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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私营成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社会公益事业体系中如何定性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鲍雪玲

     【案情】
     原告:泗阳县仁慈医院。
     负责人金麟,院长。
     被告: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泗阳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者金麟等19人,投资入股95万元,租用泗阳县京阳宾馆作为场地,组建成立泗阳县仁慈医院.即本案的原告。后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核,2001年5月16日,泗阳县卫生局向原告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泗阳县仁慈医院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随后,被告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泗工商案(2002)第955号《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经营活动,对其罚款3500元。
    
    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原告为“合伙企业”属定性错误。“医疗机构”是一种独立社会经组织形式,有别于企业、公司、机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效验.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而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告经过县生局核准,即可营业,无须到被告处办证.被告的权限职能仅能负责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而无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被告辩称:原告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批,领取了《医疗机构执许可证》,尚不能营业。根据2000年7月18日国家卫生部、中药管理局、财政部、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等规定,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泗阳县仁慈医院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核,卫生局向原告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原告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就应当到被告处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原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属无照经营。被告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实施意见》、《答复》等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此案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无须到被告处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原告属于医疗机构,它不等同于企业,企业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如果将原告定性为企业,那么这类医院不仅无法冠名,而且必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这样就违背了救死扶伤,为人们医疗保健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所具有的公益性质。本案被告将原告定性为企业,属定性错误。原告既然不属于企业,就无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种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宗旨都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税价格政策。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之后的重大发展变化。其中一部分医疗机构转化为营利性质,可以定义公益事业营利性法人。这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私立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不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根据《实施意见》、《答复》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有法律依据。被告根据原告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现状,认定原告为合伙企业,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现阶段医疗机构改革在宿迁地区乃至全国开展的红红火火,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的经营目的和服务任务,将其分类界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政府医院、企业医院、社区医院和一部分民办医院;营利性医院可包括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中外资作医院。这种划分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政策性很强。这是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需要,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有利于在保障医疗服务社会公平的同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其中有许多开创性工作要做,也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探讨。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鲍雪玲]
     200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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