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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作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礼仁
引 言
    笔者从事审判工作近30年,其中先后担任基层法院副院长和院长近20年。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自己既作为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过案件,又作为审委会委员参见讨论过案件,还作为主持人审委会讨论过案件,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情况比较熟悉,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比较了解。为此,笔者将其进行梳理,并结合自己的看法和实践,提出一些改进意见,希望对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有所裨益。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所谓重大疑难案件,就是影响较大或在适用法律上有分歧、有难度的案件。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对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错案和处理[偏颇的案件,主要发生在这些案件之中。因而,提高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影响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质量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委会委员素质不高;二是讨论案件会风不正;三是主持讨论案件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当。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审委会委员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委员法律专业知识不精,甚至比较生疏,在讨论案件时,不仅不能在重大问题上起到把关作用,即使在一些简单问题上,也往往出现错误。如有的委员会在讨论案件发言时,提出对累犯判处缓刑,等等。二是法律知识不全面,偏科现象严重。如搞民事审判的只知民法;搞刑事审判的只知刑法;搞行政审判的只知行政法,对其他专业的基本法律知识不甚了解。讨论案件时,非本专业的委员,不能对他专业的案件发表分析意见,当他专业委员会发言后,往往以“同意”的方式表态。不能发挥集体把关作用,一旦某个人的意见出现错误,就造成整个案件错误。
    2.有的审委会委员责任性不强,讨论案件不操心,不认真听取案情汇报,不作记录,甚至打瞌睡,发言时不动脑筋,随心所欲,离题万里。
    3.有的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不坚持原则,明知他人的意见不正确,也不进行争辩,观点一边倒,致使错误观点得以形成。
    4.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在讨论案件遇到有分歧意见时,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而是以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意见定案。
    5.先入为主。有的审委会委员不能认真听取承办人或合议庭的正反两方面意见,而是按照自己事先形成的观点,在承办人汇报案件和陈述意见时,指责、批驳承办人或合议庭的相反观点,致使承办人或合议庭的正确主张得不到陈述和采纳。
    6.审委会委员严重缺额而讨论案件。有时讨论案件,审委会委员人员不足半数而形成决定,甚至否定合议庭意见。还有的是经全体审委会委员参加讨论意见一致的案件,由于某种原因,又提出重新讨论,参加重新讨论的委员会严重缺额或勉强过半,讨论时又有较大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待委员到齐后再议,而有的则以重议时的多数人意见否定第一次会议全体成员的意见。这实际上是少数人否定了多数人意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重议时的多数人,往往是全体成员的少数,如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时是9人,第二次讨论时是6人。6人有4人同意改变第一次的意见,有2人不同意改变第一次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第二次讨论的多数人意见定案,实际上是4人否5人的意见。
    7.缺乏慎重,仓促定案。有时讨论案件分歧较大,出现微弱微强现象。如分歧意见在三比三的情况下,后一发言的委员倾向其中某一种意见,从而形成三比四的局势,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回头再行讨论,或放一下等成员到齐名后再议。但有的却未慎重对待,简单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仓促定案,结果铸成错案。
    8.有的主持人经常抢先发言或打断他人发言。如有的主持人一开始就抢先发言,表明自己地观点。从而使以后发言的人受到局限性,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还有的主持人,对不同意见,不能冷静对待,让人讲完,而打断他人话题,予以反驳,从而影响了民主气氛。
    根据上述情况,我认为,要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加强。
    一、要努力提高审委会委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一,要坚持任职务条件。审委会委员应当应当由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性强,精通业务,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不能把审委会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照顾性地安排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担任。
    第二,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审委会委员的政绩应当经常考核,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来考核下级审委会委员,对于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的人,应当建议党委和人大予以免职。
    第三,要加强对审委会委员的业务培训。要经常对审委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审委会委员的政策法律水平。
    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制度。
    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其比较原则,还不够具体和完善,以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活动的正常进行。
    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目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般都由“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也不负责,谁也不承担风险和责任,从而致使一些委员没有责任感或随心所欲。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改由集体负责为集体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不能什么都由“集体负责”。对于因某一个人或一些人的行为造成的错案,应由其本人负责。如对于因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仓促定案等造成的错案,应由主持会议的人负责;对于明知是错误意见,而不坚持原则,仍然投赞同票,因而形成的错案,应由形成决定的多数赞同者承担责任。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对于责任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承担行政的、经济的,乃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甩掉“大锅饭”,使每个成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树立高度责任感。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是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件质量的高低,有直接影响。不讲民主,个人说了算;或民主空气差,成员不敢讲真话,必然影响案件的质量。因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民主集中制原则比较抽象,在执行中,容易走样。要真正实现这一原则,还必须有具体规定作保障。如人数不到半数不能讨论案件;人数缺额讨论案件,遇有意见分歧的,分歧意见的多数人不足审委会全体成员半数的,不能以参加会议的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决定;等等。总之,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应突出两点:一是保障每个成员的权利平等;二是防止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要建立讨论案件会议纪律制度,纠正讨论案件中出现的不操心,甚至“打瞌睡”等各种不良现象。
    三、主持人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主持会议水平。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主持会议人的水平高低,对案件质量的好坏,也有直接影响。如前所述,因主持会议人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当,而影响案件质量的,时有发生,因此,提高主持会议的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善于引导每个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本人发言要适时。主持会议的人不能抢先发言或打断其他委员的发言,应当尊重每个委员的意见,在全面听其他委员的发言后,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三,要善于驾弩会议。主持会议的人,要善于根据讨论案件的不同情况,或当即进行表决,或回头重议,或放下再议……总之,要能够对会议出现的各种局势,灵活掌握,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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