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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朱的“为我”谈法治社会应有的价值观念

作者:程计山

    
    杨朱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受到了孟子的猛烈批判。因为孟子的观点是
    “为公”的。孟子所追求的“王道”及其所谓的“民本”思想,我觉得孟子的民本思想
    是很值得怀疑的:孟子的出发点在于在诸候纷争的时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
    于地广人稀,谁赢得了百姓,谁就在诸候争霸的时候处于有利的地位;正是从这个观点
    来说,孟子的所谓民本仍然是“王”本:如何让更多的人来到自己的国家。及至后来孟
    子的思想有所发展,以至于到了唐太宗的时候又有了“君船民水”的说法。但我觉得唐
    太宗的观点仍是“船”本的:水只是用来载丹的;只是从水的本性如何保证船的安全而
    非水本身想要干什么。
    
    及至读列子•杨朱的时候,看到了杨朱的原语,才发现孟子的拔一毛而利天下的言论
    只是断章取义:将跟在后面的半句给删掉了。杨朱的原话是: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
    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从而有了“杨朱
    为我”的观点。
    
    我不否认,社会的进步需要为天下公利而献身的大公无私的人的奉献;但同时,能够
    做到天下大公无私的人毕竟是少数。
    
    同时,社会的根本进步在于什么?如果按照孟子之言,人人都不为己,都为天下,那
    么说:这种观点的后果就在于(这也是为什么孟子受到历代君主推崇的原因):实际上
    孟子的后果正是杨朱的后半句:悉天下奉天子一身!除此之外,人人都是君主的工具!
    在此条件之下,作为人的工具,是不会为社会的进步有什么根本上的推动力的。
    我想,只有承认人人为我,为了自身的利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予以保护,才能够激
    发出人们为了实现自我的利益的积极性;人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之后,才能够通过
    人人为我的过程之中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这才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比如说,实
    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或者说资源的最优配置正是市场主体的自私:追求利
    润的最大化;让自私的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之中,通过税收、就业等方式
    为社会的总财富、为他人增加收入做出最大的贡献。
    
    人人为我,是不是会导致极端的自私呢?因此上,在人人为我这种价值观念的驱动之
    下,为了防止为我而害他,就需要社会的公权予以调整,从而出现了法律。杨朱的“不
    以物害身”正是说明了法律在人人为我之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我系法律所要保障的基
    点,系人们主动守法的原因;害他是法律所要制裁的,是人们被迫守法的另一原因。因
    此上,法律所要保证的首先是人们为我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法律所要制裁的是为我
    而害他。从而出现杨朱所说的天下大治的局面。
    
    我常常在想,中国个人的权利是如何被剥夺得只剩下对法律的服从了呢?我觉得,杨
    朱以其明察秋毫之未的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人们的权利是如何被剥夺的。说起来很简
    单,人们权利完全被剥夺正是从“一毛”开始的:禽子问杨朱曰:去子体之一毛以济一
    世,汝为之乎?杨子费应。禽子出语孟孙阳。孟孙阳曰:子不达夫子之心,吾请言之。
    有侵若肌肤获万金者,若为之乎?曰:为之。孟孙阳曰:有断若一节得一国,子为之乎
    ?禽子默然有间。孟孙阳曰:一毛微于肌肤,肌肤微于一节,省矣。然则积一毛以成肌
    肤,积肌肤以成一节。一毛固一体万分之一物,奈何轻之乎?禽子曰:吾不能所以答
    子。因此,我认为杨子所言极是:个人的权利之所以剥夺得干干净净,先是取你一毛;
    取一毛之后,毛积多了成了肌肤;最后导致全部的个人都变成了帝王的工具。
    
    我觉得,从个人的角度考虑,作为一个人,其生的目的正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正是为
    了自己的利益,才需要国家的保护;相应地,获得了国家的保护之后,就应当遵守国家
    的法律,否则就要受到制裁。
    
    法治社会固然需要法律的保障;但同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综上,我觉得中
    国的法治社会之中,只有将杨朱的为我作为基本的价值观念,才能够很好地发展起来。
    
    二
    
    
    我认为,孙志刚案绝对不是简单的警察素质的问题,而是反映出国家法律的定位:
    是定位于个人的权利为本还是社会的秩序为本。
    
    比如说收容制度。固然收容制度有千万条的理由,但是,如果从公民个人权利本位来
    考虑的话,公民在国家范围之内应当具有自由流动的自由;因此上,社会的秩序应当为
    个人自由流动提供便利,既国家机关如何保障公民自由流动这种基本上的权利。但是,
    由于国家的法律定位于了以社会秩序为主,所以公民就应当服从于社会的秩序:为了社
    会秩序的稳定,你就不得自由流动;于是,便有了暂住证;于是,便有了收容所;于
    是,便有了被收容妇女被强奸、孙志刚之死案。
    
    国家法律不简单的是法律条文;其内函的正是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我认
    为,之所以现有的法律都是以社会的秩序为本位而非公民的权利为本位,正是受到了孟
    子的“为公”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一切服从于秩序,一切服从于国家。
    
    问题就在于:社会秩序的创造者往往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为本的;因此,往往就形成
    了悉天下奉一身的局面。
    
    昨天的新闻上说,海南省取消了几名外籍考生的资格。我想,高考分数低的大城市及
    地区正是现有秩序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就是现有秩序的坚决维护者。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需要秩序的;社会的秩序也需要法律予以维持。而不同的是:法律
    是以社会秩序为本位还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
    
    也许,这就是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吧。法制社会,法律是为社会秩序服务的,因此个人
    必须绝对地服从;法治社会,法律是为个人的基本权利服务的,秩序必须以保障个人的
    基本权利。
    
    由是,法制社会之中公权最好,不但公权的所有者能够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还可以让
    所有的人都为自己的公权服务,对于大城市,只有准许谁进入谁才可以进入,一个暂住
    证、一个收容所,就可以将大城市的可有的容量、外来人中所带来的犯罪的增加等等诸
    多难题全部解决了;而法治社会之中,公权是最难的:比如说,公民有了自由流动的权
    利,城市中的诸多问题便难以解决了,比如说如何容纳自由流动来的人口压力、如何防
    止外来人口增多所造成的犯罪增加等等。
    
    但是,农民进城,农民是公民,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以保障农民自由进城居住为本位,
    所有的困难只能自己想法解决,而不能以暂住证、设收容站的方式限制农民进城来解
    决。
    
    三
    
    诚然,虽然按照杨朱的观点,人人都是“为我”的;但此时,仍然需要社会正义的存
    在;而法官却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同样地,法官是由人来组成的;但如果法官也是
    “为我”的,那么说,由“为我”的法官如何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呢?由于现有的法官的
    职业道德与社会高标准的需求还很不相适应,有关司法腐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由于社会所需要的是高标准的、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官,既具有良知的法官;
    因此,在实现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法官的社会良知往往会成为这项改革成败的关键。
    我认为,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之中,社会的高标准的要求是一个方面;而法官个人的需
    要是另一方面,只有着同时眼于法官个人的需求,才能够为培养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
    法官。换言之,社会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必须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就是法官自
    身的需求。那么说,具有良知的法官需要的是什么呢?因为,只有满足了法官的需要之
    后,才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官。我想,这应当从法官的良知能够给法官自身带来什
    么来考虑。因为,抛开了良知能够给法官自身带来的利益之外,社会的需要仅仅只能是
    社会的幻想。
    
    我认为,法官同样是由人完成的;而作为一个人,其具有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两个方
    面,只有在法官凭借自己的良知履行自身的职业时,满足了法官个人的追求才能够达到
    社会的要求标准。从法官的精神追求而言,法官之所以具有良知,是因为法官的良知能
    够给法官本人带来崇高感,这种崇高感从而使得法官产生心情上的快乐,使得变成法官
    精神上的一种追求。法官是为正义服务的;但什么是正义?或者说,正义是一种客观的
    现实还是一种主观上的意识还是一种客观上的存在?尽管正义或者说法律上的正义有可
    能具有客观存在;但这种客观在司法公正的层面上,只能是凭法官主观对于既有证据和
    对法律的理解所表现出来的。因此上,对于法官的正义而言,只能是法官本人进行思维
    的结果;既“我思,故我在”。因此上,法官对于自己主观上的正义感的坚守,能够为
    自身的精神上带来崇高感从而实现自己精神上的快乐,满足自身精神上的追求,这就是
    法官自身追求正义的精神上的需求。同时,一是,法官在社会上越受尊重,坚持自己主
    观上的正义给自身带来精神上的快感就越大,其精神上的追求的满足感也就越大;二
    是,当法官坚信自己的正义与社会既有的正义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的时候,这种差距
    越大,法官越是坚持自己主观上的正义给自己精神上带来的快感也就正大。固然,这时
    可能会导致法官固执己见,但法官为了自己主观上的正义而固执己见时,其后果是两个
    方面的:从积极的方面而言,由于法官个人的超前意识可能系引起社会观念更新、社会
    进步的原动力;其消极方面而言。便是法官的固执已见破坏了个案的社会正义。但任何
    一种社会不是完美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法官固执己见而破坏了个案的正义的时候,
    法官这种破坏社会正义只能是法治社会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为只有社会尊重法官所
    坚信的正义而非为了个案公正去破坏法官的信仰,才能够使得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满足自
    己精神上的需求,才能够培养起法官的良知;而法官的良知系司法公正的灵魂。
    
    那么说,为什么法官追求正义能够给自己的精神上带来快感,是什么原因使得法官放
    弃了这种精神上的追求呢?我认为,法官追求正义的时候,必须法官必须具有独立的权
    力;从而法官独立的权力使得法官通过追求正义才能够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追求。而当
    法官没有独立的权力,从而使得自己主观上的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或者不能通过自身的
    裁决表现的时候,其所追求正义必然不会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崇高感,相反会失得法官
    产生精神上的失落;当一次次地失落之后,精神上的麻木往往使得法官不会再去为了追
    求自身精神上的崇高感而去坚守自己主观上的正义。因此,为了保证法官具有良知,社
    会所要付出的成本就在于:保障法官坚守心中的正义的权力既赋予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
    权力。我认为,对于法官而言,“绝对的权力必然绝对的导致腐败”;同时,“没有独
    立的权力,必然没有法官的良知”——正是基于法官自身的需要而考虑的。
    
    法官除了精神上追求快感的需求之外,同样地需要其他的权利比如物质上的享受能够
    给自身带来快乐;并且物质上的享受极有可能干预到自身为了追求精神上的崇高感而具
    有的良知。因此上,为了保证法官从精神上追求快乐感而坚守自己主观上的正义,就应
    当避免法官坚持正义与个人权利相均衡的机会。既法官的权利与法官行使职权相脱离,
    实现法官终身制,给予法官较高的报酬,当法官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的时候,法官得以
    终身任职;法官不对自己的裁决结果承担责任;法官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外界的干预。
    在精神和物质两种利益的均衡之中,应当一是应当予以法官较高的报酬;二是,通过加
    强对法官的监督及严厉的惩戒,即对于违背自己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
    使得法官远离物质的诱惑。
    
    以前,我总是奇怪为什么法官应当是最具有正义感的人,为什么法官反而成为正义的
    最大破坏者呢?一本美国人写的《哲学的故事》一书中介绍斯滨诺莎时,提到了斯滨诺
    莎关于什么样的不公平的法律也应当遵守时,斯滨诺沙说,只要允许合理的抗议和辩
    论,只要它还确保和平变革的言论自由,我们就应遵守那些即使是不公平地法律。斯滨
    诺沙接着写道:“一个政府越是竭力去限制言论自由,就会遭到顽强的抵制;抵制的人
    实际上并非那些永不知足的人,……而是那些从教育、道德和善行中得到较多自由的
    人。一般而言,人们最难以忍受的是,将他们视为真理的东西当成了违反法律的犯
    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会把痛恨法律和顾意反对政府当成耻辱。……”从斯
    滨诺莎关于从教育、道德和善行中得到较多自由的人之所以成为反对限制自由的人,正
    是因为他们已经不将痛恨法律和反对政府当作耻辱了——这些人本来就应当是最具有耻
    辱感的。从斯滨诺的论断之中,我想我找到了为什么应当最具有正义感的法官是如何成
    为正义的最大破坏者的:由于法官没有独立的权力,因此当他坚守的正义不能通过案件
    的裁决表现出来的时候,也就是说他内心所坚守的正义得不到社会尊重的时候,他就不
    会将破坏自己心中的正义当成耻辱;而丧失了耻辱感的法官,法官职业道德上的约束力
    往往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此时,当自身有了物质的诱惑之后,由于他已经不将他不坚
    守正义作为耻辱了——由于他不能寻求追求正义而给自己精神上带来欢乐——因此法官
    往往就会不顾他所坚守的正义,而仅仅为了利益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了,从而为了物质
    上的利益而放弃了自己精神上的追求。
    
    由是,具有良知的法官对于社会的基本需求或者产生法官良知的原动力在于:法官独
    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时,社会赋予法官为了追求自己内心坚信的正义的权力并且尊重法
    官的这种权力,从而使得法官通过追求自己主观上的正义,给自己精神上带来崇高感、
    快乐感;同时予以法官较高的报酬;加强对法官个人行为的监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寻求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之中,应当赋予法官独立办案的
    权力,从而满足法官在坚守自己主观正义时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精神上的崇高感,并且予
    以法官较高的物质待遇、对法官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予以严厉的制裁相结合,从而培养
    出符合社会高标准要求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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