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仅有一种手段,及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存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但是抗诉手段毕竟很单一,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检察建议灵活、简便、见效快、适用范围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抗诉监督的不足,特别是基层院将检察建议作为抗诉手段的一种补充,其效果有时比抗诉更明显,但检察建议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的作用,下面笔者对此作以详细论述。
一、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影响监督效果。
由于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检察手段,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只是一种参考意见,没有法律效力,检察建议书也不是正式法律文书,实践中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往往难以接受,认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无法对待。”致使检察建议无法发出或者发出后,不能被法院、行政机关采纳或落实。
2 缺乏操作规则,制约检察建议开展。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由于立法没有必要的确认,所以不存在法定的程序,而严格的讲,没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由于目前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其真实效果很难检验,简便的操作减少了繁的程序,但由于没有规定法院反馈期限和方式,也缺乏相应的跟踪制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检察建议法院往往以检察建议没有法定依据为由进行推诿或久拖不决,对此情况,检查机关束受无策,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二、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检察建议,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1、首先应通过立法,确认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管理方式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此外,还应严格把握检察建议使用范围和界限,严格其程序,保证这一形式监督效力实现。
2、加强与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检察建议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开展此项工作,要注重协调与配合,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离开了协调与配合,检察建议工作是做不好的。为此,我们要加大与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力度,主动与他们沟通情况,交换看法,在执法思想上求同存异,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开展检察建议协调工作的出发点,争取对方的理解与支持。
3、多管齐下,完善检察建议体系。
灵宝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检察建议类型概括为以下几类:(1)中止执行建议。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已立案审查,建议提请抗诉后提请抗诉的,在提出抗诉前为防止将来可能发生改判后执行回转难而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如果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就可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再审建议。这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发出的检察建议,目的是引起再审,纠正原错误判决、裁定。对一些问题明显且与法院容易达成共识,或者经交涉已取得共识,或标的较小影响不大,不宜提起抗诉的,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书,同时提供我们审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供参考,如法院采纳了建议,依法进行再审,就会起到了与抗诉一样的监督效果,既简化了程序,又节省了时间,加快了办案速度。(3)纠正违法建议。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关于违法执行、违法扣押等方面的申诉,受理后,如发现确有违法情况,及采取纠正违法建议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如:崔国涝、张宏松诉孙如义、任建民合伙纠纷一案,崔、张二人来我院申诉说,此案经灵宝市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后,再送达调解书时,他们反悔未签收,调解书还未生效,但法院却开始执行,强行收走他们黄金709克,后又扣押其借开别人的小车。我们经过审查,发现崔、张二人申诉属实,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建议书,建议停止对未生效的调解书的执行。市法院采纳了建议,对此案进一步审理后,已作出一审判决。(4)对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者列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我们在受理申诉和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义务等问题,基于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纠正原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2000年3月,该院在审查郭银升与灵宝市金桥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时,发现郭从该公司购买两辆摩托车(价值8600元)系假冒产品,但灵宝市法院在审查此案时,没有作出依法判决,工商部门也没有对有欺诈行为的灵宝市金桥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于是我院一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一面向灵宝市工商局发出灵检民建(2000)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多次协调跟踪,最终使该局接受检察建议,作出工商检处字(2000)1号《处罚的决定》,决定对金桥摩托车有限公司经营人张化治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豪爵A—100车两辆;(2)罚款860元。通过督促落实检察建议,既纠正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 的问题,又达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