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的民居谈财富的“原罪”
一
民居,区别于国家的建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民居的目的在于居住,其所要考虑的主要应当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如何居住得舒适、方便。但看了有关中国著名的民居的介绍之后,我感到中国民居的一大特点在于:除了居住方便的目的之外,几乎都有这样一个目的:从军事的角度考虑,如何便于防御。那么说,民居的主人为民而非国家,为什么要兼顾到军事防御的目的呢?
我是北方人,因此对于北方的民居特别关注——关于福建的民居,虽然同样是以军事的防御目的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对于南方的风土人情不太了解——因此在《读者》上读到关于北方民居代表作之一的“乔家大院”的文章很感兴趣。在这篇文章之中,除了介绍乔家大院的建筑布局之外,还对乔家的几代创始人作了介绍。我觉得,现代商法的基础在于首先设置一个抽象的诚实商人,然后再根据这个抽象的诚实商人在交易之中应当注意到的义务与应当具备的权利作为一个标准,商法所考虑的就是制定出这个标准,从而确定出一般的商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进而精确化,从而有了商法——既一个人的财富至少应当是合法的。这里所要说的是诚实商人的标准。而《读者》中所介绍的乔家几代创业者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诚实商人的标准,可以说完全达到了“道德商人”的标准——符合任何时代的包括封建时代的从道德上的标准。可以说,乔家所聚集的财富不仅是“合法的”,更是“道德的”。那么说,乔家在修建其用于居住的民宅的时候,为什么还要会考虑军事上的防御要素呢?
原罪,这个名词是出自于基督文明,意为由于亚当与夏娃违背了上帝的嘱咐而吃了禁果;由于亚当与夏娃系上帝的产物,而其违背了上帝的旨意之后,亚当与夏娃及其子孙们就有了伴随其生命的罪——这种罪的原因在于其是亚当的后代而非其自身具有了道德或者法律上的污点。正是有了原罪,那么说人生的目的之一甚至于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赎罪——并不赎自己道德或者说法律上的罪,而是赎属于人本身的罪;从而,有了旧约;从而,有了新约——人不断地与上帝立约,恳请上帝原凉自己作为人的罪而非自己本人所犯的罪——包括道德之罪与法律之罪;从而,有了福音——既告诉人们如何遵守与上帝所立的旧约与新约。从而,旧约、新约(包括福音书)构成了一部完整的圣经——告诉人们如何为自己的作为人的原罪而请得上帝的宽怒从而死后进入天国的一部完整的过程。
而既然乔家创业之人所聚集的财富是符合任何时代的道德标准的,其所聚集起的财富用于自身的享受如果不说其符合任何时代的道德标准,至少可以说其不违背任何时代的法律吧。而作为居住场所的民居,乔家在修建的时候完全可以仅仅以自身的舒适程度作为考虑的因素吧。但作为民居,为什么要考虑国家所应当考虑的问题呢——军事上的防御应当是国家所考虑的问题,或者说国家为了其防御的需要,有权力要求建造任何建筑包括民居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军事防御规划,但从乔家建自己民居的时候,并没有国家为了统一的防御规划对其要求,并且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而言,国家也没有必要在此设置军事目的的防御措施,其为什么还要考虑军事上的防御标准呢?换言之,所谓军事防御,则是针对现实的或者说可能的敌人而设置的,从这个角度讲,乔家修建大院的时候,其军事防御的作用是针对谁的呢,或者说其为了防御谁的攻击呢?
“为富不仁”——这大概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我想,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当官的目的是为了敛财;地方恶绅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敛财。并且,从一般意义上讲,官员与恶绅往往系财富最大的聚集者。从而得出为富不仁也就不奇怪了。由于财富的聚集的过程往往系享受皇帝所用于“修、齐、治、平”——既用于名誉上为了造富于百姓的各级官吏利用权力而敛财的过程,或者说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强力而皇权无法控制的劣绅利用自身的权力而敛财的过程,甚至于官员与劣伸互相勾结而敛财的过程。既财富的聚集往往系不道德的甚至说是违反“王法”的手段来实现之,从而造成了人们对于财富聚集的过程系造成人的不道德甚至于违法的过程这样的概念。正是这一概念的逐步形成,从而财富成了人的原罪——既人有了财富就有了罪,而忽视了对财富聚集过程的判断,尽管有的人聚集财富的过程是非常道德的——比如上文之中所说的乔家。正是有了财富而带给人的原罪的观念,因此将财富而带给人的原罪彻底消灭——既“均平富,等贵贱”往往成为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财富带给了人原罪——从道德方面说的;但由于皇帝及皇权的执掌着——各级官吏系现有财富秩序的最大受益者;因此财富的原罪就有了从道德上面系原罪,但从“王法”方面讲对财富的占有却是合法的,或者说,虽然从聚集财富的过程是不道德的、违法的,但在完成财富的聚集过程之后,对于财富的占有就成了皇权及王法所要保护的,既成为合法的了;由于财富聚集的过程系不道德、不合法的,但占有之后就变成了合法的形成了一对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往往会随着吏治的腐败而进一步的激化。我认为,财富占有的过程的非法与占有后的合法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就必然会产生一种独立于王法之外的力量对之进行修正;这种修正的需求往往就会产生一种符合于民间的道德,但违背王法下的秩序的维护者之外的力量,这种力量在中国往往就表现为绿林好汉——既王法的反判者——打出“替天行道,除霸安良”的英雄好汉。
从上面可以看出,由于财富本身给人带来了原罪;因此财富的聚集者本身就有了罪——既凡是财主都不仁。由于有了这样的观念,于是便产生了王法受益者与王法反判者之间两种对于财富聚集者的观念:王法受益者所要维护的系财富的既有聚集者;而王法的造反所要破坏的同样系财富的既有聚集者,以实现新的对现有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但由于社会不公平的大量存在,尤其是取得财富的机会的不公平,加重了财富带给人的原罪;尤其是在吏治腐败而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之后,更是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增,而社会矛盾的激增之后的后果在于:一是,会导致封建官员的“异化”——既官员的本意系维护皇帝的皇权的,但民间对于皇权的不满使得官员不能成为维护皇权的工具,再加上造反者往往能够给官员以比皇帝给官员更多的利益,地方官员往往会成为皇权事实上的破坏者,与皇权的反判者结合;二是,社会矛盾激化之后,往往皇权的造反者,既现有财富聚集者的造反者往往能够得到老百姓的拥护,而老百姓对于既有财富聚集者的造反者的拥护与皇帝的官员对于造反者的支持,从而使得财富带来给的原罪更加突出了。官员的异化与绿林的受民拥护,使得财富的聚集者不可能再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既有的财富,既便是自己的财富聚集过程非常合乎法律甚至于非常合乎道德的;由于不能依靠本应保护自己财富的国家,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于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富,在修建供自己居住的民宅的时候,不得不考虑防御绿林好汉们的抢夺了。我觉得,对于防止绿林好汉的抢夺者,水浒传之中,水浒英雄们所攻击的祝家庄、曾头市很能说明问题。水浒传之中,水浒英雄们所攻打的各庄之中,只是从是否获罪于梁山好汉或者说是否和官府勾结,很少有从对于庄主的财富聚集的过程是否合乎道德及法律的方面进行论述,反而水浒传中有许多村庄都是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防止绿林好汉们抢动而将村庄变成具有军事防御功能的“寨”。这就更加明确了我的观点:财富带给人的是原罪;虽然财富占有者占有财富的过程本身并不一定有罪。
由于财富带给人的原罪与财富带给人的原罪的不断升级,使得人们往往不问财富自身的品质,从而出现以均财富的观念的不断加强,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以杀富济贫为口号的绿林好汉。这些好汉所针对的仅仅是财富的聚集者而非财富聚集者聚集财富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甚至于是否符合道德的。
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防止绿林中的英雄,既便是财富集中的过程非常合法并且非常合乎道德规范的人,既只要是自己拥有了财富,为了保住自身的财富的安全,由于国家往往是靠不住的;因此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了。
在此大的社会背景之下,于是,民居的建筑者不仅要考虑财富给自己带来舒适、方便的因素,使得民居建得豪华、舒适;同时,还不得不考虑这样的问题:自己的民居如何保持住自己的财富——由于财富带给的是“原”罪,因此不论自己的财富聚集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律,是否合乎道德。
于是,在中国南北所具有代表性的民居之中,带有军事防御性质成了所有的民居的一大共性——因为财富带给人的是原罪;而为了保护住这些财富,只能依靠自己了;为了对付所谓的民间的“杀富济贫”的绿林好——既被官方称为“匪”——的打劫,在民居的设计上,无论自己的财富是以道德的方式还是以不道德的方式取得的,都要考虑到自我防护的目的,因此不得不从军事防御的目的修建自己的住宅——财富越多,其民居用于军事防御的功能就越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财富。
二
由于财富本身的品质——既在中国古代的时候,人们只是注重于对财富本身的占有而忽略了财富本身的品质,并且大部分财富的聚集都是以非法的或者说不道德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在中国人的观念之中,将财富归罪于人的原因也就很正常的了。
现在中国正在进行的深层次的改革,正是对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而在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之中,所要解决核心问题的同样是通过社会的变革而使得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与的对现有社会财富占有方式的变革。显然,财富带给人的“原罪”与现在所要进行的社会变革是远远不能相适应的;为了使得财富对于社会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现在应当考虑为财富正名的机会了——既财富本身对于人是无罪的;有罪的,正是人的本身;尢如我在三言或者是两拍之中对于女人的评价一样:由于男人管不住自己的好色,但却将罪归结于“色”本身,从而有了中国古代的混蛋逻辑——“女人是祸水”。
在基督文化的西方国家,在中世纪之中,宗教势力或者说神职人员对于世俗社会的干预,使得中世纪的欧洲处于残酷的血腥之中。尤其是宗教裁判所,对于所谓的异端——既基督文化的判逆者予以了惨无人寰的迫害与惨杀。宗教的势力或者说神职人员为什么会对于世俗社会造成如此的恐怖呢?我觉得,引起这一切一切的“原罪”正是在于基督文化的原罪逻辑: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恕罪而求得上帝的宽怒的,并且根据基督文化的教义,只有向神的使者——神职人员进行忏悔之后才能够得到上帝的宽恕而进入天堂。于是,人生的目的是为了向上帝恕罪;并且为了恕罪而必须按照基督教的教义而实行“禁欲”,从而造成了对人的个性与自由的摧残,从而形成了黑暗的中世纪。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生活在枷锁可”。西方近代文化的发展,正是为了寻求人的自由砸掉限制人的自由的枷锁开始的。西方社会的人道主义与人性主义的启蒙,使得人对于基督教的教义中的禁欲开始了新的思索,对于人的本性开始了探讨,从而使得人的本性开始得到了尊重,打碎了基督教对人的个性的桎梏,使得人的个性与自由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同时由于对人的个性的解放,为人们更多地注重世俗社会之中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有了卢梭的国家契约理论与三权分立的思想。经过一系列的思想启蒙与思想革命,使得人们从原罪的阴影之下解放出来,导致了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的分离,从而创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虽然基督教仍作为西方社会的文化根基,但由于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的分离,分离的结果导致了在世俗社会之中,人不再为作为“人”的原罪而承担责任,只为自己在世俗社会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世俗社会之中,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的幸福与自由而不是再为了恕作为“人”的原罪;同时,世俗社会之中,国家的目的正是在于保护人的世俗的权利——追求个人自由与幸福的权利。
中国财富的“原罪”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正是由于财富的聚集者或者说财富的占有者多数在财富的占有或者说聚集的过程,往往采用了不道德的甚至于非法的方式完成的;由于绝大多数对财富的占有与聚集的过程系有罪的——道德之罪与法律之罪往往并重,并且这个过程之中往往与权力占有着的自身的腐败相联系的,或者与财富的占有着而形成了强力之后,财富的占有着依靠这种强力而不断地使得自身的财富如同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而形成了“为富不仁”的观念,因此将人之罪归结于财富的本身也不无道理。但如果说抛开财富聚集的过程本身是否具有道德之罪、法律之罪之外,仅仅就财富本身而言,其是否有罪呢?
我认为,抛开对财富占有过程的考虑,财富本身并无善与恶之分。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在社会上生活都必然地依赖于财富本身,由于人的社会属性,财富本身还具有确定人在社会中具有何种地位的作用;因此,对财富的占有系作为社会中的人的一项最为基本的生存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之一。同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还有赖于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从而使得更多的人们得到幸福;而社会总财富增加的原动力正是人们对于财富本身的追求。人区别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同时具有物质和精神两种追求;而财富本身既能够给人带来物质上的享受,同时财富的增加也可以为人带来成功的感觉,从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因此上人追求财富的增加系人的本能之一;同时,人如果以合法的或者合乎道德的方式追求财富增加的时候,通过税收及就业等等亚当斯所说的“无形的手”的方式必然能够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出原动力。
由是,财富本身并无善恶之分;财富本身并不会给人带来以原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追求财富的增加——既对财富占有过程是否合乎道德或者法律;换言之,人的贪欲系人的原罪——尢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每次读到老子的这段话时,我总是觉得人的一切罪恶来源于“欲”,而人的种种欲望却是伴随着人生而来的,因此,财富本身并非人的原罪;人的原罪应当系人的贪欲——应当说人的一切罪恶来源于人之欲。
三
从上面可以看出,财富系保障在社会状态下的人的生存以及幸福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本身并没有罪——其并非具有“原罪”,相反,为了使得人们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还要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之所以形成财富带给人“原罪”的观念,正是在于财富聚集的过程是否合法、合乎道德而非财富本身。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依赖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还依赖于人们对于财富本质的认识以及观念的更新。
由于形成财富的“原罪”的在于财富聚集的过程,并且同时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原罪”,因此对于财富的聚集过程的规范与约束就应当成为社会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同时,由于财富系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合法获得的的财富的保护系社会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应当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而财富系人的基本财富之一,因此应当保护公民的财产作为国家与法律所应当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并且,个人创造财富的过程之中也为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为社会的进步提供出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国家还应当鼓励人们以合法的方式创造财富。同时,在观念上还应当对于财富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看到个人在合法地创造财富过程之中对于社会的贡献。
其次,还应当认识到,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地聚集财富不仅会破坏影响到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还是形成财富系“原罪”的主要原因;而人们形成财富系“原罪”的观念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的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如何防止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地聚集财富系我国改革开放成败的关键所在。
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则的培养至关重要。因为市场主体以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只有这样市场主体才能够为自身带来更多的财富;同时人们只有具备了公平地取得财富的机会,才不会认为取得财富的过程是有罪的。但由于人人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因此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我认为,为了实现以市场配置资源从而为社会的总财富的增加、实现社会根本的发展与进步的目的,应当在法律上对于违规者予以严厉地制裁,从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市场主体具有公平的创造财富的机会,并且创造财富的过程系合法的,改变人们对于财富“原罪”的既有观念。综上所述,财富带给人们“原罪”的观念在我国有着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上,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分析并深刻吸取中国历史上形成财富系“原罪”根本上的原因,以法律的形式确保财富创造过程的合法化,从而不但创造出完善的市场规则,也为人们更新对于财富的既有观念,最终实现我国社会综合的发展与进步。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当公民的财富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的时候,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之中财富再不具有“原罪”的时候,民居才能够与其应有的功能相适应,在建筑民居的时候,人们仅仅从其使用的角度——如何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将民居设计得居住得舒适、方便作为唯一的考虑目标,而不再考虑其不应有的防御功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保护自己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