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面对司法改革
全国上下,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从司法到立法,司法改革的浪潮汹涌,成果显著。“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已深入人心,并体现在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这样的一个全民关注、全体法律工作者都参与的改革洪流中,基层法院应如何找准方向、确定自己的位置,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一、 基层法院参与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剖析。
基层法院审理了全国大部分一审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一些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做出的成果非常显著,但也有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
1、随波逐流式。这类法院,缺乏对司法改革意义及方向的宏观认识和整体把握。面对司法改革,他们表现的茫然无措,任凭上级法院怎么安排自己就怎么做。比如庭前证据交换、普通程序简易审,在最初阶段,一些基层法院没有认真研究这两项改革的意义及如何具体开展和试验,完全照搬其他法院先创的模式,结果因为不适合本地实际和本院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适得其反,不但没能节约诉讼时间,相反造成诉讼资源、时间的浪费。
2、固守陈规式。这类法院信奉保守主义的教条,一味坚持旧有的模式,对新的做法无端挑剔、抨击,认为自己的诉讼模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没什么可改。认为司法改革是在搞花架子,不会出什么成果。认为旧有的模式已熟练掌握、驾轻就熟,无需改进。结果他们的工作远远落后于其他法院,工作作风松散,干警没有进取精神。
3、冒险激进式。这类法院可畏大刀阔斧,步调快,抢先机。他们不拘泥于现有的法律规定,擅长发明创造。将其他法系中未被我国法律采纳的理论、方法直接引进司法工作。出现了亲英美法派、亲大陆法派等。结果背离了我国法律精神,出现司法混乱、司法不统一,使当事人和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司法改革,一些基层法院没能找准方向,准确定位。改革是除旧创新的大举措,应统一认识,规范操作,避免浪费,防止司法混乱现象的发生。
二、基层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向:
1、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模式。即坚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寻求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淘汰掉那些落后的、陈腐的、缺乏效率的、不利于公正司法的观念和做法。仔细研究法律的精神和实质,不偏离法律的轨道,准确执行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改革。改革是改掉旧的、不合规定的习惯和做法。在研究法律规定时,还应找出不适合特定地方、具体案件的规定,不予适用。
2、对于法律中不适合司法实践的规定进行总结。笔者不同意那种在基层法院中创造法律、改变法律的做法。但基层法院也不是一味的照搬法律,对于法律中不适合实践的规定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提出对这些规定的改进意见,并形成材料,逐级上报到立法部门,也是基层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贡献。笔者认为,能做到这一点,就已经是基层法院的最大的改革成果。基层法院无权脱离法律框架、将调研成果不经立法而直接应用。
3、注重借鉴全国司法改革的优秀成果。改革必须拓宽视野,对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具有敏感性,对其及时进行研究、分析,看适不适合本地、本院实际情况,适合的、优秀的成果及时在本院推广。当然,仍然要坚持一个大前提??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擅于借鉴吸收他人的成果,是作为改革者应当具备的素质。基层法院能做到这点,有利于节约成本,尽快推进本院的司法改革进程。
4、对于已体现为立法的司法改革成果,用最短的时间推行下去。改革过程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改革成果的应用。基层法院在全国数量最多,办的案件也最多,对于最新的改革成果以最快的速度推行下去那么就能使改革立竿见影,迅速改变旧有的面貌,快速实现司法现代化。
综上,基层法院是司法改革的先锋,又是司法改革的成果转化的阵地。加强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落实,是当前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重中之重。
作者: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春秀 邮编:223700 联系:1333784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