F•德鲁克教授提出的,这也是他的管理思想的重要内容。目标管理,至今在世界上仍然被公认为是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在过去的十多年间,目标管理责任在中国各行业,在检察系统的成功运用,是外来的先进管理方式和改革开放实践成功嫁接的一个典范,同时又赋予这种先进管理模新的内涵。建立基层检察机关科学的考评体系,仍然要沿用或引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结合检察机关新世纪、新时期任务和特点,为这种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模式注入鲜明的时代特征,行业特征。
检察机关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更为积极的意义在于,具有强烈激励性的管理机制,激活了检察机关的用人机制,工作机制,对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推动检察事业发展,强化法律监督效能,释放更大的能量,起到更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检察机关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也为检察机关领导层、决策层提出了新要求,设定了新标高。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领导就是出主意,用干部。在新世纪、新时期,紧紧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检察机关 的贯彻和践行,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开展,“谋好思路干好事,带好队伍用好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层、决策层现实面对而必需解读的历史课题。推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促使检察管理的行为方式优化,减少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决策层的领导艺术才能,干警的工作实绩,都将共同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空间上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和展现。
三、目标设定科学化
对于任何一级检察机关来说,工作任务目标的设定,都是建立科学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建立科学考评体系的基础。如果离开工作目标的设定,考评工作就失去了针对性,失去了意义,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千头万绪。基层检察机关既要保证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又要服务、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安排的中心工作和地方“自办节目”。科学设定基层检察机工作任务目标,就成为建立科学考试体系的重要一环,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目标的设定应体现以下几个特性,才能使之更加科学化,成为展现检察工作全貌的立体画卷。
涵盖性。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的开展,全方位设定工作任务目标。从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侦查监督、起诉、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申诉,反贪侦查,到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理论调研、通讯宣传,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等,都要襄括进去,都要成为目标设定的内容。
激励性。或者叫作先进性。工作任务目标的设定,不能降低标准,不能随意迁就,也不能任意拔高,偃苗助长。把握一个度是关键,即经过努力能实现,平平淡淡完不成,站着够不着,跳起来能摘到。同时要科学地预测未来发展,使之具有超前性。
层次性。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目标应层次分明,既要有全院的整体工作任务目标,又要有科室工作任务的分目标,还要有每个干警工作任务的子目标。围绕全院的整体工作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科室,落实到每个干警。使各个科室、每个干警都心中有数。全院的努力方向,自身的工作任务项目和标准,一目了然,清楚明白。
操作性。要根据不同科室检察工作特点和每个干警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尽可能使工作任务目标量化。量化程度越高,越利于操作实行,否则将流于形式。对于那些不能用数字直接显示的目标项目,也要用定性来显示,即明确规定达到的程度或状态。
四、考核评价规范化
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实现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不仅事关对这一具体的检察机关全面工作的真实正确评判,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单位和全体干警积极性的发挥,必须严禁形式主义,坚决杜绝走过场,规范考评全过程,使考核评价更具有科学性。
考核工作程序化
我们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一个重大原则就是始终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把程序公正当作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程。司法监督的这个重大原则同样适用检察机关自身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考核的程序设定应包括考核人员的组成规定、考核的方式规定、考核的时间效力规定、考核结果的公布规定。考核工作同时还要紧紧围绕目标设定的项目来进行,不得随意取消、增加、变更考核项目。以往一些地方、一些地区的上级检察机关在年终对下级检察机关在考核项目、考核内容的随意性,不仅使下级检察机关无所适从,而且挫伤了基层干警的积极性;还有可能使下级检察机关为应付临时增加、变更的考核项目,增大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水份;甚至为保名次、争位次,把社会上托关系、请客送礼的不正之风也带入检察机关的考评工作,使考评工作品尝了适得其反的苦果。由此更使我们深刻感悟到考核工作程序化是多么至关重要。
评价工作标准化
对基层检察机关的考评工作,体现客观公正,必须统一“度、量、衡”,按照统一的衡量标准,用一把“卡尺”,评判区域间各个基层院的整体工作,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状态,检验各个基层院各项业务的得失与成败。考评工作不得随意拔高标准、降低标准或另设标准,更不要因院制宜、因人制宜乱设标准。以往考评工作在评判标准上的不适当做法,不仅使考评工作失去客观公正,还有可能评出怨气,评出不服气。
评价还应具有兼容性。孔子讲:“用人如器”,就是说用人用其所长,评价工作也是如此。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基层院、每一个干警都拿“十项全能”冠军,但这个基层院或这个干警的某些方面、某项工作做得十分出色,拿了“单打冠军”。那么考核评价工作应该承认他、尊重他、褒扬他,只有这样,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基层院才能扬其所长,凸现特点,逐步由以项目见长,完善成为全面发展、整体推进,由“单项”带动发展成为“全能冠军”。
奖惩工作制度化
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评结果,奖优罚劣,褒扬奖励先进,转化后进,促进“中间地带”,抓好基层院考评科学体系的“末端工程”,对检察体制改革、用人制度改革、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改革,都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奖惩内容应包括经济型、政治型、荣誉型,侧重于政治型、荣誉型。奖惩工作更要和干警、基层院党组成员和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和职业公诉人制度结合起来,以政绩选拔干部,以实绩任用干部。对于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评结果,达到什么程度,进入何种状态,给予什么类型、什么档次的奖励或晋升,都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奖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以,使基层院考评工作从始端至末端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