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应当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然而,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庭审后才由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是轻视审判监督的表现,不仅限制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发挥,同时也会给刑事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具体阐述如下:
一,《刑诉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该规定并未限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六部委的规定显然缩小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
二,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既是公诉人,又是监督者;既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又代表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当然有权代表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特别是目前检察机关正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极力倡导赋予主诉检察官更大的自主权,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庭审活应有权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当庭提出纠正意见,更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试想一下,如果庭审中出现了违反程序的情况,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而是等审理完毕休庭后才报告检察长,再由检察长决定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一方面,程序过于繁琐;另一方面,若原审程序确实违法,势必导致重新开庭审理;若是当庭宣判的,还要通过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再发回重审……若是出庭检察人员当庭提出纠正意见,法庭及时纠正,又何来这么多麻烦!
综上所述,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应当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当然,为了保证法官能更好地组织、指挥庭审,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若当庭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采纳,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应过分纠缠,可建议休庭,休庭后向检察长报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